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城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興國縣城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管理暫行辦法》是一款管理法令,適用於興國縣城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縣城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管理法令
  • 適用地區:興國縣城區
  • 類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房地產開發行為,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推進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及《興國縣縣城總體規劃(2006—2020年)》、《興國縣重點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城區,是指縣城規劃區內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不含控制區),具體為:東起長岡鄉嶺背、新溪、壩上、沙壩、周屋、中聯、大梘、武塘、郭屋背、田心、芳塘灣、下村、土背一線為界;南以東河沿線為界;西以埠頭浩森製藥廠、渣江河、站前路、瀲江鎮陳坑、王屋、務坑一線為界;北起瀲江鎮水東口、齊塘、熊屋、澄塘、嶺排上一線為界,總面積約40平方公里(具體以縣城總體規劃圖界定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城區房地產項目開發土地出讓程式
(一)由縣城市規劃委員會討論審議國土局提交的擬進行土地收儲的地塊、面積等,縣政府根據審議的結果下發抄告單。
(二)縣土地收儲中心進行土地收儲,由縣建設局給縣土地收儲中心核發選址意見和出具《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由縣城投公司組織實施土地前期開發,並形成土地包裝策劃方案。
(三)由縣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該宗土地出讓方案。
(四)縣政府審定土地包裝策劃方案以及出讓方案。
(五)土地包裝策劃方案及出讓方案確定後,由國土局確定土地出讓時間、出讓方式、交易底價(如果設定)、競買保證金、規劃指標及其他建設要求。
(六)縣招投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公開出讓活動。
(七)受讓人與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並交清土地出讓金、契稅及相關費用。
(八)縣國土局及土地交易部門及時將交易情況報縣政府,縣國土局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四條 城區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審批程式
(一)開發商報縣發改委項目核准。
(二)開發商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規劃設計。
(三)項目規劃方案報縣建設局進行初步審核,進行項目批前公示。
(四)縣建設局將審核合格的項目規劃方案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具體項目報縣政府審批。
(五)縣政府批覆項目規劃方案,開發商交納相關建設規費後,由縣建設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局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六)開發商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築方案深化設計及施工圖設計。辦理消防、人防、環保、節能、防雷專項審查,各職能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開發商將相關申報資料報縣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縣建設局將資料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進行批後公布。
(八)公示期滿未收到反對意見的,由縣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九)施工圖審定後,由縣建設局分別報縣政府辦、監察局備案,開發商自行組織施工招標,招標活動須在縣招投標中心內進行。
(十)施工圖及圖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縣建設局審核,縣質監站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審核合格的可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
(十一)規劃管理部門組織施工放驗線,並由房產部門進行白蟻防治。
(十二)開發商組織施工建設,並將施工圖紙報縣房管局測量部門進行面積預測算。
(十三)縣城市建設規劃監察大隊及相關部門對項目施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城區房地產開發商品房交易程式
(一)開發商提交商品房預售申請材料到縣房管局審核;
(二)縣房管局將審核合格的商品房預售申請材料上報縣政府審定,審核同意的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開發商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到縣房管局購買規範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方可對外預售。
(四)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將契約報縣房管局備案登記,並交納相關稅費;房管局定期將各項目備案登記情況上報縣政府分管領導。
(六)開發項目竣工後,由縣監察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開發項目可以分期組織驗收)。
(七)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等所有資料移交縣城建檔案室存檔。
(八)綜合驗收合格後,由縣有關職能部門按程式核發驗收合格證件,由開發商統一到縣房管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九)開發商向業主提供原整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並在開始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前,把整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證》原件交回縣國土局,由業主再到縣國土局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
(十)以上程式必須依法辦理,可並聯的並聯審批;需前置的必須按先後順序辦理。
第六條 開發商獲取的土地,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後,按照縣政府要求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達到國家對土地轉讓要求後方可進行土地轉讓。出讓用於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按照出讓契約約定,支付了全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已按照出讓契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且已完成房屋建設工程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七條 城區房地產開發所涉及的稅費按規定標準繳納。
第八條 辦理所有證照,必須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採用電腦列印,並加蓋縣行政服務中心證照監督專用章。涉及的所有規費均由縣行政服務中心銀行收費視窗收取。
第九條 禁止違法買、賣土地,以私人建房名義搞變相開發、單位集資建房、居民購買集體土地建房。
第十條 城區內危房改造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執行《興國縣危險房屋改造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房地產開發,提升城市土地價值,對改造區內的產權人及使用人按照最新公布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在對其房地產評估後,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自簽訂土地出讓契約之日起計,超過2 年未開工建設的,由政府依法無償收回;超過1年未開工建設的,政府按土地出讓金額的20%收取土地閒置費。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由監察、國土、建設、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理和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縣政府以前出台的有關城區房地產開發管理政策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凡在本辦法施行以前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未盡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公布施行後受讓的國有土地用於合作建房、私人建房的,參照本辦法執行,但是屬拆遷安置用地的,繼續按原有優惠政策執行;在本辦法公布實施前取得的各類合法用地用於建私人住宅或商住樓的按原政策執行,但必須在2008年12月31號以前辦理完規劃審批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手續並開工建設,規劃驗收後房管部門憑合法手續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土地出讓、建設審批、商品房交易、證照辦理、稅費申報等程式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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