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管理辦法

為規範山西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下簡稱山西地震救援隊)管理,建立協調、有序、快捷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有序、高效實施搶險救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山西省地震應急救援規定》和《山西省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區:山西省
  • 目的:建立協調快捷的地震應急救援
第一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第二章 日常協調管理,第三章 援專業訓練,第四章 備勤,第五章 緊急調動,第六章 後勤保障,第七章 其他,

第一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一條 山西地震救援隊編成。
下設辦公室、一隊、二隊、地震救援專家組和地震救援現場指揮組。
隊長由省地震局分管應急救援的副局長擔任;
副隊長由省消防總隊分管應急救援的副總隊長擔任;
副隊長由省軍區分管應急救援的副參謀長擔任。
(一)救援隊辦公室
主任由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處長擔任;
副主任由省消防總隊分管救援的副參謀長擔任;
副主任由省軍區作訓處處長擔任;
成員: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副處長;省軍區作訓處副處長、直屬工作處副處長;省消防總隊戰訓處處長、太原市消防支隊參謀長、戰訓科科長等。
職責:負責編制救援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規章制度;負責年度和救援行動後總結;負責承辦申請經費、裝備採購和補充裝備等事宜;負責綜合協調聯繫;承辦文秘和日常管理工作。
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
(二)山西地震救援一隊
下設1個救援分隊、1個搜尋分隊、1個醫療救護分隊、1個通信分隊。
一隊隊長由太原市消防支隊分管應急救援的副支隊長擔任;
副隊長由太原市消防支隊特勤大隊大隊長擔任。
救援分隊下設2箇中隊,原建制不變。
救援一中隊:太原市消防支隊特勤大隊一中隊;
救援二中隊:太原市消防支隊特勤大隊二中隊;
搜尋分隊:太原市消防特勤大隊警犬隊,原建制不變;
醫療救護分隊:太原市消防支隊衛生所,原建制不變;
通信分隊:太原市消防支隊119指揮中心,抽6人組成。
(三)山西地震救援二隊
下設2個救援連、1個搜尋分隊和1個通信分隊。
隊長由省軍區分管應急救援的副參謀長擔任;
副隊長由省軍區作訓處副處長和直屬工作處副處長擔任。
救援一連:省軍區獨立連,原建制不變;
救援二連:省軍區警備連,原建制不變;
搜尋分隊:從獨立連、警備連抽8人組成;
通信分隊:省軍區通信站抽6人組成。
一、二隊各分隊(連)職責:救援分隊(或連)主要負責用儀器搜尋被埋壓、被困人員,實施破拆、搶救被困、被埋壓人員,化工處置和搶救財產。搜尋分隊主要使用搜尋犬搜尋確定被埋壓和被困倖存者位置。醫療救護分隊主要負責現場傷員急救與處置。通信分隊主要負責救援現場調度、指揮和與省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消防總隊、省軍區和災區政府等指揮中心及現場(或前方)指揮部的通信和信息傳輸工作。
(四)地震救援專家組
由地震救援、應急處置、建築結構、地質災害處置、礦難處置、水工處置、外傷處置、中毒處置、化工處置、滅火處置等十類,每類2名,共20名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由山西地震救援隊聘任,任期4年。
職責:主要負責提出地震救援隊救援現場的災情和安全判定及救援處置方案;為現場指揮員提供科學救援決策建議方案;為現場處置、救援行動和平時學習、培訓、演習提供技術指導。
(五)地震救援現場指揮組
指揮長由救援隊隊長擔任;若隊長不在現場按副隊長順序接替指揮;
副指揮長由太原市消防支隊參謀長擔任;
副指揮長由省軍區作訓處處長擔任;
副指揮長由省應急辦應急協調處處長擔任;
成員: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處長、副處長、省消防總隊戰訓處處長、太原市消防支隊戰訓科科長、省軍區作訓處副處長、直屬工作處副處長等。
職責:負責與本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政府指揮部、前方指揮部和人員搶救組協調聯繫,領受任務;負責組織指揮救援隊的救援行動;負責協調解決救援期間後勤保障事宜;當救援行動結束後,要向原下達任務的指揮部申請撤離,經批准後組織撤離;組織編寫救援行動總結報告。
(六)救援隊宣傳組
組長:由省地震局辦公室副主任擔任;
成員:由《山西日報》記者2名、省廣播電視總台的廣播電台記者2名、省電視台記者2名、黃河電視台記者2名,共8人組成。
職責:負責山西地震救援隊行動時的隨隊採訪和宣傳報導工作。
第二條 山西地震救援隊的職責。
(一)搜尋確定被困、被埋壓人員位置,破拆鋼筋混凝土或金屬結構物,搶救人員生命和財產,控制和消除次生災害,現場指導其他救援力量和當地民眾救援。
(二)搶救被埋壓和被困人員。當省內發生5.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救援隊要立即趕赴災區,迅速開展搶救被埋壓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產,控制和消除嚴重次生災害;搶修生命線工程設施、設備,搶修大、中型重要設施,最大限度挽救人民生命,減輕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參加省內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災害和重大、特大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行動,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四)受省政府或中國地震局命令,支援兄弟省搶險救援。
第三條 山西地震救援隊遵照“平戰結合、平震結合、專兼結合、一隊多用、一專多能”的原則。
山西地震救援隊所有人員平時原隸屬關係不變,工作任務仍以原單位承擔任務為主。每年增加不少於2個月的地震應急救援學習、培訓和演習。
山西地震救援一隊,平時由省消防總隊和太原市消防支隊管理;救援二隊,平時由省軍區管理;省地震局負責綜合協調;救援隊在救援現場服從救援隊現場指揮組指揮。
第四條 救援隊會議制度。
參加人員:救援隊和一、二隊正、副隊長,辦公室和指揮組全體成員,專家組和指揮組組長。當有重大事項,可邀請省政府各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省應急辦、財政、衛生、民政、交通、安監、煤管等有關單位領導出席會議。
職責:負責審議山西地震救援隊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年度總結;負責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參與山西地震救援隊的有關事宜;負責協調解決山西地震救援隊其他重大事宜。
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分別在年初和年中舉行,全體成員參加。年初會審議救援隊上年度總結和本年度計畫;年中會審議救援隊上半年工作匯報和下半年工作計畫;遇有重大事宜由救援隊辦公室報救援隊隊長或副隊長批准後,隨時舉行,召集有關成員參加,提出解決辦法。每次會後救援隊辦公室要編髮會議紀要。

