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調查局黨政管理人才培養計畫實施辦法》是中國地調局人教部2013年11月19日發布的辦法。
中國地質調查局黨政管理人才培養計畫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造就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勇於創新、勤政廉潔、求真務實、奮發有為、善於推動地質調查事業科學發展的高素質黨政管理人才隊伍,根據《中共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中地調黨發〔2010〕38號)和《中國地質調查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實施黨政管理人才培養計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目標任務:按照地質調查事業科學管理的新要求,以培養中高層黨政管理人才為重點,構建理論教育、知識教育、黨性教育和實踐鍛鍊“四位一體”的幹部教育培養體系,重點提高黨政管理人才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到2020年培養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湛、善於創新、綜合能力強的處級及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帶動黨政管理隊伍整體素質提高,實現管理科學化、專業化、規範化的“一流管理”目標。第三條 實施原則。
(一)拓寬渠道,統籌推進。堅持教育培訓與崗位需求相結合,加強與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高等院校聯繫,拓寬教育培訓渠道,加強與地方政府及行業部門聯繫,拓寬崗位鍛鍊渠道,統籌推進各項培養措施落實。
(二)分級分類,注重實效。根據地質調查事業科學發展和黨政管理人才自身發展需求,結合現有人才隊伍的能力、結構等現狀,分層次、分類別開展針對性培訓,著力提高人才培養的實效性。
(三)擇優選拔,崗位培養。通過輪崗交流、上派下掛的崗位培養機制,擇優選拔黨政管理骨幹到不同崗位實踐鍛鍊,著力提高人才的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章 實施內容
第四條 政治理論及黨性教育。依託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通過組織調訓和線上學習,重點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和世情、國情、黨情教育,引導各級黨政管理人才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政績觀和權力觀,夯實理論基礎、培養戰略思維、增強黨性修養。
(一)局每年選派30名左右的局級幹部參加中央黨校、井岡山、浦東、延安幹部學院學習,安排局級幹部參加中國幹部網路學院學習,5年輪訓一遍。
(二)局及局屬單位每年選派40名左右的處級幹部參加中央黨校分校、地方黨校學習。
(三)局屬單位每年選派40名左右的處級以下青年管理骨幹參加局黨校團校學習。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依託國家行政學院、高等院校,通過組織調訓、自主選學和線上學習,重點開展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各級黨政管理人才依法管理、科學管理能力。
第二條 目標任務:按照地質調查事業科學管理的新要求,以培養中高層黨政管理人才為重點,構建理論教育、知識教育、黨性教育和實踐鍛鍊“四位一體”的幹部教育培養體系,重點提高黨政管理人才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到2020年培養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湛、善於創新、綜合能力強的處級及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帶動黨政管理隊伍整體素質提高,實現管理科學化、專業化、規範化的“一流管理”目標。第三條 實施原則。
(一)拓寬渠道,統籌推進。堅持教育培訓與崗位需求相結合,加強與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高等院校聯繫,拓寬教育培訓渠道,加強與地方政府及行業部門聯繫,拓寬崗位鍛鍊渠道,統籌推進各項培養措施落實。
(二)分級分類,注重實效。根據地質調查事業科學發展和黨政管理人才自身發展需求,結合現有人才隊伍的能力、結構等現狀,分層次、分類別開展針對性培訓,著力提高人才培養的實效性。
(三)擇優選拔,崗位培養。通過輪崗交流、上派下掛的崗位培養機制,擇優選拔黨政管理骨幹到不同崗位實踐鍛鍊,著力提高人才的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章 實施內容
第四條 政治理論及黨性教育。依託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通過組織調訓和線上學習,重點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和世情、國情、黨情教育,引導各級黨政管理人才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政績觀和權力觀,夯實理論基礎、培養戰略思維、增強黨性修養。
(一)局每年選派30名左右的局級幹部參加中央黨校、井岡山、浦東、延安幹部學院學習,安排局級幹部參加中國幹部網路學院學習,5年輪訓一遍。
(二)局及局屬單位每年選派40名左右的處級幹部參加中央黨校分校、地方黨校學習。
(三)局屬單位每年選派40名左右的處級以下青年管理骨幹參加局黨校團校學習。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依託國家行政學院、高等院校,通過組織調訓、自主選學和線上學習,重點開展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各級黨政管理人才依法管理、科學管理能力。
(一)局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舉辦新任領導幹部業務培訓班,局每年選派30名左右的局級幹部參加國家行政學院培訓或自主選學學習。
(二)局依託高等院校每年舉辦1期管理知識、業務知識與地學專業知識綜合研修班,選派40名左右的處級幹部參加。
(三)局及局屬單位根據管理工作需求,不定期舉辦有關政策法規、預算、審計、經濟管理、項目管理、計算機套用、公文寫作、地學知識等培訓和講座。
