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包括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權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產權監理機構和區房產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權屬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 房屋權屬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和抵押權的設定等,房屋權利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房屋權屬登記。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國家確認房屋權屬的法律憑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包括以下幾種: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抵押權登記;
(五)註銷登記。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房屋權屬審核;
(三)發布公告;
(四)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前款第(三)項適用於有可能引起權屬異議的登記申請。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房屋權屬無異議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核准登記。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房屋權利人提出申請,有下列情況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共有房屋權屬登記,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二)房屋抵押權登記,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提出申請;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四)港、澳、台或者境外的組織、個人房屋權屬登記,由該組織或者個人提出申請。
前款第(四)項提供的證件必須公證或者認證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受託人接受房屋權利人委託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委託雙方的身份證件。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期間,房屋權利人或者受託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者下落不明且尚未確定代管人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暫緩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一條 下列房屋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依法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依法沒收的房屋;
(三)無主的房屋。
代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不予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期間,房屋權屬利害關係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異議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登記異議書和證明材料;
(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中止房屋權屬登記決定,並通知異議人和原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
(三)原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答覆房產管理部門;逾期不答覆的,房產管理
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登記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異議人和原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
(四)房產管理部門收到原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的書面答覆後應當調查核實,並在調查核實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將決定書送達異議人和原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
第十三條 因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權利人可以憑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有關證明檔案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四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期間,取得房產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房產測量規範對申請權屬登記房屋的座落、四至、建築面積等自然狀況進行勘測,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房屋權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權登記,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核心發房屋權屬證書。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註銷登記,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核心準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房產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建立房屋權屬檔案,並永久保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房屋權屬證書:
(一)以虛假或者偽造的證明檔案等方式獲取房屋權屬登記的;
(二)私自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虛報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滅失而獲取補發的;
(四)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內容有誤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房屋權屬證書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房屋權屬證書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於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房屋權屬證書被撤銷的,當事人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三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九條 新建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檔案,申請初始登記:
(一)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證明;
(六)總平面圖及分戶平面圖。
個人申請初始登記的,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新建成的商品房銷售前,應當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和身份證明,按照以下規定申請轉移登記:
(一)房屋買賣:
1.購買舊房的,提交買賣契約和完稅憑證;
2.購買商品房的,提交買賣契約、付款票據、完稅憑證和房屋平面圖;
3.合資合作建房的,提交合資合作建房協定書、投資票據、完稅憑證和房屋平面圖。
(二)房屋贈與,提交贈與證明、贈與協定書和完稅憑證。
(三)房屋繼承,提交繼承遺囑或者繼承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及家庭成員關係證明。
(四)房屋交換,提交交換協定書和評估單,屬於拆遷安置交換房屋權屬的,提交拆遷權屬交換協定書、原房屋權屬證書複印件或者註銷證明、房屋平面圖、完稅憑證。
(五)房屋分割,提交分割協定書。
(六)合併、分立和以房作價入股的,提交相應證明檔案。
(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判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
(八)處分典當、抵押的房屋或者拍賣所取得的房屋,提交取得房屋權屬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房屋的面積、門牌、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發生變化,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當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明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登記檔案:
(一)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結果;
(二)房屋門牌變化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三)權利人姓名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權利人名稱改變的,提交核准該單位設立的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憑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身份證明、抵押契約書和相關的證明檔案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應自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權喪失、抵押權終止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下列證明檔案申請註銷登記:
(一)房屋因拆遷而滅失的,由拆遷人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和批准拆遷檔案申請註銷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喪失的,提交土地使用權喪失的證明檔案;
(三)
抵押權終止的,提交他項權證書、抵押權終止的證明檔案及身份證明;
(四)因其他原因滅失的,提交滅失證明和身份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滅失的,權利人應當登報聲明作廢,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作出補發公告,自補發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二十五條 申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申請書;
(三)刊登遺失、滅失房屋權屬證書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查驗後可以換髮,原房屋權屬證書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虛假或者偽造的證明檔案等方式騙取房屋權屬登記的;
(二)虛報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滅失而獲取補發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私自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第二十八條 非法印製、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當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超越管轄範圍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其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本人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二)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房屋權屬檔案丟失、破損,影響使用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涵義:
(一)房屋權屬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及抵押權。
(二)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房地產抵押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所有權及抵押權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權屬的行為。
(四)房屋權屬檔案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在對房屋權屬管理過程中收集的各類證件、圖紙、表卡、帳冊等反映房產現狀及歷史變化的資料,經過整理而形成的房產資料。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