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投融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融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切實提高政府投融資管理水平和對市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保障能力,合理確定政府投融資規模,防範政府財政風險,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計畫是指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按年度對政府投融資項目數量和資金投放額度預先做出的統一安排。政府投融資計畫項目一般包括市級平台項目和區(縣)級平台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融資計畫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市政府投融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年度政府投融資計畫審批;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審核和計畫編制;納入政府投融資管理體系的各投融資平台負責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
第四條 編制年度政府投融資計畫要緊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市本級和各區財力狀況,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投融資計畫。
第二章 受理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請列入政府投融資計畫的項目主體應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健全、納入政府投融資管理體系的單位。
第六條 申請列入政府投融資計畫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必須能夠實現投入產出自求平衡,落實有效還款來源。一般應是市重點工程。
片區項目建成後應力求達到以下效應:形成城市建設的一片新亮點;項目區域內民眾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徹底改善;實現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七條 申請列入政府投融資計畫的項目主體應於上年11月前,將申請檔案、項目策劃報告(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總體規劃和分項規劃方案平面圖、項目現狀地形圖以及規劃、土地、環保部門和有關縣(市)區政府的預審意見等有關材料一式6份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
第八條 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將符合受理條件和標準的申報項目列入政府投融資項目目錄,統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重點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發展前景、市場需求、建設規模、規劃方案、工藝技術、投資估算、經濟效益分析和社會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九條 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在匯總評審意見的基礎上,於每年年初編制政府投融資計畫,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後,對通過審批的項目下達批覆檔案,並抄送發改委、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
第十條 各有關項目主體單位以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的批覆為依據,按照《濟南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程式暫行規定》(濟政發〔2005〕23號),分別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相關手續辦理完成後,各有關項目主體單位要將相關材料及時報送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
第四章 計畫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融資項目必須嚴格按受理條件、標準和工作程式報批,凡未納入政府投融資計畫的建設項目,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一律不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市政府投融資管理領導小組對列入政府投融資計畫的項目實行一年一定原則,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審批1次。確需調整的項目,須經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方可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政府投融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年度政府投融資計畫。未能按計畫支用資金、造成資金沉澱和未能落實有效還款來源、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項目,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減資金計畫。
第五章 項目後評價
第十五條 政府投融資項目完工投入使用1年後,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後評價,進一步完善計畫編制,提高政府投融資項目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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