第二章 日常協調管理

第五條 一般不得調用山西地震救援隊;若有地震應急演練、召開重要會議、重要活動和國家、外省、外國救援隊參觀學習等重要活動需要調用時,由救援隊辦公室提出,經救援隊領導批准後,方可調用。
第六條 隊員管理。山西地震救援隊缺編時,要及時調整和補充隊員。
救援隊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救援隊參加國家或國際救援資格認證組織的考核和評定;地震救援一、二隊分別按要求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參觀、學習、培訓、訓練、演習和考核。由救援隊辦公室組織、安排,省消防總隊司令部和省軍區司令部組織參加或組織實施。
第八條 救援裝備、設備管理。
救援裝備包括隊員的防護、生活裝備,搜尋、探測、偵檢、破拆、頂升、支撐、提升、施救、現場照明、通信、醫療救護、運輸等裝備、設備及其他輔助器材等。
(一)凡裝配到救援一、二隊的裝備、設備、器材、車輛均應有救援隊圖文標識,不得更改;若有毀損,應及時更新,始終保持標識清晰完好。
(二)凡裝配到救援一、二隊的裝備,分別由太原市消防支隊、太原市特勤大隊和省軍區獨立連、警備連負責管理、維護、保養和使用,確保正常使用。
(三)每次救援行動或演習結束後,各隊要向救援隊辦公室報告裝備、設備損耗情況,並提出更新、補充計畫,確保裝備完好、功能齊全。
(四)每年由省地震局負責與省財政廳協調解決救援隊伍日常運行經費,保障各救援隊的學習、訓練、演習和裝備維護、保養。
(五)每年下半年由救援隊辦公室提出次年裝備採購、更新與補充計畫;省地震局負責申報,省財政廳負責核准、並安排解決。
(六)救援行動後的損耗、更新與補充,一般由日常運行經費解決;若有較大損耗,救援隊辦公室編制損耗、更新與補充計畫,省地震局負責申報,省財政廳負責核准,並安排解決。
(七)裝備的招標採購由救援隊辦公室按政府採購程式規定報批,批准後組織實施採購,並裝配到救援一、二隊。
(八)每半年救援隊辦公室要組織1次裝備檢查,確保裝備完好、正常。
第九條 日常工作協調。由救援隊辦公室與省消防總隊司令部、太原市消防支隊司令部、省軍區作訓處直接溝通協調。上述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協調。
第十條 息報告制度。各隊要編制每次學習、培訓、訓練、演習、救援行動的報告,並在行動結束後5日內上報救援隊辦公室。每年的7月20日前上報半年小結,每年12月20日前上報年終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畫;有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
救援隊辦公室匯總後要向救援隊會議報告。辦公室負責編制半年、年度總結,上報省政府、省軍區、中國地震局和公安部消防局。

