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加強
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縣各項事業健康、穩定、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贛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落實管理辦法》等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包括生產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築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學校安全等發生在興國縣境內,涉及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刑事案件除外)的安全。
第三條 對縣政府有關領導、全縣各鄉鎮場(區)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及上述單位工作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隱患治理責任制情況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興國縣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由縣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領導小組根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工作方案對全縣各鄉鎮場(區)、各部門、各單位及有關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縣委審定後列入幹部政績考核檔案,並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第六條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各鄉鎮場(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應堅持 “一崗雙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安全隱患的治理,堅持“屬地管理”、“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審批人是指具體負責涉及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負責人和負責初審的經辦人。
主管人是指各鄉鎮場(區)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本行業、本部門、本系統業務工作的負責人。
第八條 重特大事故隱患需要縣政府牽頭或縣政府指定某一部門牽頭組織集中聯合整治時,主管部門或有關鄉鎮須及時提交詳細申請報告,說明原因並提出初步意見。牽頭及聯合單位應服從統一調度,密切配合,但主管部門及轄區隱患所在鄉鎮政府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事故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不變。
第二章
各鄉鎮場(區)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
各單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隱患治理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國營林場、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領導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鄉鎮場(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並根據工作需要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管理和隱患治理所需經費;
(三)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對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落實,按照 “一崗雙責”原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政府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根據本轄區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檢查,發現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責令相關單位立即予以排除;情況緊急的,為保證安全,可以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鄉鎮場(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
(六)本轄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並按照有關規定迅速向縣委、縣政府和縣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妥善做好善後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及時協調解決本轄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行政審批;對獲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准;發現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成立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並指定專門人員組成專業安全監管隊伍,定期開展對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責令其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排除,同時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三)依照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宣傳,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四)按職責許可權組織制定本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和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一條 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具體職責分工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的審查;負責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查;在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綜合監督和管理、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各鄉鎮場(區)、生產經營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牽頭組織全縣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三線交越”等專項安全整治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組織對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煤礦、特種設備事故除外)調查。
(二)監察局:參加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涉案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處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鄉鎮、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重大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察。
(三)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竣工驗收,並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列為重要內容;負責全縣以工代賑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公安局:負責全縣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並督促縣消防大隊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準購證的發放工作;負責煙花爆竹準購證、運輸通行證發放工作及運輸路線確定;負責維護安全事故的現場秩序;依法參與工礦商貿事故的調查;負責大型活動的審批和現場秩序的維護工作。
(五)消防大隊:負責全縣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網咖等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全縣“三合一”(生產區或經營區與倉儲區、生活區在一起)、“多合一”(生產區、經營區、倉儲區、生活區、食宿區等在一起)企業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督促各轄區派出所對消防三級管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
(六)交警大隊: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通行證的發放和運輸線路安全監督工作;按職責許可權對機動車改裝、改型實施安全技術監督;負責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依法處理各類交通事故,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七)建設局: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燃氣、城市公交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牽頭組織全縣建築行業、燃氣專項安全整治工作。
(八)礦管局:負責依法組織查處非法開採、勘查礦產資源等行為,嚴格按照法定條件、程式審批、審查礦產資源採礦許可,協同有關部門對礦山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質災害防控工作。
(九)教育局: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各類幼稚園、託管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縣各級各類學校食品衛生和疾病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交通局:負責全縣公路、水路運輸企業以及渡口交通、客運站場安全生產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全縣縣、鄉公路及橋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水利局:負責水利設施、險灘險壩、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安全管理;負責各類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河道採砂場點、抽砂船的日常安全監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十二)衛生局: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公共衛生、勞動衛生、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衛生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安全生產傷亡事故、中毒事故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三)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縣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下同)及場內機動車輛、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十四)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設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或前置批准檔案前,不得核准登記;
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市場經營活動;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應吊銷許可證和撤銷批准檔案的企業,責令其變更經營範圍或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負責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工作。
(十五)旅遊局:負責縣內旅遊景點、旅遊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旅遊景區和旅遊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林業局: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十七)廣播電視局:負責全縣廣播影視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加“三線交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十八)城管局:負責城區戶外廣告(招牌)、園林、路燈、市政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露天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橋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環境保護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跨區域流域的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負責進口危險品的監督檢查。
(二十)房管局:負責城區危房安全及房屋拆遷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農業機械局: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和拖拉機(變型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經貿委:負責全縣煤礦企業、成品油及電力(含發供電企業)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外資企業除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中小企業局:負責規模以下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除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十四)手工業聯社:負責所屬集體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供銷社:負責本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氣象局:負責全縣防雷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施放氣球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易引發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洪澇水災、雷擊等自然災害事故的惡劣天氣的預報工作。
(二十七)外經貿局:負責外引內聯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民宗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文化局:負責文化系統及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農業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高毒農藥的監管;負責農業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體育局:負責體育活動場(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扶貧辦:負責扶貧項目及移民安置點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民政局:負責本系統及鄉鎮敬老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物資局: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商業局: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酒類、肉類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六)水保局: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公路養護公司:負責職責範圍內養護公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供電公司:負責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加“三線交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十九)國土局: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全縣食品、藥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一)電信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鐵通公司:負責各自通訊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加“三線交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四十二)火車站:負責所管轄鐵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三)其他職能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單位職能,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本系統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專項整治工作。
(四十四)招商引資服務單位,必須督促指導所引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十五)以上規定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
各分管副縣長、各鄉鎮場(區)及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分管副縣長按照 “一崗雙責”的原則,負責所分管部門和掛點鄉鎮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對所分管的部門及所掛點鄉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各鄉鎮場(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領導責任。各鄉鎮場(區)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綜合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各鄉鎮場(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
(一)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鄉鎮場(區)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月召開一次以上安全工作會議,專門聽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問題。
