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程式,促進我縣重點工程項目及時投產運營,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家計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興國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 檔案編號:興府辦發[2010]66號
  • 信息分類:法規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第三章 竣工驗收條件,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第五章 竣工驗收程式及職責,第六章 竣工驗收組織及職責,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程式,促進我縣重點工程項目及時投產運營,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家計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是指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或政府融資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遷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建成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全面檢查考核並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活動。
第四條 興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審批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重點工程項目的具體驗收工作。對已成立領導小組或指揮部的重點工程的,驗收工作由領導小組或指揮部牽頭負責。
第五條 凡符合驗收標準的重點工程項目,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一般在工程竣工結束後三個月內進行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為順利完成竣工驗收工作,項目法人、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從項目建設準備開始,系統、全面、完整積累各項原始資料。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

第七條 重點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經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設計變更通知、調整概算、開工報告或項目申請檔案及其它有關審查、修改、調整檔案、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重大設計變更應有原設計審批機關批准的檔案和修改的設計變更檔案。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檔案及其契約。從國外引進技術或進口成套設備的建設項目,還應出具簽訂的契約和國外提供的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三章 竣工驗收條件

第八條 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
(一)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夠投入使用;
(二)設計和施工質量已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並作出評定;
(三)環境保護、消防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等按國家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建設項目用地依據上級批文並經土地管理部門核查;
(五)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六)生產性項目的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所規定的產品,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七)國外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項目,應按契約要求完成調試考核,達到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八)設計變更籤證按規定程式申請並已得到批覆。
第九條 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並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後,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

第十條 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項目施工單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竣工圖編制要求》編制工程竣工圖;
(二)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認真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並切實做好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批准的設計檔案內容逐項進行系統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財產清單,對於需要核銷的工程,要辦理核銷手續;
(四)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評定;
(五)環境保護、消防、檔案、安全生產、衛生、水資源、氣象和土地使用按規定辦理確認手續;對確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要明確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在正式驗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點編制以下報告: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於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總包單位)關於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於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質量監督部門關於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報告;初驗工作組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第五章 竣工驗收程式及職責

第十一條 重點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一般分為施工單位驗收、交工驗收(初驗)、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驗收工作程式:
(一)施工單位驗收由施工單位自行組織。
(二)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竣工報告並提交給監理部門。竣工報告應包括已完工情況、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情況、建築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工程質量評定情況等內容。報告由施工單位法定代表和技術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提交給監理單位。
(三)監理單位核查竣工報告。監理單位核查竣工報告及有關技術資料並現場檢查,對工程質量等級作出評價。工程竣工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後,由施工單位提交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交工驗收(初驗)工作程式:
(一)項目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初步驗收申請報告及竣工驗收材料。竣工驗收材料包括竣工檔案、圖示、技術資料、檢測資料等,且所有資料應完整、有效,並整理成冊。相關的責任單位對這套資料簽署意見後由施工單位報建設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後報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核查初驗申請。若發現初驗申請質量疑問的,由建設單位提請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檢查機構對申請交驗項目按規範進行全面檢查,對項目的檢測資料進行複查並出具檢測報告。
(三)建設單位組織交工驗收(初檢)。建設單位在初檢申請審查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牽頭組建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檢測機構等參與的驗收小組,並確定初驗時間、地點;
(四)召開交工驗收(初驗)會議;
(五)施工單位應按照交工會議的要求和意見進行整改。形成初步驗收報告,作為正式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工作程式:
(一)由發改部門牽頭(已成立了領導小組或指揮部的重點工程,由領導小組或指揮部牽頭)組織縣發改、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勘察、指揮部成員、工程監理代表、環保、監察、設計、消防、安全生產、衛生、土地、氣象、檔案、統計、質量監督、投融資機構及項目責任單位、接管單位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需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在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從確認符合驗收條件之日算起),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分發有關竣工驗收材料;
(二)召開竣工驗收會議。

第六章 竣工驗收組織及職責

第十五條 交工(初步)驗收小組主要職責:
(一)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二)檢查土建、安裝工程質量和設備運行情況,聽取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三)檢查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編制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審計意見;
(四)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遺留問題和試運行期間發現的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檢查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措施執行情況和氣候條件論證資料、竣工驗收檔案資料是否達到驗收要求;
(六)確定尾工清單、完成期限、責任單位;
(七)提出竣工初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建議日期;
(八)起草《竣工驗收鑑定書》。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聽取並審查竣工驗收綜合報告和初驗工作報告;
(二)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管理、設計質量、施工管理、建設監理、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設施、氣候論證執行情況全面核查,並作出評價;
(三)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作出評價;
(四)研究處理遺留問題,總結建設經驗;
(五)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會議通過的《竣工驗收鑑定書》正本一式三份,項目法人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送主持驗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部門,副本應滿足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並提交有關工程質量檔案和質量保證資料;具備驗收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單位通知的驗收時間、地點派員對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
(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驗收標準的執行情況及評定結果等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並簽發責令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整改,並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日期以最終通過驗收的日期為準。
(三)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移交:
(一)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移交在縣財政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縣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項目施工、設計、監理單位組成交接小組,交接小組組長由縣財政局派有關負責人擔任;
(二)交接小組根據批准檔案和竣工圖,對項目交付使用財產逐項核查。交接小組確認後辦理項目固定資產交接簽證;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固定資產轉賬手續,需要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未收到質量監督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的,即可進入竣工驗收備案程式。
(一)建設單位應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性質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並提供下列檔案: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認可檔案;
4、建築節能專項驗收意見;
5、房屋建築應有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6、環保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環保驗收認可檔案;
7、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檔案,商品住宅還應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8、工程施工許可證;
9、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10、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檔案;
11、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12、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程式
1、建設單位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本辦法十條規定的檔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竣工驗收備案要求的,在7個工作日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對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自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重新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必備檔案。
4、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或規程相衝突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使用民間資金或利用外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不是縣重點工程又是政府性投資項目,沒有適用的行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或規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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