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編制部門預算,第三章 編制機關支出預算,第四章 經費支出管理,第五章 經費報銷管理,第六章 差旅費報銷有關規定,第七章 醫藥費報銷有關規定,第八章 現金、支票及財務印鑑使用管理,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局機關的經費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的有關
規定,結合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機關經費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的關係,堅持勤儉辦事、反對鋪張浪費,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局機關經費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切實履行財務監督職能,嚴格
國有資產管理,努力節約經費支出,保障機關各項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條 按照“統一管理,分別核算”的原則,強化經費預算管理,制訂定額標準,嚴格審批程式,大力推進機關經費管理規範化、科學化。
第二章 編制部門預算
第五條 局機關經費預算包括地質事業費、住房改革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地質勘查經費、國土資源調查經費等。
第六條 堅持全面覆蓋、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的原則,遵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要求編制局機關經費預算,按照不同的經費渠道分別上報。
第七條 局辦公室統一組織,各有關部室協助編制局機關經費預算。
第八條 各歸口管理部室組織編制各自管理的經費預算,辦公室匯總平衡後形成上報的機關年度經費預算建議。
人教部組織工資及津貼(含其他工資性支出)、職工培訓、安全工作、退休人員經費的預算編制。
科技外事部組織外事工作經費預算的編制。
直屬機關黨委組織黨團組織活動、文明單位建設、工會活動補助經費的預算編制。
監察審計室組織黨風廉政教育、內部審計經費的預算編制。
辦公室組織其餘日常經費預算的編制。主要為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水電費、取暖費、運輸費、諮詢費、勞務費、設備購置費、維修費、招待費、報刊雜誌訂閱費、物業管理費、社會費用以及職工醫藥費、職工福利費等公用經費和機關軟課題研究經費。
第九條 部室責任
1. 履行
經費歸口管理職責的部室,要認真組織好機關各部室對各自管理的經費項目的預算編制工作,作好匯總及綜合平衡。
2. 各部室要根據年度工作計畫和主要任務,認真測算、實事求是的編制本部室各項有關經費的年度預算。
3. 辦公室要認真組織、指導好有關部室歸口管理經費的預算平衡工作;搞好審查、匯總及綜合平衡工作。
4. 預算編制的測算要有依據,嚴格遵守有關財務規章制度。
第三章 編制機關支出預算
第十條 辦公室根據部下達的年度預算控制數,組織預算細化,形成機關經費支出預算建議,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做為支出預算控制數執行。待部門預算正式下達後,編制印發機關年度經費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各部室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的編制
各部室編制本部室辦公用品費、印刷費、交通費(市內)、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勞務費(諮詢費)、設備維修費、專用材料購置費、設備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外部協作經費等年度支出預算。
本支出預算為各部室全年各項工作任務支出的預算。包括地質事業費、大調查管理項目、部室專項等各資金渠道的經費支出預算。
部室支出預算中的辦公用品費用、圖書資料購置費、市內交通費、工作餐及招待費實行限額包乾使用。
第十二條 有關部室負責編制機關集中使用經費的支出預算。
人事教育部:工資及津貼(含其他工資性支出)、退休人員經費支出預算。
科技外事部:外事工作經費支出預算。
辦公室:郵電費、水電費、取暖費、交通費(車隊費用)、招待費、福利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報刊雜誌訂閱費、社會費用以及政府採購經費支出預算;以及部分集中使用的辦公費、會議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含諮詢費)、設備維修費、專用材料購置費、設備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等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支出預算編制的基本要求
1. 遵循實事求是、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儘量細化部門預算。
2. 各部室依據年度工作計畫,確保工作任務完成,合理編制年度公用經費支出。
3. 集中使用的經費支出預算應細化支出項目,合理統籌安排。
4. 機關財務管理部門要作好綜合平衡及各項財會業務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局長辦公會議對部室公用經費支出預算及集中使用經費支出預算方案進行審定後,正式形成機關經費年度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機關財務管理部門組織制訂會議費、印刷費、培訓費等主要支出項目的預算定額,加強預算管理基礎工作。
第四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支出預算是各部室日常工作各項經費開支的依據,經費使用部門和經費管理部門均不得在未納入預算的情況下使用或報銷經費。
第十七條 因臨時急需安排的重要工作,未納入年度支出預算(以下簡稱計畫外)的經費支出,須事前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般額度在2萬元以下的由辦公室主管局領導批准,額度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須以簽報形式、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批准。
發放給個人現金的計畫外支出,總額度在5,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主管局領導批准,額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須以簽報形式、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批准。
年度工作雖已納入支出預算(以下簡稱計畫內),但使用額度超過預算批准額度,或改變支出預算批准使用用途的經費支出項目,按計畫外項目辦理。
