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三章 管理程式,第四章 立項管理,第五章 設計管理,第六章 投資計畫,第七章 招標採購,第八章 契約管理,第九章 實施管理,第十章 檔案管理,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第十二章 竣工驗收,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和後評價,第十四章 獎懲,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管理,保障基本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防震減災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基本建設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局直屬單位使用
中央預算內資金、單位自有資金和其他資金進行的防震減災工程及附屬設施建設。主要包括:
(一)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技術系統及附屬設施建設;專用科學實驗、
技術檢定系統及附屬設施建設;
(二)行政、業務、科研、教育用房及其附屬設施建設;
(三)單台(套)5萬元及以上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
(四)其他按基本建設程式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基本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實行項目全過程監管;按照勤儉節約、經濟實用的要求,堅持採用先進技術、環保和節能降耗產品。
第四條 基本建設投資應堅持統籌中央和地方、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新建項目和續建項目、技術系統和各類用房建設、事業現狀和未來發展等方面的關係。
第五條 基本建設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和契約制,推進代建制。
第六條 積極拓寬基本建設投資渠道,爭取地方政府投資,鼓勵社會投資,為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實行兩級管理體制。
中國地震局為一級管理單位,發展與財務司是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職能部門,各相關業務司(室)按職能分工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局直屬單位為二級管理單位,管理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項目法人職責。
第八條 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規章制度和建設標準;對二級管理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獎懲;
(二)負責制定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規劃,指導二級管理單位基本建設規劃的制定;
(三)組織編制重點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負責向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負責部門自身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
(四)落實中央預算內建設資金,組織編制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和預算,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下達;
(五)對基本建設質量、投資、進度以及財務、招標、契約、檔案進行監管;
(六)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審計和稽查等;
(七)按許可權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和審批。
第九條 二級管理單位基本建設管理職責
(一)根據中國地震局和屬地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二)編制本單位基本建設規劃,並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三)組織本單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及報批工作,組織項目施工設計和預算的編制;
(四)籌措配套建設資金,編制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和預算,按照投資渠道報相關管理部門批准;
(五)負責組織本單位項目的招標和工程建設,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投資、進度,做好財務、契約和檔案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本單位建設項目的交工驗收、本單位項目全面竣工驗收的相關準備工作及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責任人終身負責制。項目法人須明確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責任人。項目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在項目建設期間原則上不能調離,如確需調整的,應事前報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章 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程式是指基本建設全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後順序,完成上一道程式後,方可進行下一道程式:
(一)投資機會研究階段,完成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計階段,完成初步設計和概算、施工圖設計和預算;
(四)建設準備階段,完成開工準備;
(五)建設實施階段,按批准的質量、投資、進度完成建設任務和試運行;
(六)竣工驗收階段,對建設各環節審驗,作出全面評價,編制竣工決算;
(七)後評價階段,運行1至2年後,對項目建設成果和投資效益進行全面評估。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審批程式是指與基本建設程式相適應的批准程式,完成上一道程式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審批程式。主要審批步驟: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三)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
(四)初步設計和概算調整審批;
(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一般按投資規模和審批許可權劃分為兩類: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大中型建設項目,3000萬元以下的為部門自身建設項目。
第四章 立項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須依據國家或地方頒布的防震減災規劃以及中國地震局、二級管理單位頒布的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劃、基本建設規劃。
第十五條 鼓勵各二級管理單位在各級各類規劃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單位基本建設規劃,也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規劃經中國地震局審查後報當地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是申請項目立項的檔案。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規模、建設方案及建設地點的初步構想,建設條件及資源情況、協作條件的初步分析,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式,進度安排,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第十七條 二級管理單位須依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形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項目背景、需求分析、擬建規模、選址方案、建設方案、實施進度、投資估算、經費籌措、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等。同時,根據需要進行環境、地震安全性等專題評價;根據組織機構和人員情況,明確項目法人和項目責任人,提出招標方案。
項目責任人接受項目法人的委託,負責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具體承擔項目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可行性研究的結論是最終投資決策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由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原則上不得超出批覆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的10%,否則應按程式重新立項。
第十九條 大中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由中國地震局或二級管理單位組織編制,經中國地震局按程式決策審定後統一報請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經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自身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二級管理單位組織編制,報中國地震局審批。
第二十條 部門自身建設項目立項實行項目庫管理,由中國地震局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要求,對各二級管理單位申報項目篩選排序後入庫。項目庫分為規劃項目庫和備建項目庫。項目建議書經中國地震局批准後,納入規劃項目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中國地震局批准後,納入備建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滾動管理。
地方政府批准立項需中央預算內安排資金配套項目,直接納入備建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部門自身建設項目,可以合併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中國地震局批准後,納入備建項目庫。
第二十二條 中國地震局從備建項目庫中擇優遴選項目。對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 設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即可據此開展設計工作。項目設計一般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初步設計須編制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需編制施工圖預算。設計及概算須由有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應嚴格遵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原則上不得超出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10%,否則須重新立項。
第二十五條 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大中型項目報請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部門自身建設項目報中國地震局審批。
初步設計和概算按許可權經批准後,即可據此編制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
第六章 投資計畫
