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徐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2007.12.10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10
  • 實施時間:2008.02.01
200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體居住功能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市區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以下簡稱住宅項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規劃、國土、房產、市政、園林、公安、市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宅項目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規劃條件等要求,配套建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分期交付使用時,建設的配套設施應當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編制住宅項目建設方案。住宅項目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住宅項目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
(二)住宅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標準;
(三)配套設施建設的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四)配套設施的產權界定;
(五)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每期的區域界限和配套設施建設的內容、時序。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規劃、國土、市政、房產、園林、市容、公安等部門組成住宅項目配套建設協調辦公室,負責指導住宅項目配套建設工作,研究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重大問題,協調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相關事宜,制訂住宅項目建設方案示範文本。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報送施工圖審查前,將住宅項目建設方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建設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批准。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配套設施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將建設方案中配套設施的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條 住宅項目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已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二)生活用水納入城市供水管網;
(三)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四)居民生活用電和小區管理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
(五)小區內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和質量等級標準,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符合標準的道路連線,並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道路照明設施建設;
(六)具備條件的地區,燃氣管道敷設完成,分戶管道具備開通條件;
(七)按照建設方案完成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當向市園林部門作出承諾,落實保障措施;
(八)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用房已落實;
(九)按照建設方案建設的社區服務、安全防範、環衛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已建成;
(十)按照建設方案配套建設的電信通訊、有線電視、郵政等設施已建成;
(十一)拆遷安置補償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住宅項目符合第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交付使用驗收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驗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自收到驗收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依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單項驗收,並在驗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是否合格的證明;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組織驗收或者未出具是否合格證明的,視為驗收合格。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建設方案確定的內容進行驗收,不得擅自增設驗收內容和條件,不得收取費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住宅項目交付使用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檔案或證明: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拆遷安置補償已落實的證明;
(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全部落實的驗收認可檔案;
(三)市市政公用事業部門出具的供水、燃氣、排水、道路及其照明等配套設施準予交付使用的證明;
(四)市園林部門出具的符合綠化標準和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或者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見;
(五)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服務企業已落實的證明;
(六)供電單位出具的生活及管理用電已納入城市供電網路的證明;
(七)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安全防範設施符合建設方案的證明;
(八)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依照建設方案要求建設的社區用房和環衛設施已移交的證明;
(九)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其他配套設施已建成的證明。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相關檔案或者證明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發給《徐州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交付使用通知書》(以下簡稱《交付使用通知書》);不符合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相關檔案或者證明。
第十四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分期辦理交付使用的條件、程式依照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住宅項目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書》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信用檔案中的信息是核定企業資質等級、年度綜合考評的依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書》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付使用,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暫扣、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預(銷)售商品房時未公示建設方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公示,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驗收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驗收標準的住宅項目出具合格證明的;
(二)對符合驗收標準的住宅項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證明的;
(三)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未組織驗收或者未經驗收但出具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證明的;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已組織驗收,但拒不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書面材料的;
(五)擅自增設驗收內容和條件的;
(六)擅自收取驗收費用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因驗收部門或者單位拖延驗收或者對符合驗收標準的住宅項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證明,致使住宅延遲交付、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或者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項目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市)、賈汪區城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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