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一項實施於天津市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 文號:津政令第24號
津政令第24號
《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已於2009年11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黃興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通過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逐級監督、安全生產責任書、隱患排查、檢查告知、責任制考核、獎勵與處罰等制度,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推動各級監督責任的落實;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訂,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四)組織推動隱患排查,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並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五)提出表彰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確定的相關職責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其他業務的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主要研究下列內容:
(一)通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現狀;
(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四)布置階段性重點工作;
(五)通報安全生產事故指標控制情況。
會議應當作出決定或者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落實措施和部門。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在1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方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下級人民政府;
(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按照隸屬關係和職責規定,各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本系統、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轄區內無主管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條負有監督責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被監督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監督被監督單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三)協調解決被監督單位安全生產的重大和共性問題;
(四)掌握被監督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五)每年對被監督單位進行綜合考核並組織實施獎懲;
(六)建立監督工作專門檔案。
第十一條被監督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對負有監督責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並報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和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崗位安全生產責任,確定責任人;
(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制定獎懲措施,並由責任人簽字;
(三)在承包、發包、分包、出租等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各相關方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專門檔案。
第十三條每年3月31日前,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與被監督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安全生產責任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事故控制指標;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三)安全生產措施;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
(五)獎勵與懲罰。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監督本系統、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分類分級進行整改,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向監督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每年3月31日前,被監督單位應當向監督單位書面報告安全生產責任制自查自評結果。監督單位應當結合被監督單位自查自評結果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存在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問題,應當書面告知負有監督責任的單位。
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獎牌或榮譽證書,並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和在責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見談話,聽取約談對象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存在問題及採取措施情況的匯報。約談情況應當形成記錄。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監察部門約見談話後,仍不履行監督責任,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行政問責包括下列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公開道歉;
(三)調離現工作崗位;
(四)引咎辭職;
(五)責令辭職;
(六)免職。
前款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負有監督責任的單位處2000元罰款,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1000元罰款:
(一)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告知,未履行監督責任的;
(二)未建立監督工作專門檔案的;
(三)不按規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或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的;
(五)被監督單位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六)年度死亡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相關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問責。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東疆港區、中新天津生態城等區域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1987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87〕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