計畫外項目經過批准後即納入支出預算,按計畫內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部室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由各部室自行管理,集中使用的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由預算編制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部室限額包乾使用經費的管理
1. 市內交通費、餐費由部(室)集中使用。機關財務逐月累計增加包乾額度。
2. 辦公用品費、圖書資料購置費用下達各部(室)年度包乾額度,部(室)控制使用。
3. 機關財務按單位建賬、統一管理,核算到人。
4. 各部(室)綜合處專人管理包乾經費。
第二十條 不同預算渠道來源的經費分別核算,統一管理。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形式,執行統一的開支標準,履行統一的財務支用、報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費支用須經批准方可支用,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
1. 公用經費支出實行分級審批:支出額度2萬元以下的由負責該項經費管理的部室主任批准,2-5萬元由經辦部室的主管局領導批准,5-10萬元由經辦部室的主管局領導和辦公室主管局領導共同批准,10萬元以上局長批准。
會議費、印刷費、外事經費、外部協作經費的全部支出,以及其他公用經費一次2萬元以上的支出均須填寫經費支用審批單報批。
2. 諮詢費、勞務費等發放給個人現金的,由經辦部室的主管局領導和辦公室主管局領導共同批准。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支用現金、支票時,須辦理借款手續。先填寫“借款單”,註明借款日期、所屬部門、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額,經處長及規定的審批者批准後,辦理借款。
辦理借款的審批程式為:經辦人、處長、部室主任、機關財務審核……依次進行。
已經辦理經費支出審批單的借款,可憑審批單及部室主任批准的借款單直接到機關財務處辦理借款。
第二十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凡購買材料及設備等超過1000元物品時,須用轉帳支票進行結算。
第五章 經費報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報銷要嚴格履行處、部室及財務審核程式,經具有批准許可權的領導批准後,予以報銷。
經費報銷批准許可權與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經費支用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五條 報銷各種費用必須出具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發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必備的要素:
1. 必須具有稅務局或財政局監製字樣的專用章;
2. 必須具有出據單位加蓋的業務或財務專用章;
3. 必須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單位或付款人、費用項目及名稱、相等的大小寫金額、開票人等;
4. 用於購買物品或設備的原始憑證,還必須具有品名、數量、單價、規格、型號等。
會議費發票必須附支出明細單。
第二十六條 對不能取得正規原始憑證的業務,應填寫特製的報銷憑證,由部門主管領導、證明人、經辦人等三人以上籤名,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銷;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及主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批准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七條 報銷固定資產及耐用消耗品購置費用,必須事前辦理入庫手續,憑發票及入庫單辦理報銷手續。
報銷醫藥費時,需先經辦公室主管人審核、簽字並附醫藥費底方後到財務報銷。
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須經人事部門的審批。
第二十八條 機關工作人員報銷各種費用,須準確、齊全地填寫報銷單所列內容,完整地履行審批手續。
辦理報銷手續的審批程式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借款審批程式相同。
第二十九條 機關工作人員各種支出的報銷,原則要求當月開支當月報銷;凡有借款,但未報帳,不得再次借支款項,做到“前賬不清,後賬不借”。一般不得跨年度報銷。
第六章 差旅費報銷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的報銷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按出差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幹辦法,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計算。
第三十一條 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超過限額標準的,須說明理由,經主管局領導批准,憑票據報銷。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收據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三十二條 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機關工作人員自帶車輛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憑住宿費收據計領包乾的一伙食補助費。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第三十三條 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發市內交通費3元,包乾使用,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經批准乘坐飛機出差的,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以及特殊情況經主管領導批准乘坐計程車往返的費用,可在差旅費中報銷,不計入市內交通費包乾數。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節約開支,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一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合理選擇交通工具,節約差旅費開支。
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一等艙位。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主管局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處及處以下人員特殊情況須乘坐火車軟臥的,必須經過主管局領導的批准;否則,超過硬臥客票的費用自負。