第三章 援專業訓練

第十一條 年開訓前由救援隊辦公室分別向救援一隊、二隊下達年度專項訓練計畫。救援一、二隊應分別根據年度訓練計畫,制訂半年訓練計畫和階段訓練計畫。
第十二條 訓時間。救援一隊按照太原市消防支隊年度開訓時間執行;救援二隊按照省軍區直屬隊年度開訓時間執行。
第十三條 援專業訓練。救援一隊納入太原市消防特勤大隊執勤業務年度訓練計畫中;通信分隊、醫療救護分隊分別納入119指揮中心、太原市消防支隊衛生所業務年度訓練計畫中。救援二隊納入省軍區獨立連、警備連年度軍事訓練計畫中;通信分隊納入通信站年度訓練計畫中。救援專業訓練要分階段進行。救援隊辦公室要結合年度訓練計畫,對救援隊進行地震知識、搶險救援技術、方法等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練檢查與考核。救援隊辦公室要會同省消防總隊戰訓處、太原市消防支隊司令部、省軍區作訓處分別對救援一、二隊訓練工作不定期進行檢查和指導,並進行階段性訓練考核。
第十五條 核與獎勵。年度訓練結束時,由救援隊辦公室會同省消防總隊戰訓處、太原市消防支隊司令部、省軍區作訓處對救援一、二隊進行年度考核驗收。根據考核結果,經救援隊會議審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 練安全。救援一隊按照省公安消防部隊訓練有關規定執行;救援二隊按照省軍區訓練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備勤

第十七條 西地震救援隊裝備(設備)是地震救援的專用裝備(設備),以山西地震救援隊名義參加地震和其他重大自然災害及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救援時方可使用,嚴禁挪作他用。特殊情況,經省救援隊辦公室和太原市消防支隊司令部或省軍區司令部批准後方可分別使用救援一隊、二隊裝備。
第十八條 援一、二隊要加強裝備、設備、器材的維護和保養,確保裝備、設備、器材完好能用,時刻處於戰備狀態。各種裝備、設備、器材必須每月至少檢查或運行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修復,確保功能正常。
第十九條 強地震救援專業訓練,對裝備(設備)性能熟悉掌握,做到操作準確、動作規範、快速高效,提高緊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緊急調動

