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14〕153號印發《地質礦產調查評價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計畫管理、實施過程管理、成果管理、附則6章程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10〕8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項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土資源部
- 文號:國土資發〔2014〕15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17日
- 失效時間:2021年1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計畫管理,第四章 實施過程管理,第五章 成果管理,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地質礦產調查評價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4〕153號
《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項目管理辦法》已經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2014年11月17日
管理辦法
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管理工作,明確專項管理流程和各方職責,保證專項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主要用於開展基礎性、戰略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突出加強1:5萬及更小比例尺區域性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為3年)與適度的經費預算規模條件下,圍繞國家重大需求和國土資源中心工作,通過獨立編制設計、開展具體調查研究、完成明確目標任務、獨立提交成果報告的地質工作單元,其預期成果具有完整性、可考核性等特徵。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簡單易行的原則,採取委託和競爭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精簡項目管理機構及層級,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劃分管理職責,最佳化管理程式。實行項目分類管理,強化質量控制,堅持規範標準先行。項目管理實行承擔單位法人負責制,嚴格規範任務外協。
第二條 專項主要用於開展基礎性、戰略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突出加強1:5萬及更小比例尺區域性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為3年)與適度的經費預算規模條件下,圍繞國家重大需求和國土資源中心工作,通過獨立編制設計、開展具體調查研究、完成明確目標任務、獨立提交成果報告的地質工作單元,其預期成果具有完整性、可考核性等特徵。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簡單易行的原則,採取委託和競爭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精簡項目管理機構及層級,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劃分管理職責,最佳化管理程式。實行項目分類管理,強化質量控制,堅持規範標準先行。項目管理實行承擔單位法人負責制,嚴格規範任務外協。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專項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共同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以下簡稱“地調局”)負責專項實施的組織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依據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及實施方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等,審定並印發專項實施方案、年度計畫編制要點與年度項目計畫。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地質礦產調查評價有關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專項實施,規範項目申報、論證和實施。建立與財政部溝通協調機制,確定專項年度經費規模和結構,編報經費預算,監督檢查預算執行,組織項目預算績效評價。
第七條 地調局負責編制專項實施方案,明確各類地質調查的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區域布局、主要實物工作量及經費概算等內容,並充分徵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土資源部審定。負責建立權責統一、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項目管理運行機制,嚴格制約項目分配權,明確項目管理責任,規範項目管理流程。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立項論證、項目計畫及經費預算建議編制、項目任務下達及實施過程監管、項目成果驗收。負責建立並實行涵蓋項目審批管理全流程的“痕跡”備查制度,面向社會公開項目申報、立項結果、項目成果等關鍵節點信息。負責組織研製地質礦產調查評價有關的標準、規範並經部審定發布後組織宣貫和實施。
第八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專項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區域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需求及安排建議。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外部工作環境協調、地質勘查資質審核,參與地調局組織的項目立項論證、監督檢查、成果驗收等工作。負責監督專項有關地質資料的匯交。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全過程的責任主體,負責依據項目任務和有關規範、標準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項目具體實施工作,保障項目正常開展所需的技術人員和生產生活設施配備,確保項目工作質量與作業安全,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項目成果並匯交地質資料。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依據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及實施方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等,審定並印發專項實施方案、年度計畫編制要點與年度項目計畫。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地質礦產調查評價有關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專項實施,規範項目申報、論證和實施。建立與財政部溝通協調機制,確定專項年度經費規模和結構,編報經費預算,監督檢查預算執行,組織項目預算績效評價。
第七條 地調局負責編制專項實施方案,明確各類地質調查的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區域布局、主要實物工作量及經費概算等內容,並充分徵求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土資源部審定。負責建立權責統一、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項目管理運行機制,嚴格制約項目分配權,明確項目管理責任,規範項目管理流程。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立項論證、項目計畫及經費預算建議編制、項目任務下達及實施過程監管、項目成果驗收。負責建立並實行涵蓋項目審批管理全流程的“痕跡”備查制度,面向社會公開項目申報、立項結果、項目成果等關鍵節點信息。負責組織研製地質礦產調查評價有關的標準、規範並經部審定發布後組織宣貫和實施。
第八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專項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區域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需求及安排建議。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外部工作環境協調、地質勘查資質審核,參與地調局組織的項目立項論證、監督檢查、成果驗收等工作。負責監督專項有關地質資料的匯交。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全過程的責任主體,負責依據項目任務和有關規範、標準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項目具體實施工作,保障項目正常開展所需的技術人員和生產生活設施配備,確保項目工作質量與作業安全,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項目成果並匯交地質資料。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依據專項實施方案並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要求,制訂發布專項年度計畫編制要點,明確立項原則與重點內容。
第十一條 地調局依據年度計畫編制要點,組織開展項目年度立項工作。項目申請單位按照有關要求編制並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地調局建立健全立項管理內部控制程式,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複安排。建立專家信譽管理制度,規範立項論證行為,完善立項論證方式,提高項目論證質量,確保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符合專項年度計畫編制要點。經費預算必須以項目任務實際需要為依據,按照目標任務和經費相匹配原則確定。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應進行排序,其主要工作內容、實物工作量及經費預算等結果,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三條 地調局綜合考慮專業技術優勢、任務承擔能力和以往項目完成質量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承擔單位遴選機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根據不同項目特點採取不同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同等條件下具有項目所在地區地質工作經驗且研究基礎紮實的單位優先;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按照經濟、合理、有效的原則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地調局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立項論證結果。