第三十五條 差旅費支出中可報銷訂票費、手續費、機場建設費、過橋費、過路費、行李託運、暫存費等雜支。不能報銷電話磁卡、辦公用品、餐費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工作人員就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主管局領導批准就近省親、辦理個人事項的,其繞道的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七章 醫藥費報銷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局機關在冊正式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的各項規定。
第三十八條 局機關職工就診一般應在局醫務室、契約醫院,住院治療在契約醫院。
局機關的契約醫療單位為北京大學附屬人民醫院、北醫三院。治療牙科疾病可以到北京大學附屬口腔醫院治療。
孕、產婦職工產前檢查和分娩,可自選離家較近的一家醫院檢查、治療、住院。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患急病就近急診的、出差人員在外地患病急診的,要在縣(區)級以上醫院就診,同時開據急診證明,在報銷時查驗。
職工因病就診或住院,如契約醫院難以診治,須到契約醫院以外的醫院就診或住院,應由契約醫院出據轉院證明,方能在其他醫院就診或住院治療。
第四十條 醫藥費的報銷
1. 職工報銷醫藥費用,憑指定醫院的醫藥收費單據,並附有已劃價的北京市公費醫療專用的綠色底方報銷;在非契約醫院開支的醫藥費,必須附有急診診斷證明或契約醫院開具的轉院證明。
2. 職工報銷就診用藥費用,應在公費醫療規定的用藥範圍內報銷,屬於規定報銷內的進口藥品自負50%,自費藥品一律不予報銷。
3. 職工就診用藥,一般不得外購藥品。由於病情需要,並經契約醫院批准而外購藥品的,處方上加蓋外購藥品專用章方可報銷。
第四十一條 職工住院治療費用報銷
職工須持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及住院費用結算單兩種單據辦理報銷手續,單據不全不能予以報銷。
職工住院,其住院床位費標準為,司局級幹部44元/天,處級及以下一般人員24元/天,超標準部分一律不予報銷。
第四十二條 職工醫藥費、住院費的自付比例
1. 處級及以下幹部職工就醫、住院,其醫藥費、住院費、治療費的自付比例規定如下:
①職工在局醫務室就醫時,其醫藥費、治療費在職職工自付5%,退休職工全部報銷;在契約醫院或有急診證明的其他醫院就醫時,其醫藥費、治療費在職職工自付10%,退休職工自付5%。
②因病情需要,使用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超聲診斷設備、醫用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的費用在200元以上的項目,個人需負擔所需費用的20%。退休職工減半。
③在檢查、治療項目中,使用單項費用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醫用材料屬貴重醫用材料(含一次性醫療器械,一次性進口醫用材料)自付50%。
④職工因病住院時,在職職工自付住院床位費的10%,退休職工自付5%。使用進口藥品、大型醫用設備和貴重醫用材料的自付比例同上。
⑤職工患有口腔病如拔牙、補牙、根管治療等醫藥費、治療費、手術費自付10%。用於鑲牙、矯正、洗牙的費用不予報銷。
⑥重症垂危病人,因病情需要(按支架、心臟搭橋等),使用貴重醫用材料價格低於5萬元的,個人承擔10%,高於5萬元部分,個人承擔5%。
⑦精神病、惡性腫瘤、結核病,平時治療本病所發生的醫藥費,不予個人掛鈎。除此之外因病所發生的醫藥費應同以上職工一樣對待。
2. 副局級及局級幹部,執行上述第③款的規定及第⑤款“用於鑲牙、矯正、洗牙的費用不予報銷”的規定,其餘款項涉及的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實報實銷。
第四十三條 獨生子女統籌醫藥費報銷
凡持有北京市正式戶口、申請加入醫藥費統籌、繳納醫藥費統籌費用的我局職工的獨生子女(以領取獨生子女證為準),在18周歲以前可享受統籌醫療報銷待遇。
1.加入統籌醫療者,每人每月交納統籌費一元。
2. 加入統籌醫療者,看病只報銷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等醫療費。
3. 加入統籌醫療者,可選一個區級以上的醫院。報銷醫藥費時,應持合法的收據及藥費底方。
4. 父母同在一個單位的雙職工獨生子女,發生的醫藥費報銷80%。
5. 父母不在同一個單位的單職工獨生子女,發生的醫藥費報銷50%。
6. 北京市以外的其他地區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7. 自費藥品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 職工醫藥費及統籌醫藥費單據應在月內報銷,跨年度的醫藥費單據,最長可延至次年一月底,過期一律不予報銷。
第四十五條 本章未做具體規定的職工醫療費、職工子女統籌醫藥費的其他事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現金、支票及財務印鑑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條 現金主要用於支付職工工資、津貼、獎金、各種勞保福利等,以及支付外部人員諮詢費、勞務費等個人報酬;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無法以支票進行結算的零星支出等。
第四十七條 領用現金必須出據審批齊全的借款、報銷單據,嚴格按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現金。除支付個人報酬及差旅費外,購買各類物品的現金限額為1000元,單位之間不得相互借用現金。
職工報銷退回現金時,出納必須開具“收款收據”。
職工借支現金髮生丟失,由職工個人負責賠償。
不得以公款辦理信用卡供個人使用。
第四十八條 支票用於同外部單位、個人在同城或票據有效地區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我局使用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
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資金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第四十九條 現金支票由分管貨幣資金的會計人員根據現金需要量,在財務負責人的監督下自行辦理。在任何情況下,分管貨幣資金的會計人員不得開具空白現金支票。
轉帳支票一律記名,金額起點為100元,付款期為10天。職工借用轉帳支票時,履行領用手續,支票發出後,分管貨幣資金的會計人員要督促支票借用人及時報帳。
第五十條 為保證現金安全,持現金支票離開機關必須使用公務車。
辦理轉帳支票必須提供準確的收款單位和開戶行名稱及帳號。
轉帳支票開出後,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摺疊損壞;發生支票丟失,必須及時報告、掛失。
第五十一條 加強財務印鑑、票據管理。印鑑、印章及票據(空白支票與發票)必須由會計和出納分別管理,即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印章和票據,會計保管財務專用章。會計人員在嚴格審查票據填寫內容、金額後,方可加蓋財務專用章。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局原有關制度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