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業經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620
- 發布日期:1998-1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80620
【失效日期】0000-00-00
本溪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1998年11月24日)
本實施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實施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註銷登記。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測繪房產圖;
(三)權屬審核;
(四)公告;
(五)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前款第(四)項適用於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構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範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屋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五)總平面圖和分戶平面圖;
(六)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明檔案向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集體土地徵用批准檔案;
(二)原房屋所有權證明。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契約、協定、證明等檔案。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契約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
申請註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契約、協定、證明等檔案。
(一)依法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一)屬於違章建築的;
(二)屬於臨時建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一)申報不實的;
(二)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直接註銷登記的。
註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權利人。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並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製、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沒收其非法印製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非法所得,並可對當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