第六條 學歷學位教育。局鼓勵局屬單位採取措施提高黨政管理人才綜合素質和學歷學位層次,依託有關高等院校或國土資源管理(經濟)學院,選派具有發展潛力的黨政管理骨幹參加學歷學位教育。
第七條 境外培訓。局屬單位依託本單位的地質調查和科研項目安排一定數量的黨政管理骨幹進行境外培訓。
第八條 崗位培養。按照以用為本的原則,加強後備幹部崗位鍛鍊培養。局及局屬單位有計畫安排後備幹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或重要專項工作,提高解決複雜問題和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
第九條 崗位交流。按照“在同一崗位任職滿3年可以交流、任職滿5年應當交流、任職滿8年必須交流”的原則,有計畫安排處級及以上黨政管理幹部在局機關部室之間、局機關與局屬單位之間,局屬單位之間、局屬單位部門之間崗位交流;局屬單位應有計畫安排有發展潛力的青年管理骨幹跨部門多崗位鍛鍊,提高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條 掛職鍛鍊。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有計畫選拔處級及以上黨政管理後備幹部和青年管理骨幹到局機關、局屬單位、中央地勘行業部門、高等院校、地方地勘單位掛職鍛鍊,提高大局意識、巨觀管理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
(一)選派優秀處級及以上黨政管理後備幹部參加國家援藏、援疆以及西部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掛職鍛鍊計畫。
(二)實施“黨政管理骨幹掛職鍛鍊計畫”。局機關每年選派5名左右45歲以下優秀處級幹部到局屬單位或局外系統單位掛職鍛鍊,期限為1-2年;每年從局屬單位選拔10名左右40歲以下優秀處級幹部到局機關掛職鍛鍊,期限為1年;按照一進一出互派原則,每年在局屬單位選拔10名左右優秀青年管理骨幹在局屬單位之間掛職鍛鍊,期限為1年。
(三)局機關每年選派無基層工作經驗的青年幹部到局屬單位鍛鍊,期限為1年。
第十一條 項目培養。局支持黨政幹部開展管理相關問題研究,有關經費安排納入相關項目內容,通過對國家政策、管理理論和改革中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推動局管理機制和制度創新,提高幹部政策理論、科學管理水平和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
(二)局依託高等院校每年舉辦1期管理知識、業務知識與地學專業知識綜合研修班,選派40名左右的處級幹部參加。
(三)局及局屬單位根據管理工作需求,不定期舉辦有關政策法規、預算、審計、經濟管理、項目管理、計算機套用、公文寫作、地學知識等培訓和講座。
第六條 學歷學位教育。局鼓勵局屬單位採取措施提高黨政管理人才綜合素質和學歷學位層次,依託有關高等院校或國土資源管理(經濟)學院,選派具有發展潛力的黨政管理骨幹參加學歷學位教育。
第七條 境外培訓。局屬單位依託本單位的地質調查和科研項目安排一定數量的黨政管理骨幹進行境外培訓。
第八條 崗位培養。按照以用為本的原則,加強後備幹部崗位鍛鍊培養。局及局屬單位有計畫安排後備幹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或重要專項工作,提高解決複雜問題和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
第九條 崗位交流。按照“在同一崗位任職滿3年可以交流、任職滿5年應當交流、任職滿8年必須交流”的原則,有計畫安排處級及以上黨政管理幹部在局機關部室之間、局機關與局屬單位之間,局屬單位之間、局屬單位部門之間崗位交流;局屬單位應有計畫安排有發展潛力的青年管理骨幹跨部門多崗位鍛鍊,提高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條 掛職鍛鍊。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有計畫選拔處級及以上黨政管理後備幹部和青年管理骨幹到局機關、局屬單位、中央地勘行業部門、高等院校、地方地勘單位掛職鍛鍊,提高大局意識、巨觀管理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
(一)選派優秀處級及以上黨政管理後備幹部參加國家援藏、援疆以及西部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掛職鍛鍊計畫。
(二)實施“黨政管理骨幹掛職鍛鍊計畫”。局機關每年選派5名左右45歲以下優秀處級幹部到局屬單位或局外系統單位掛職鍛鍊,期限為1-2年;每年從局屬單位選拔10名左右40歲以下優秀處級幹部到局機關掛職鍛鍊,期限為1年;按照一進一出互派原則,每年在局屬單位選拔10名左右優秀青年管理骨幹在局屬單位之間掛職鍛鍊,期限為1年。
(三)局機關每年選派無基層工作經驗的青年幹部到局屬單位鍛鍊,期限為1年。
第十一條 項目培養。局支持黨政幹部開展管理相關問題研究,有關經費安排納入相關項目內容,通過對國家政策、管理理論和改革中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推動局管理機制和制度創新,提高幹部政策理論、科學管理水平和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
第三章 組織保障
第十二條 局黨組和局屬單位黨委創造有利條件加大黨政管理人才培養力度,加強黨政管理人才培養計畫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健全完善黨政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制度。拓寬教育培訓渠道,建立與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高等院校的長效合作機制;加強局黨校建設,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四條 健全完善幹部輪崗和掛職交流制度。拓寬掛職鍛鍊渠道,形成局機關與局屬單位的良性互動,積極開拓與局外系統雙向交流、雙向掛職;局及局屬各單位要關心異地崗位交流、掛職鍛鍊幹部,妥善解決其生活問題,安排好辦公及臨時住房,按照屬地原則解決好掛職鍛鍊幹部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建立黨政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崗位交流、掛職鍛鍊的考核評價機制,將幹部教育培訓、崗位交流、掛職鍛鍊經歷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黨政管理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投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