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經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訂,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公布。

該《條例》分總則、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5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檔案類別:實施辦法
  • 地點:江西省
  • 發布年份:2012
通知,歷次修訂,修訂的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通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6日

歷次修訂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第1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第2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訂)

修訂的辦法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預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報告水土保持工作。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二)進行水土流失勘測、普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審批並監督生產建設單位實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綜合協調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監測、預報本地區水土流失動態;
(五)負責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生態修復;
(六)負責水土保持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七)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推廣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鄉鎮水務站或者水利(水保)站負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並開展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熱心水土保持事業,支持和推動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水土保持監測、知識普及與教育、科學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廣中成績突出的。
第二章 規劃
第九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以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全省水土流失調查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適時開展。
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公告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以及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結果,提出本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本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主要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區等,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人口密度較大,自然條件惡劣,生態環境惡化,水旱風沙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發布信息、印發調查問卷等多種形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跨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規劃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園區建設、農業開發、果業開發、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旅遊景區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分析論證規劃所涉及的項目對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的影響,並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有關規劃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預防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提高森林質量;鼓勵種草,增加和保護植被;開發和節約農村能源,減少薪炭林的砍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的管理,統籌規劃取土、挖砂、採石地點,規範取土、挖砂、採石行為,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七條 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和湖泊、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前款所稱水土保持設施,是指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築物和人工植被的總稱,包括:
(一)梯田、地埂、截流溝、蓄水溝、溝邊埂、排灌渠(溝)、沉砂池、蓄水池和溝頭防護等構築物;
(二)攔渣壩、攔沙壩、尾礦壩、谷坊、池塘、護堤(坡)、攔(擋)渣(土)牆等工程;
(三)水土保持林草及植物埂、水平溝、魚鱗坑等;
(四)監測網點和科研試驗、示範場地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九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全墾造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油茶、果品等經濟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種植者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修建截水溝、蓄水池、排水溝、等高水平條帶、邊坡種草、梯地、水平台地或者橫壟種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儘量保留原有植被,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二十條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水土流失嚴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台地、魚鱗坑、竹節水平溝和等高水平條帶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原有植被條件好、水土流失輕微的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整地造林,應當儘量保留原有植被,並採取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標準,減少工程永久或者臨時占地面積,加強工程管理,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二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前款規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因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補充或者修改,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和審批,依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編制和審批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實,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隱患時,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小流域為單元,有計畫地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的治理應當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發展生產相結合,注重生態、經濟、社會效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保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安全運行和正常發揮效益。
第二十七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依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預算,在基本建設投資或者生產費用中專項列支。
第二十八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治理,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聯戶或者專業隊承包治理,還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投資投勞入股治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引進外資開發治理。
簽訂承包治理契約時,應當明確規定治理範圍、治理標準、承包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九條 使用水土保持經費進行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的,應當實行項目審批制度,建立技術檔案,填圖驗收,設立標誌。
第三十條 已經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
已經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全墾種植油茶、果品等經濟林的,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蓄排水系統,地面及坡面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已經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採取不同的水土保持措施:
(一)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採取以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為主,保土耕作、退耕為輔的水土保持措施;
(二)在五度以下的,採取以保土耕作為主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減少地表擾動範圍,分層剝離地表土並專門堆放保存,用於恢復植被或者復耕,堆放地表土應當採取防止流失措施;土石方挖填保持平衡和減少動土量;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儘量安排在非汛期予以處理。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者復墾。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在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採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間作套種、節水灌溉、秸稈還田、種植綠肥、果園種草、田坎種草、田埂種草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加強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積極開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並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流失的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監測條件和能力的,應當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實地監測,保證監測質量。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或者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確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取土、挖砂、採石的數量處以罰款:
(一)對個人取土、挖砂、採石累計二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一千元的罰款;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單位取土、挖砂、採石累計一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的罰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處以罰款:
(一)對個人開墾、開發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每平方米一元的罰款;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處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點五元以下的罰款;五千平方米以上的,處每平方米一點五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單位開墾、開發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一萬平方米以上五萬平方米以下的,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罰款;五萬平方米以上的,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毀林開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驗收水土保持設施的生產建設項目,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並按照傾倒數量處以罰款:
(一)傾倒數量累計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每立方米十元的罰款;
(二)傾倒數量累計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三)傾倒數量累計在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處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機構,行使本辦法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的委託,我就《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我省是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的省份之一。土地退化、水庫淤積、河床抬升、水旱災害加劇,嚴重威脅著我省的生態安全、糧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1994年《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頒布施行以後,對於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大規模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劇趨勢得到緩解,人為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不斷加大,治理速度進一步加快;水土保持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效益進一步體現,生態環境明顯改觀。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們對生態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通過修改《實施辦法》加以解決: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統籌規劃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夠完善,不能完全適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要求;三是各類生產建設活動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和治理的區域及對象已不限於現行水土保持法規定的區域和範圍;四是水土保持監測體系和監督措施不夠完善,不能滿足新形勢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實施辦法》進行修訂。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對依法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作體制和機製作了規定,但有的比較原則,需作補充細化。因此,為進一步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水平,切實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全面修訂《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二、修訂經過