第二十條 用山西地震救援隊。
當省內發生5.5級以上地震災害事件,由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派遣參加抗震救災;當省內發生其他重大以上自然災害或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由省政府派遣參加搶險救援;當兄弟省發生7級以上特大地震災害時,根據中國地震局或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抗震救災;當兄弟省發生其他特大突發事件時,根據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搶險救援。
救援隊辦公室在接到省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中國地震局的調用命令後,立即向救援一、二隊傳達命令;救援一、二隊迅速啟動、集結。
第二十一條 西地震救援隊啟動條件和程式。
(一)省內搶險救援行動啟動條件和程式
1.省內發生5.5-5.9級破壞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隊立即啟動,救援隊辦公室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分別調動救援一、二隊部分隊伍趕赴地震災區開展救援工作,視震情、災情決定是否增派兵力。
2.省內發生6.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隊立即全部啟動,全體先行趕赴地震災區,省救援隊根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在指定災區集結,並實施緊急救援。
3.當省內發生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災害或重大、特大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建築物、構築物嚴重倒塌、人員被埋壓或受困時,救援隊辦公室根據省政府調用命令調派救援一、二隊;救援一隊接到命令後,立即行動趕赴現場救援;救援二隊在報請北京軍區批准後,立即趕赴現場救援。
(二)支援兄弟省搶險救援行動啟動條件和程式
1.當兄弟省發生7.0級以上特大地震災害,災區省級政府提出請求或中國地震局要求,山西省政府批准支援後,救援隊辦公室分別向救援一、二隊下達支援命令;救援一隊由省消防總隊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後,立即出隊支援災區抗震救災;救援二隊由省軍區報北京軍區批准後,立即出隊支援災區抗震救災。
2.當兄弟省發生特大突發事件時,省政府根據兄弟省級政府的請求,山西省政府向救援隊下達支援命令;救援一隊由省消防總隊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後,立即出隊支援災區搶險救援;救援二隊由省軍區報北京軍區批准後,立即出隊支援災區搶險救援。
第二十二條 調動程式。接到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調用命令後,省救援隊辦公室分別向省消防總隊司令部值班室、省軍區司令部值班室傳達省政府命令。省消防總隊接到省政府命令後,向救援一隊下達出動命令;省軍區接到省政府命令後,向救援二隊下達出動命令;救援隊辦公室根據省政府的命令,通知地震救援專家組、地震救援宣傳組和地震救援現場指揮組成員出動。
第二十三條 集結。山西地震救援隊成員接到調用命令,迅速做好出發準備。
現場指揮組成員、救援專家組成員、救援宣傳組成員和調用的戰備車輛到省地震局院內(太原市晉祠路二段69號)集結。
救援一隊和消防部門的指揮人員迅速到太原市消防支隊特勤大隊操場(太原市前北屯西渠路8號)集結;
救援二隊和省軍區指揮人員迅速到省軍區機關大院(太原市新民北正街1號)集結。
第二十四條 山西地震救援隊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救援準備,並做好戰前動員,及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或省政府報告準備情況,由地震救援隊隊長或副隊長下達出發命令。
第二十五條 出動準備時限。山西地震救援隊接到命令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各項準備。
省內救援到達時限,從出發到開展救援行動的時限一般應控制在5小時之內。
省外救援出發時限,從接到命令到出發應控制在3小時之內。
第二十六條 山西地震救援隊全部在指定地點集結後,由地震救援現場指揮組統一編隊,指揮長作戰前動員,並下達搶險救援任務。?
第二十七條 在災區或事故現場完成搶險救援任務後,地震救援現場指揮組向原下達任務的指揮部報告完成情況,並申請撤離,經批准後,組織撤回。?
第二十八條 救援行動結束後,各隊要進行總結,救援隊辦公室進行匯總,編制救援總結報告並提出表彰獎勵建議上報省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救援一、二隊據此分別向省軍區、公安部消防局提出表彰獎勵建議。

第六章 後勤保障

第二十九條 加強救援現場後勤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一)山西地震救援隊參加搶險救援時,需攜帶的食品、飲用水等生活用品和醫療急救和防疫的藥品、器材的數量按下列要求執行:省內一般地震災害或省內重大其他突發事件的,不少於3天的儲備;省內重大地震災害或特大其他突發事件的,不少於7天的儲備;省內特大地震災害和支援兄弟省的,不少於10天的儲備;並儘可能攜帶野戰炊事裝備。當儲備不足時請求當地政府指揮部給予保障。
(二)要攜帶與人數相當的帳篷、臥具、防潮、防雨具、照明、發電、充電等保障性器材裝備。
(三)參加省內或2000公里以內搶險救援任務時,要攜帶與所需運力相適應的車輛;當執行2000公里以外搶險救援任務時,一般不攜帶運兵車、指揮車、炊事車,但要攜帶通信指揮車和多功能救援裝備車;地震現場指揮組要請求當地政府或前方指揮部保障車輛使用。
第三十條 在執行搶險救援任務期間的所有開支,救援一隊由消防總隊先墊支,救援二隊由省軍區先墊支,救援隊辦公室、指揮組、專家組、宣傳組由省地震局先墊支,各隊在撤回後的十天內向救援隊辦公室編報開支報告,裝備、設備和器材的損耗情況及維修、補充報告,救援隊辦公室編制匯總報告,省地震局申報專項經費,省財政廳負責核准,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安排解決。
第三十一條 山西地震救援現場指揮組要及時與災區政府指揮部保持聯繫,爭取協助,確保救援隊現場安全和後勤供給。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山西地震救援一、二隊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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