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政府性投資、融資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我縣政府性投資、融資的資金管理,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率,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特制訂興國縣政府性投資、融資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縣政府性投資、融資管理辦法
  • 生成時間:2009年9月
  • 信息索取號:B32000-0202-2009-0005
  • 信息分類: 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縣政府性投資、融資的資金管理,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率,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和融資資金,是指以政府性國有資產做抵押或其它特許權做質押,由某一法人受政府的委託代表政府,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或上級政府向下級安排的用於重點工程的專項資金,並按照縣委、縣政府的決定進行工程項目的投資。具體包括:銀行貸款、非銀行機構的信託貸款、上級有關部門安排的重點工程撥(轉貸)款、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重點工程項目撥款等。
第三條 融資機構是工程投資項目的法人機構,對工程項目負全面責任。工程指揮部是工程項目的組織、協調和具體的實施者,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開工前的征地、拆遷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負責對工程項目的實施及工程施工中進度、工程量、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融資機構的融資方式、額度、期限、抵(質)押物、利率必須經縣政府批准。融資機構應儘可能的節約和降低融資成本,對融資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地質勘察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環評可研、抵押物評估、審批等費用,按照最低價為原則,經縣政府批准後,在投資的項目中據實列支,對其它費用按融資額度的千分之一的標準使用,並在投資項目中列支,如遇特殊情況超過控制數必須報縣政府批准。
第五條 資金調度與核算。
項目資金實行歸口管理。上級撥入的資金由財政按項目設立專戶進行管理;銀行貸款或社會融資由項目法人(融資單位)分項目在貸款銀行設立專戶。
項目資金實行政府統一調度。上級撥入的項目資金納入到重點建設項目的由縣財政根據縣政府的抄告撥付;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由部門實施的重點工程,由部門向政府提出撥款請示,由政府抄告撥付;銀行貸款的項目資金,由項目法人填制相應的審批表後,經部門進行審核,報縣政府批准後給予支付。
各工程項目按投資總額設立一定額度的零星支付資金,用於一次性單筆、次金額在2萬元以內的應急支出,項目法人根據當年縣政府的投資額度掌握使用;當年額度在3000萬元(含)以內的控制數為10萬元,當年額度在3000萬元以上的控制數為20萬元,零星支付的支出應單獨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項目歸口項目法人實行統一核算,工程指揮部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設立銀行專戶,不進行會計核算。
項目法人要按照“三個一”的要求進行帳務的設定,即一個項目、一個銀行專戶、一個帳套的模式進行核算,保證每個項目資金的脈絡清晰。各項目之間如需拆藉資金,必須由縣政府統一進行調配。
第六條 實行項目總預算和年度額度管理制度。
項目法人要在工程可研和設計完成後,依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的概算、預算,並制定分年實施計畫,報經縣政府批准和財政部門備案。
項目法人要根據施工期限和資金籌措情況,制訂出當年的投資額度和資金來源計畫,報經縣政府批准後,項目法人根據年度投資額度制訂出分月的投資計畫,並報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要分項目根據縣政府批准的年度額度建立台帳,做好年度的額度核算。
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需要調整工作量或者追加工程預算時,項目法人應提供相關的依據報縣政府批准。
第七條 資金的撥(支)付。總的要求是:依照月度計畫,根據工程的進度,經過部門的審核,報經縣政府批准給予撥(支)付。考慮到工程施工的履約保證,每次只按進度的70%給予撥(支)付。五項費用的審批程式如下:
工程管理費用,主要指材料費、低值易耗品購置費、列印複印費、出差考察費、辦公場所租賃費等,由工程指揮部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並填寫《興國縣重點工程辦公經費核撥審批表》,報縣政府批准後,每年按每個工程指揮部5萬元的標準撥給。
工程前期費用,主要包括項目的立項、辦證費用、勘探費、招標代理費、規劃費用、圖紙設計費、圖審費等,由工程指揮部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並填寫《興國縣重點工程前期費用核撥審批表》, 經縣建設局、財政局核實後報縣政府批准。
征地補償費用,根據建設用地規劃和縣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方案,由工程指揮部會同國土部門對用地進行實地丈量,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的總額度,填寫《興國縣重點工程征地、拆遷資金核撥審批表》,連同相關資料,經縣國土局、建設局和財政局核實後報縣政府批准,項目法人或財政部門根據縣政府批准的額度撥給縣國土局,由縣國土局依照契約和被征地戶收據及時補償到戶。
拆遷費用,根據縣政府批准的規劃,工程指揮部會同國土部門或房管部門對拆遷戶進行實地丈量,並依照縣政府批准的拆遷補償方案框算拆遷補償的額度,填寫《興國縣重點工程征地、拆遷補償資金核撥審批表》,連同相關資料,經縣國土局或房管局、建設局、財政局核實後報縣政府批准。項目法人或財政分次或一次撥付給項目法人,項目法人依照拆遷契約、拆遷進度、拆遷驗收證明及收據直接撥付到個人。
工程建設費用,施工單位憑監理單位簽署的工程進度審核意見向工程指揮部提出用款申請,工程指揮部核實後,填寫《興國縣重點工程建設費用核撥審批表》,連同相關資料報項目法人,項目法人連同建設、財政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縣政府批准。
第八條 資金支付方式。
財政撥款投資的工程項目,除第七條提供縣政府批准的審批表外,由縣政府下發抄告到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抄告,項目法人提供相關依據後,由財政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工程施工方,或通過授權支付的方式(指辦公、前期費用)撥付到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貸款投資的項目,根據政府的審批意見直接給予支付。
第九條 工程項目竣工後,工程建設費用已按70%給予了支付,剩餘部分待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後,由財政部門批覆竣工決算後進行清算。
第十條 工程項目按不低於工程決算價的10%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分期支付給施工單位,質量保證期滿後結算。
第十一條 資金監督。
財政部門要履行工程預算審核職責,對要求變更預算的工程項目要進行核查,要建立各個重點工程的資金使用台賬,隨時掌握各重點工程的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對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申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反饋給有關責任單位。
審計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工程決策、工程預算、工程用工、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及變更、工程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決算與審計”等八個重點環節。要每半年組織一次對重點工程項目的財務審計活動,審查資金的使用是否達到預期投資效果等。審計完成後,要形成專題報告報縣委、縣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申請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未經審計的,縣財政不得全部撥付工程款,有關部門不得進行報賬審批,不得辦理竣工驗收、財務結算和產權移交等手續。
監察部門要牽頭抓好縣重點工程監督辦的監督工作。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對各重點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做到資金監管的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要定期監督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專人監督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監督檢查發現資金管理上存在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要完善建設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追究辦法,確保建設資金髮揮最大效益。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9年9月起執行,之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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