國家體育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建立和完善總局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育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 政府採購是指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單位使用自籌資金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貨物類項目,及總局規定的政府採購項目均屬於政府採購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無
  • 目的:完善總局政府採購運行機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 責,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第四章 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第五章 政府集中採購,第六章 部門集中採購,第七章 單位自行採購,第八章 政府採購契約,第九章 監督檢查,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建立和完善總局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育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 政府採購是指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單位使用自籌資金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貨物類項目,及總局規定的政府採購項目均屬於政府採購範圍。

第四條 總局政府採購管理的主要內容是: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政府採購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及採購限額標準內的各項採購活動;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的制定;採購活動的實施;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採購契約的簽訂和履約驗收;採購資金的支付與結算;採購檔案的保存以及採購統計的編報等。
第五條 總局政府採購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自行採購。

(一)政府集中採購,是指總局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實施的採購活動。
(二)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總局將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委託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實施的採購活動。
(三)單位自行採購,也稱為分散採購,是指單位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無法實施的採購活動。
第六條 體育經濟司是總局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授權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代行總局政府採購行政管理職能。體育器材裝備中心、科學學會、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是總局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各單位是採購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第七條 採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前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核,經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單位政府採購作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招標公告、中標或成交結果,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採購政策和制度,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承辦的招標公告、中標或成交結果和有關操作性檔案。

第九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章 職 責

第十條 體育經濟司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府採購有的關政策。
(二)制定總局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

(三)負責制定總局政府採購規劃。

(四)負責總局系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

(五)編制總局政府採購預算。

(六)制定總局部門採購目錄及標準。

(七)確定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職責
(一) 擬定總局政府採購的相關辦法及實施細則。
(二) 負責政府採購計畫及資金的審核、匯總、上報。
(三) 監督檢查各單位政府採購的執行情況,考核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工作業績,並對其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及建議。

(四)處理採購單位及供應商對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政府採購活動質疑等事宜。

(五)負責總局政府集中採購政策諮詢、宣傳及政府採購管理人員的培訓。

(六)負責向財政部報送總局有關政府採購的審批或備案檔案、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信息。

第十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職責

(一)接受單位委託,承辦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採購。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招標活動。

(三
) 負責制定部門集中採購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四)負責本單位採購人員業務培訓。

(五)維護採購委託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六) 對政府採購活動中不宜公開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七)接受並答覆供應商的質疑。
(八)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接受財政和政府採購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每季度末將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報送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第十三條 單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的各項規定。

(二)指定本單位政府採購歸口部門和人員負責與體育經濟司、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聯繫。

(三)每年11月份負責將本單位下一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和經費預算分別報送體育經濟司和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將下年第一季度本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及有關資料報送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別向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報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及有關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自行採購工作。

(六)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
(七)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報送政府採購信息。
(八)接受財政和政府採購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四條 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式上報體育經濟司。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接到體育經濟司批覆的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的實施計畫報財政部備案,並將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抄送採購中心組織採購。
第十六條 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程式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的,經批准後,應當及時調整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或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

第四章 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管理,是指各單位依照財政部和總局的有關規定,以檔案形式將本單位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報送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批或備案的管理行為。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經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核後,按有關程式報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三)政府集中採購協定供貨協定書、定點採購協定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採購契約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批後,按有關程式報財政部備案。

(一)財政部批准的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事項。
(二)部門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制定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

(三)政府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報財政部備案。
(一)總局政府採購的實施辦法。
(二)單位預算追加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三)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總局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五章 政府集中採購

第二十二條 在政府集中採購前,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應與採購中心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採購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項目,一次性

採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二十四條 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在規定時間內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審核後,委託採購中心實施採購。
(二)屬協定供貨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及屬定點採購方式進行採購的貨物類項目,經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批覆後,各單位可在採購中心確定的中標供應商範圍內進行採購。
(三)屬定點採購方式進行採購的服務類項目,單位在採購中心確定的定點供應商範圍內進行採購。
(四)確定中標、成交結果。單位授權採購中心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採購中心應在集中採購完成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託方,並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如採購中心不承辦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應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後,將採購結果報委託方,由委託方自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並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五)單位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

第六章 部門集中採購

第二十五條 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將審核後的屬於部門集中採購計畫(項目),轉交總局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具體辦理。

第二十六條 體育器材裝備中心負責採購屬部門集中採購目錄中貨物類項目、國家隊專項器材、體育裝備、體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需的物資及裝備、屬單位自行採購的貨物類項目、使用自籌資金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00元以上的屬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貨物類項目。

第二十七條 科學學會負責採購國家隊的運動營養補品。

第二十八條 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採購用於銷售電腦體育彩票的終端設備。
第二十九條 單位與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應當在採購前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部門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定或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定,執行中如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簽訂補充協定。

第三十條 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應當在接到單位委託項目後4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財政部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的緊急採購,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編制計畫。單位根據工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二)制定方案。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匯總單位上報的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實施採購。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將審批後的採購計畫,分別轉交相關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辦理。
(四)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接到採購計畫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並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單位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並組織採購契約履行及驗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代理政府採購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總局統一支付。

第七章 單位自行採購

第三十四條 在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無法採購的項目,經批准後,可由本單位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採購中心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三十五條 單位自行採購應當依據法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式開展採購活動,並完整保存採購檔案。

第三十六條 單位自行採購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八章 政府採購契約


第三十七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當由項目使用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契約,也可以委託採購中心、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契約。
由採購中心、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契約的,應當在契約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達到財政部備案要求的政府採購契約,單位應當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時間超過30日後,單位拒絕簽訂契約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條 單位、採購中心、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採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第四十一條 政府採購契約訂立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變更契約。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契約約定及時支付採購資金。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體育經濟司、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及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對各單位執行政府採購法、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及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 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三)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政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六) 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財政部授權事項落實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體育經濟司、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及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對部門集中採購代理單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有關政府集中採購規定和政策執行情況。
(二)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三)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備案、審批事項落實情況。
(五)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情況。
(六)政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發布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七)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採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八)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九)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總局政府採購工作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隊在國外比賽訓練時,確屬急需而又無法通地上述規定的渠道進行採購的器材、體育設備或體育器材,可先行購置,但必須在回國後15日內將採購情況報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採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京外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總局政府採購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體經濟字[2003]232號)、《關於下發的通知》(體經濟字[2001]120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體育經濟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國家體育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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