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經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或中國地震局批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負責承建的基本建設項目驗收工作。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包括預驗收和全面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預驗收包括交工驗收和技術驗收。
交工驗收是指由工程施工承包方提出申請,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有關監督部門對其承建工程進行的驗收;
技術驗收是指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技術系統工程建成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其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其建設成果的技術驗收。
全面竣工驗收是指已完成交工驗收、技術驗收、檔案等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工程審批部門組織對其建設成果的全面驗收。
第四條 竣工驗收應堅持集中、簡化、節約、效率的原則。對於規模較小且簡單的建設工程預驗收和全面竣工驗收應合併進行。
第五條 竣工驗收工作由局發展與財務司歸口管理,局各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其技術驗收工作。
第六條 各建設單位負責的基本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並符合驗收標準,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驗收依據與條件
第七條 竣工驗收依據
一、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二、有關建設項目變更和備案檔案;
三、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和調整計畫、預算和調整預算;
四、招投標檔案、契約檔案等;
五、施工圖設計檔案和設計變更檔案;
六、國家、中國地震局和地方頒布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八條 交工驗收應具備條件
一、工程施工承包方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主要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試運行合格,能夠產出符合設計檔案規定的合格數據或產品;準備工作能適應正式運行的需要;環境保護設施、消防設施以及必須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經有關專業部門驗收合格可交付使用;
二、項目投資已全部到位;
三、地方或行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安全、環境、消防等方面的驗收手續齊全;
四、建設項目的技術資料已經按照要求整理歸檔,完成工程檔案驗收;
五、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第九條 建設單位完成交工驗收方可進入技術驗收。技術驗收應具備條件: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技術系統經試運行合格。
第十條 完成預驗收,方可進入全面竣工驗收階段。全面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工程設計、勘察、施工及監理各方簽署的竣工合格報告;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施工方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三、工程完成量達到95%以上;
四、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技術系統的建設工程應提交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測試報告和技術驗收意見;
五、地方或主管部門簽發的安全、環境、消防、檔案等方面的驗收手續;
六、交工驗收、技術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尾工已合理安排;
七、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對基本符合上述竣工驗收條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技術設備安裝未按設計規定完成,不影響正常使用和運行的工程,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上述未完工程應按設計留足工程尾款,限期完成。
第三章 交工驗收
第十二條 交工驗收程式
一、工程施工承包方提出申請
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驗收申請,同時提供施工工序合格檔案、設備安裝和調試合格記錄、工程總結等竣工檔案資料。交驗資料須經監理工程師現場簽字確認。
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由設計、勘察、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參加的驗收組進行驗收。
1.檢查覆核資料。確定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
2.核實交工項目的完整性。按照設計檔案和契約檢查已完工程是否有漏項;
3.組織現場聯合檢查;
4.檢查各種記錄。試運行記錄及試運行中所發現的問題是否已得到改正。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將交工驗收意見報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驗收合格的單項工程,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時,原則上不再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項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作為最終驗收的附屬檔案並加以說明。
第四章 技術驗收
第十四條 技術驗收程式
一、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驗收申請,同時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工程技術報告、工程試運行報告、用戶使用報告、工程財務報告、工程監理報告”等驗收檔案。
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測試專家組和驗收專家組進行驗收。
1.檢查測試。對工程建設規模、建設質量和主要功能進行檢查測試;
2.會議驗收。驗收組受主管業務部門委託進行驗收工作,主要程式包括聽取工程建設情況匯報,察看檔案和資料,實地察看情況,討論並形成驗收意見等。
第十五條 技術驗收完成後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出具測試報告和技術驗收意見。
第五章 全面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在全部完成交工驗收、技術驗收、檔案等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按投資規模由投資主管部門組織全面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驗收準備
一、工程收尾;
二、竣工驗收資料準備。竣工驗收資料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建設工程所有申報及批覆檔案;
2.建設工程開工報告、竣工報告;
3.竣工工程一覽表,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概算、主要功能、開竣工日期等;
4.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規格、數量、產地、主要性能、單價、備品備件名稱與數量等;
5.建設工程土建施工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施工日誌;
6.建築物的原形測試記錄,包括沉降、變形、防振、防爆、絕緣、密閉、隔熱等;
7.設計交底、設計圖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書、技術變更核實單等;
8.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記錄;
9.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10.安裝調試、試運行原始記錄及總結資料;
11.環境、安全、消防安全考核記錄;
12.全部建設工程的竣工圖;
13.相應的專業驗收組的驗收報告及驗收紀要。專業驗收一般為:環境保護、消防、財務、檔案等;
14.建設工程檔案資料全部立案歸檔並通過檔案專項驗收證明;
三、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技術系統的工程,應提交中國地震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驗收意見;
四、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按投資規模劃分為兩個級別。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竣工驗收,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竣工驗收,由中國地震局組織。其中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工程竣工驗收,經批准可委託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結果報中國地震局。
第十九條 全面竣工驗收的組織
一、成立驗收委員會
竣工驗收應根據項目規模大小、複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應由工程管理人員、地震專業技術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及地震系統外相關專家組成。建設單位、設計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單位參加驗收工作。3000萬元及以上工程驗收專家人員根據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1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工程驗收專家應不少於7人;1000萬元及以下的工程驗收專家應不少於5人。驗收委員會設主任和副主任。
二、驗收委員會的任務
1.聽取建設單位全面工作匯報和有關單位的工作總結報告;
2.查驗建設工程現場;
3.審查各項運行準備工作情況,以及操作規程、運行管理規章制度等;
4.審查技術驗收意見;
5.審查檔案驗收意見;
6.審查竣工財務決算;
7.做出全面評價結論;
8.核定收尾工程,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意見,限期落實完成;
9.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第六章 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 通過驗收委員會驗收的項目,驗收意見為該項目完成了全部建設任務,工程質量合格,總體功能和技術指標達到設計要求;文檔資料齊全,歸檔完整;經費使用合理。同意通過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如有保留意見,由提出意見的委員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主要建設內容未完成的;
二、與工程設計和圖紙不符的,隨意變更的;
三、未達到所要求主要技術指標的;
四、與批准概算不相符,超過批准總投資5%的;
五、材料嚴重失真,完整性差的;
六、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意見一式5份,驗收委員會正、副主任簽字,並附驗收委員會全體委員簽名名單。
第二十四條 驗收意見自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驗收組織部門印發給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資產交付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成後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竣工財務決算工作按《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屋建築工程的專業驗收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