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細則

為規範我局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務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採購法》以及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中央單位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細則
  • 部門:中國地震局
  • 類型:細則
  • 範圍:採購管理
適用對象,細則內容,

適用對象

中國地震局

細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國地震局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政府採購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編制,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的執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
第四條 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分散採購三種組織形式。
(一)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是指中國地震局將由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實施的採購活動。
(二)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中國地震局將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委託地震政府採購中心及招標入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實施的採購活動。採購範圍主要包括:地震專用儀器、網路專用儀器、大型修繕項目、地震科技服務項目及其他專項等。
(三)單位分散採購,是指採購單位組織實施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以外、部門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活動。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分散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頒發的年度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執行。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國貨,優先採購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第七條 採購單位政府採購工作應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八條 招標檔案編制實行分工負責,實行責任人制度。
第九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按規定程式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職責
(一) 根據國家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訂我局政府採購工作管理制度;
(二) 組織編制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預算;
(三)組織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四)協助實施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五)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
(六)負責向財政部報送政府採購有關審批或備案檔案、執行情況和統計信息;
(七)負責指導、監督地震政府採購中心及招標入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八) 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務。
第十一條 中國地震局業務司職責
(一)組織審定全局統一組織採購項目的技術指標;
(二)對採購單位的採購項目技術部分進行指導;
(三) 負責其他有關政府採購項目技術指標審定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地震局監察司職責
(一) 負責對政府採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 負責對具體採購活動以及政府採購工作人員在採購活動中出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負責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中國地震局直屬機關黨委職責
(一) 負責對全局政府採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情況進行監督;
(二) 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三) 負責其他有關政府採購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中國地震應急搜救中心作為地震政府採購中心的掛靠單位,承擔地震政府採購中心法人責任。地震政府採購中心主要職責:
(一)協助中國地震局研究制定本系統有關政府集中採購制度和辦法;協助編制、調整中國地震局採購實施計畫,並承擔本系統政府採購檔案管理、統計等有關管理工作;
(二) 承擔中國地震局委託的部門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工作;
(三) 負責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對部門集中採購的質疑事宜;
(四)接受各單位委託,代理中國地震局部門集中採購以外項目的採購工作,根據委託許可權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五) 完成中國地震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及直屬單位職責
(一)組織制訂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細則;
(二)組織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和預算;
(三) 負責組織本單位分散採購項目的實施工作;
(四) 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
(五) 負責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信息統計;
(六) 接受財政和政府採購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我局政府採購活動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條 達到公開招標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公開招標的標準,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年度公開招標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採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 公開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 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 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 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二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四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預算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採購單位在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式報中國地震局,由中國地震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根據中國地震局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應於30日內將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中國地震局。
第二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組織編制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將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實施計畫抄送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將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委託地震政府採購中心。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再調整。
確需調整的,採購單位應在採購活動前報中國地震局批覆。
第二十七條 採購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程式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的,經批准後,應當及時調整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第五章 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 採購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以檔案形式將本單位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報送中國地震局,由中國地震局上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後,按程式報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一) 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協定供貨協定書、定點採購協定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採購契約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後,由中國地震局按程式報財政部備案:
(一) 採購單位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或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二) 財政部批准的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事項;
(三) 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中國地震局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
(四) 部門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部門集中採購操作方案;
(五) 政府採購項目契約副本;
(六)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六章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第三十一條 採購單位應當將屬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採購。
採購單位不得將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的實施委託社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或者自行採購。因特殊情況確需自行採購的,應當按程式審批。
第三十二條 採購單位在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實施前,應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
第三十三條 採購單位應按照規定採購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一次性採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三十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採購單位根據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在規定時間內制訂本單位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中國地震局審核後,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實施採購;
(一)屬協定供貨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採購單位應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確定的中標供應商範圍內進行採購;
(二) 屬定點採購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採購單位應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確定的定點供應商範圍內進行採購;
(三) 確定中標結果。採購單位授權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結果的,應根據其提供的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四) 採購單位應當自中標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
第七章 部門集中採購
第三十五條 採購單位的部門集中採購,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中國地震局所屬各單位部門集中採購由單位擇優選取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地震政府採購中心或中國地震局招標入圍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經中國地震局同意後單位委託其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自行採購的,應當按程式審批。
重大項目的招標,經批准後,可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採購單位應當在採購前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
第三十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單位委託項目後30日內完成招標工作,推薦中標供應商。
經財政部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的緊急採購,應當在發出採購通知書後15日內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八條 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編制實施計畫。採購單位根據工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報中國地震局;
(二) 匯總實施計畫。中國地震局審核匯總採購單位的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
(三) 實施採購。採購單位根據中國地震局下達的部門集中政府採購實施計畫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四) 採購代理機構接到採購實施計畫後,應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並及時組織招標採購,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並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 各單位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並組織採購契約履行及驗收工作。
第八章 單位分散採購
第三十九條 分散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自行組織,可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實施,也可以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地震政府採購中心或通過招標確定的採購代理機構實施。
第四十條 採購單位分散採購應當依據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開展採購活動,並完整保存採購檔案。
第四十一條 採購單位分散採購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九章 政府採購契約
第四十二條 採購單位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採購單位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契約。
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契約的,應當在契約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達到財政部備案要求的政府採購契約,採購單位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報中國地震局,由中國地震局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採購單位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時間超過30日後,拒絕簽訂契約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採購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採購項目情況進行驗收,簽署政府採購驗收單。重大採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第四十六條 政府採購契約訂立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變更契約。
第四十七條 採購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採購契約對政府採購驗收單進行審核,按契約約定支付採購資金。
第四十八條 採購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新增固定資產的登記。
第十章 政府採購監督
第四十九條 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直屬機關黨委、監察司應加強對政府採購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的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 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 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 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 紀檢監察及有關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行為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停止採購,並及時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政府採購工作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獎懲
第五十二條 中國地震局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十三條 採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 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 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 開標後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六) 項目主管人員和行政監督管理人員參加評標;
(七) 拒絕主管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八) 其他違反政府採購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採購單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細則的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採購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救災等,需要緊急採購的項目除外。
第五十六條 採購單位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貸款或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七條 政府採購程式,按《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規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工程項目招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中震發財〔2001〕23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