第二十六條 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堅持優先安排續建項目,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的原則,堅持優先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外的其他投資已落實項目的原則,堅持優先安排後評價較好單位的項目的原則。
對上年度投資計畫執行不力的項目暫緩安排下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十七條 中國地震局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申請中央投資。本年度編制下一年度的投資計畫。
第二十八條 中國地震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根據項目安排原則,綜合平衡,合理安排。具體程式和要求如下:
(一)6月底以前中國地震局依據備建項目庫中的項目,匯總研究二級管理單位下一年度投資需求;二級管理單位須在截止日期前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建設進度計畫和投資需求申請;
(二)7月上中旬,中國地震局審定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於7月底報送國家投資主管部門;
(三)9至11月,中國地震局與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溝通確定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四)11月至12月,二級管理單位根據財政部“一下”基本建設項目預算控制數,編制“二上”項目預算。
第二十九條 中國地震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在中央部門預算“二下”批覆後下達,一般為每年4月份。
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予調整。如確需調整,按程式應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七章 招標採購
第三十條 項目的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均嚴格遵照《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以及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招標方案實行核准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項目招標方案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核准項目招標方案。
第三十二條 項目招標實行法人負責制,二級管理單位作為本單位項目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項目招標採購以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等為編制招標檔案的依據。對於項目重要設備和原材料的集中採購,按照政府集中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採用批准的項目招標方案之外的方式採購的,事前應按程式上報審批。
第八章 契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契約管理。項目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材料的採購應簽訂契約。契約簽訂須以法定中標價或政府採購其他方式產生的法定結果、招標投標檔案等為依據。項目契約應採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中國地震局制訂的規範格式契約文本。
第三十五條 二級管理單位須建立健全契約管理制度。確立契約體系,根據項目管理要求和特點選擇契約類型、契約條件和契約文本;建立契約執行程式,全過程跟蹤管理契約執行情況,實現契約目標;建立契約處理機制,控制和處理契約變更、索賠,解決契約爭議;建立契約檔案制度,做好契約信息的蒐集、記錄、整理、分析等工作。
第九章 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經中國地震局立項批覆後,二級管理單位應及時進行建設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遷、辦理建設手續、場地三通一平、落實水、電、暖、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第三十七條 項目開工前,二級管理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施工圖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審閱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制定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方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準備完成後,二級管理單位自行確定開工日期。項目開工後,應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投資、進度,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投資不突破概算,工期不拖延。
第三十九條 二級管理單位須加強質量管理。把好儀器設備、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及施工工序質量關;加強對基礎工程、主體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的監督檢查;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實體質量或材料進行監督檢測,檢測記錄應列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四十條 二級管理單位應嚴格控制投資。初步設計階段批准的概算即為該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確因不可抗拒因素和重大設計變更造成投資突破概算時,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十一條 二級管理單位須加強進度管理。建立健全項目進度和執行情況月報告制度。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二級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籌劃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檔案資料,保證項目檔案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後一年內,二級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將相關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和所在地相關檔案管理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二級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中央預算財政撥款應嚴格按照中央財政國庫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地方預算財政撥款,按照地方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二級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基本建設結餘資金,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中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要堅持統一政策、責任到人的原則。二級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在收到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批覆後,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和登記工作,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二章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項目成果,檢驗建設項目決策、設計、施工和管理水平以及總結建設項目管理經驗的重要環節。竣工驗收一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交工驗收、第二階段為全面竣工驗收。
第四十八條 對於規模較小且簡單的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和全面竣工驗收應合併一次進行;對於單位工程較多且複雜的技術系統建設項目,在單位工程交工驗收且完成整個系統的試運行後,須進行技術驗收。
全面竣工驗收前,須完成檔案、消防等專業驗收。
第四十九條 項目按照批准建設規模、內容建成,達到規定驗收標準,經試運行考核,滿足設計要求,須及時申請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全面竣工驗收前,須按規定對建設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審核和認定。按規定審查認定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根據“先審核、後審批”的原則,經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後,由中國地震局或財政部根據投資規模按許可權分別進行審批。
二級管理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項目組織機構不得撤消。
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和後評價
第五十二條 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應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建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批准的項目規模、建設內容實施情況;
(三)項目質量、投資、進度控制情況;
(四)項目契約的執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接受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三條 二級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或同級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基本建設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對於重點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1至2年後,應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運行全過程,進行全面、系統的綜合評價。
第十四章 獎懲
第五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建設規模。對存在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嚴重超概算、建設質量低劣、進度嚴重滯後等問題的項目,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項目資金。
對挪用、截留和變相轉移及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建設資金的,在基本建設管理和建設中出現重大問題和安全事故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二級管理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對於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可在執行本辦法的基礎上,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震發計〔1997〕0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