(二)確保公共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資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狀況相適應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人)。建立健全本轄區村(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配備與當地安全生產狀況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員。
(四)對本轄區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親自協調處理,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整治到位;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傷三人及三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時,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主持或協助事故處理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結案意見,落實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對轄區內各單位、各部門、各村(居)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十六條 各鄉鎮場(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責任:
(一)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各項防範措施的落實,督促各相關職能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隱患治理工作職責;
(二)定期組織有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轄區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並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台帳;
(三)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制定治理措施,並督促有關部門、單位按照隱患整改“四落實”規定及時整改到位,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親自全程跟蹤督促;
(四)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組織編制和落實與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的安全生產規劃;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等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七)監督和落實公共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投入及使用;
(八)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傷一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應立即赴現場組織搶救,並及時上報事故情況,按規定組織或協助調查處理,做好善後工作;
(九)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和高危企業監控檔案。
第十七條 各鄉鎮場(區)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
(一)認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定期召集所分管的行業、單位、村(居)負責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督促和檢查所分管行業、單位和村(居)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督促所分管行業、單位和村(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對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發現的事故隱患,嚴格落實事故隱患的治理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必須全程跟蹤監督;
(五)優先保障涉及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的人力、裝備、經費;
(六)所分管行業、單位和村(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第十八條 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以下簡稱本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管理工作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保障安全管理所需的工作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四)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進行審查;
(五)對本部門管理、督辦的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組織力量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確保隱患及時整改到位;
(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對涉及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
(七)本部門所管理的行業發生傷亡事故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按規定組織或協助調查處理,做好善後工作,並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具體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各項防範措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二)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力量對本行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設施、設備進行日常性安全生產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
(三)對已獲得批准的生產經營單位但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或撤銷原批准。對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本部門、單位處理的,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組織本部門涉及安全生產事項違法行為的查處;
(五)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技能培訓、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的投入、繳納生產安全風險抵押金以及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六)組織建立本行業重大危險源和高危企業監控檔案,並實施動態監控。
第二十條 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分管其他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負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協助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治、防範措施,督促檢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和防範措施落實工作;
(二)分管工作範圍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章
重點行業隱患整治特別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非煤礦山、煤礦、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築施工和燃氣、公共聚集場所、學校、園內園外企業、集貿市場消防、食品衛生、電力(含發供電企業)、宗教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必須按照“執法主體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監督管理到位”的原則,成立安全隱患治理專門機構,指定專門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管理和經常性監督,建立健全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隱患的專項整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類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如下規定設定:
(一)非煤礦山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由縣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公安局、礦管局、供電公司、環保局、水保局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二)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工業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經貿委,由縣經貿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公安局、安監局、礦管局、供電公司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三)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由縣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公安局、交通局、經貿委、質監局、農業局、供銷社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公安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公安交警大隊,由縣公安交警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交通局、農機局、教育局、公路養護公司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五)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交通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由縣交通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農業局、水利局、旅遊局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六)建築施工和燃氣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建設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建設局,由縣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建築施工和燃氣的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安監局、質監局、消防大隊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七)公共聚集場所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公安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由縣公安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工商局、城管局、文化局、房管局、消隊大隊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八)中國小校及幼稚園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教育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由縣教育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衛生局、工商局、交警大隊、城管局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九)園外企業生產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工業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由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中小企業局、外經貿局、工商局、經貿委、消防大隊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十)工業園企業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工業園管委會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工業園管委會,由縣工業園管委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外經貿局、環保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監局、建設局、消防大隊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十一)貿易廣場、集貿市場消防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公安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由消防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工商局、政法委、建設局、城管局、房管局、安監局、貿易廣場業主委員會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十二)食品衛生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衛生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監局、農業局、工商局、商業局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十三)宗教場所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縣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縣民宗局,由縣民宗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並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由縣消防大隊、統戰部、安監局、商業局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由上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
上述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具體組成人員另行下文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各類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初必須制定工作計畫,明確應治理的安全隱患及措施,並建立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台帳,於每月1日前將上月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台帳、上月工作總結和當月工作計畫上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立非煤礦山、煤礦、建築施工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聯審制度。凡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電力供應、火工產品供應等需要二個及二個以上部門審查的,必須由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審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縣政府審批。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立責任倒查制。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進行倒查,凡相關單位和單位負責人或其它人員對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的,將依據相關規定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由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各類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縣委審定後列入幹部政績考核。
第二十七條 由縣監察局負責對各類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工作人員實行跟蹤監察,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縣《關於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認定和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各鄉鎮場(區)政府和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縣直(駐縣)有關單位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本轄區重大火災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礦山安全事故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的;
(二)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發現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不予以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不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的;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和進行治理,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限上報(包括瞞報、謊報、遲報)以及以任何形式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九條 鄉鎮場(區)發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傷三人及三人以上安全事故,鄉鎮場(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向縣政府作深刻檢查,社會影響惡劣或者性質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興國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國縣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落實管理辦法〉的通知》(興府發[2005]13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