201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全面修訂後,我廳就著手《實施辦法》的立法修訂工作。2011年5月,我廳成立了《實施辦法》修訂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抽調專門人員負責起草工作。5月底,完成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初稿,並於6月份傳送至全省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贛州市水保局徵求意見。8月,又在萍鄉、贛州召開有關設區市和重點縣(市、區)水保機構負責人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認真討論,並根據意見做了修改。9月底,我廳將修訂草案傳送省直相關部門徵求意見,經再次修改後,於11月15日將《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正式報送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及時將《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發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建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徵求意見。2011年12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水利廳到四川、重慶等外省市和省內的贛州市進行調研。2012年1月5日,召開了專家論證會。2012年1月9日,召開了有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會後,又再次至興國縣、永豐縣進行立法調研。根據調研、協調、論證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3月,又再次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建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後,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2012年3月31日,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實施辦法》。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規劃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據,規劃的編制質量直接關係水土保持工作的成效。為此,《實施辦法》依據新的《水土保持法》增設了規劃一章,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以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進行編制(第八條)。二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結果;全省水土流失調查與公告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次(第九條)。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第十條)。四是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第十一條)。
(二)關於水土流失預防
為進一步完善水土流失預防措施,《實施辦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一是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禁止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禁止擾動地表(第十五、十六條)。二是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加強工程管理,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第二十條)。三是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水土流失治理
針對目前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實施辦法》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補充規定:一是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第二十六條)。二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調整產業結構、建設植物過濾帶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第二十九條)。三是明確生產建設活動需要動土的,應當分層剝離地表土並專門堆放,用於恢復植被或者復耕(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水土保持監測
水土保持監測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加強水土保持監測,促進水土保持工作有效開展,《實施辦法》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第三十四條)。二是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環資委進行了立法交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水利廳赴省內外進行了調研,並通過省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7月10日,召開了省直徵求意見座談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環資委的初審報告以及調研、徵求意見的情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於7月12日召開會議進行了討論。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兩委負責人會議,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 7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19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委員和省人大環資委初審意見,考慮到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將修訂草案該款中“可以安排部分扶貧、以工代賑和農業發展基金等資金,用於水土保持”的內容,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水土保持工作”。
二、鑒於去年省委省政府為貫徹中央1號檔案,在《關於加快我省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提出了“全省鄉鎮水務站在2011年底前全面組建到位”的要求,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增加了“水務站”的內容。
三、根據委員意見,增加了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在水土防治中的權利和義務。
四、為了使省、市、縣三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範圍相銜接,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了這兩個區的劃定程式,第二款和第三款主要從內涵上對這兩個區的劃定標準作了修改。
五、根據委員和省人大環資委初審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增加了“工業園區建設、農業開發、果業開發”等三種在我省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
六、為了使營造植物保護帶的範圍更為明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對營造植物保護帶的範圍作了修改,同時相應刪除了修訂草案該條第三款。
七、根據省人大環資委初審意見,參照上位法的釋義,結合南方水土保持工作的實際,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對水土保持設施的含義作了修改。
八、為了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二十條結合我省實際,補充、完善了一些水土保持的預防措施。
九、根據基層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了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補充規定:“前款規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十、根據省人大環資委初審意見,為避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一、根據省人大環資委初審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一款刪除了修訂草案該款中“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有關內容。同時,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結合我省實際,針對不同情況,補充了應當採取的水土保持治理措施。
十二、根據基層反映,修訂草案第三十三第二款關於從水電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庫區及上游水土保持工作的規定,脫離實際情況,一直難以實施,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刪除了該款內容。
十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刪除了修訂草案該條第三項與其他項規定有重合的內容。
十四、為了與相關法律相銜接,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增加了第二款,補充了“毀林開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的內容。
十五、為了與上位法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相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修訂草案修改稿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25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水土保持工作人員和經費的來源。根據我省立法技術規範的規定,編制、經費問題,一般不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具體規定,且修訂草案修改稿中已有關於水土保持資金的原則性規定,因此,修訂草案表決稿未增加相關內容。
二、有的委員建議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關於鄉鎮水土保持工作機構的名稱統一表述為鄉鎮水務站。考慮到我省目前鄉鎮水土保持工作中有水務站、水利(水保)站等多種情況,且按照去年省委省政府的相關檔案和今年6月水利部、中央編辦、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鄉鎮水土保持工作機構應當因地制宜設定,名稱不宜統一,因此,修訂草案表決稿對此未作修改。
三、根據委員意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將修訂草案修改稿該款中的“主要包括”修改為“包括”。
四、有的委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中“生產建設項目”的範圍不明確,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在“生產建設項目”前增加了“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限定詞。
五、有的委員建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重罰,罰款幅度不應再作區分。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對該條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和標準已有明確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按照挖采的土方量進一步具體細化罰款幅度,有利於避免執法中自由裁量權過大,且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因此,修訂草案表決稿對此未作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解讀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2012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中的地方性法規確保項目。就《實施辦法》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關於《實施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加強水土保持工作,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對於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水土保持工作。1994年,我省頒布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實施辦法》施行以來,全省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鑒於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水土保持法》作了全面修訂,就水土保持的規劃、預防和治理、監督和監測等方面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為維護法制統一,進一步做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有必要對我省的《實施辦法》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二、關於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規劃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據,規劃的編制質量直接關係水土保持工作的成效。為此,《實施辦法》依據新的《水土保持法》增設了規劃一章,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以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進行編制。二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結果;全省水土流失調查與公告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次。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四是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三、關於水土流失預防
為進一步完善水土流失預防措施,《實施辦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一是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禁止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禁止擾動地表。二是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加強工程管理,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三是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四、關於水土流失治理
針對目前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實施辦法》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補充規定:一是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二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調整產業結構、建設植物過濾帶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三是明確生產建設活動需要動土的,應當分層剝離地表土並專門堆放,用於恢復植被或者復耕。
五、關於水土保持監測
水土保持監測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加強水土保持監測,促進水土保持工作有效開展,《實施辦法》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二是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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