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編制項目計畫及經費預算建議並報國土資源部;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按照相關程式查實,確有問題的,不得編入年度項目計畫。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審定項目計畫及經費預算建議後,向財政部申報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財政部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下達項目計畫,地調局根據財政部批准的經費預算和國土資源部審定的項目計畫,下達項目任務,同時抄送相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地調局依據年度計畫編制要點,組織開展項目年度立項工作。項目申請單位按照有關要求編制並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地調局建立健全立項管理內部控制程式,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複安排。建立專家信譽管理制度,規範立項論證行為,完善立項論證方式,提高項目論證質量,確保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符合專項年度計畫編制要點。經費預算必須以項目任務實際需要為依據,按照目標任務和經費相匹配原則確定。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應進行排序,其主要工作內容、實物工作量及經費預算等結果,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三條 地調局綜合考慮專業技術優勢、任務承擔能力和以往項目完成質量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承擔單位遴選機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根據不同項目特點採取不同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同等條件下具有項目所在地區地質工作經驗且研究基礎紮實的單位優先;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按照經濟、合理、有效的原則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地調局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立項論證結果。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編制項目計畫及經費預算建議並報國土資源部;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按照相關程式查實,確有問題的,不得編入年度項目計畫。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審定項目計畫及經費預算建議後,向財政部申報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財政部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下達項目計畫,地調局根據財政部批准的經費預算和國土資源部審定的項目計畫,下達項目任務,同時抄送相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四章 實施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要求,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或規範,編寫項目總體設計(年度工作方案)並組織初審。地調局組織審查和批覆項目總體設計(年度工作方案),同時將批覆意見抄送相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總體設計是項目實施的依據,應嚴格按照執行。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要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根據項目設計批覆意見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地質調查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嚴格管理項目施工質量和原始地質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工作地區、目標任務、工作周期、主要實物工作量等確需重大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經批准同意調整的項目,應提交補充設計或工作方案。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專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和重大項目執行情況檢查和評估。地調局規範項目實施過程監管,建立項目承擔單位質量信譽評價制度,會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抽查項目質量和工作進展,嚴肅查處並及時公布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條 建立技術報告、統計報告、財務報告和重大情況專報等制度。地調局每年定期將專項進展情況、財務執行情況正式報告國土資源部。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要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根據項目設計批覆意見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地質調查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嚴格管理項目施工質量和原始地質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工作地區、目標任務、工作周期、主要實物工作量等確需重大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經批准同意調整的項目,應提交補充設計或工作方案。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專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和重大項目執行情況檢查和評估。地調局規範項目實施過程監管,建立項目承擔單位質量信譽評價制度,會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抽查項目質量和工作進展,嚴肅查處並及時公布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條 建立技術報告、統計報告、財務報告和重大情況專報等制度。地調局每年定期將專項進展情況、財務執行情況正式報告國土資源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項目必須進行成果驗收。有野外調查實物工作量的項目在成果報告評審之前必須進行野外工作驗收,其他項目直接進行成果報告評審。地調局制訂項目成果報告年度評審驗收工作計畫並報部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採取適當方式公開項目成果報告年度評審驗收工作計畫,強化社會對項目成果報告提交與地質資料匯交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組織編寫項目成果報告(含績效自評內容)和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提請地調局組織評審。地調局依據項目總體設計(年度工作方案)、契約書、任務變更批覆意見、野外驗收意見書及有關技術標準等,組織有關專家評審並形成書面意見,評定報告質量等級。不合格的報告必須重新編寫和評審。
第二十三條 成果報告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通過評審審查後,承擔單位依照評審意見書確定的資料匯交清單,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相關地質資料管理部門匯交地質資料,憑地質資料匯交憑證辦理結題手續。結題項目的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通過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發布。未按規定完成成果報告評審及相關地質資料匯交的承擔單位,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新開項目。
第二十四條 地調局組織整理每年完成項目的成果信息及相關資料,加強成果產品開發,及時提供社會使用。國土資源部及時發布專項成果。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地質資料信息服務共享平台向社會提供地質資料信息服務。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組織編寫項目成果報告(含績效自評內容)和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提請地調局組織評審。地調局依據項目總體設計(年度工作方案)、契約書、任務變更批覆意見、野外驗收意見書及有關技術標準等,組織有關專家評審並形成書面意見,評定報告質量等級。不合格的報告必須重新編寫和評審。
第二十三條 成果報告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通過評審審查後,承擔單位依照評審意見書確定的資料匯交清單,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相關地質資料管理部門匯交地質資料,憑地質資料匯交憑證辦理結題手續。結題項目的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通過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發布。未按規定完成成果報告評審及相關地質資料匯交的承擔單位,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新開項目。
第二十四條 地調局組織整理每年完成項目的成果信息及相關資料,加強成果產品開發,及時提供社會使用。國土資源部及時發布專項成果。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地質資料信息服務共享平台向社會提供地質資料信息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迴避制度。項目參加人員和顧問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在項目立項論證、設計審查、野外驗收、報告評審等環節中應當迴避。
第二十六條 參與專項項目管理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項目承擔單位及其他有關人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和泄露機密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地調局據此制定相應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參與專項項目管理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項目承擔單位及其他有關人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和泄露機密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地調局據此制定相應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