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政府性投融資管理辦法

《大足縣政府性投融資管理辦法》是大足縣政府建立的一項草案。全文48條,用以規範政府性投、融資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政府性投融資管理辦法
  •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融
  • 第二條:凡經縣政府批准成立
  • 第三條:政府性投融資管理按照“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章 融資管理,第四章 投資管理,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六章 資產管理,第七章 償債管理,第八章 監督考核,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建立科學合理、高效運作的借、用、管、還機制,提高資本運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根據國家和市、縣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縣政府批准成立的縣級各投融資主體,向有關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及其他單位進行融資及投資運營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性投融資管理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明晰權責、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注重效益”的基本原則,實現“自求平衡、滾動發展、良性循環”的目標。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政府性投融資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決策、執行、運作、監督相分離的管理責任制。縣政府行使政府性投融資重大事項決策權,負責組織制定全縣政府性投融資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政策和相關制度,審批政府投融資年度計畫、政府信用貸款項目及額度和年度償債方案,對整個政府性投融資工作進行目標考核獎懲。
第五條 縣國資辦是我縣政府性投融資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匯總編制政府性投融資計畫、項目和年度償債方案,為縣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具體落實縣政府年度投融資計畫、項目,統一協調各投融資主體之間有關事宜;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國有投融資主體進行監管,並提出考核獎懲的建議;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縣級各投融資主體根據縣政府授權,按市場化原則運作相應資產、城市資源;承擔政府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項目的資金融通、投資管理;承擔政府性融資項目的建設管理和融資的償還等相關職責;負責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
第七條 縣財政、審計、監察、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對政府性投融資工作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章 融資管理

第八條 政府融資計畫必須符合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要求,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舉債額度,健全債務風險預警機制,並分年度制定融資項目計畫。
每年的11月底前,各投融資主體應將次年融資計畫及項目報送縣國資辦,重點包括以下內容:融資計畫及項目構成;項目的資金來源及組成;償還融資債務的計畫、來源和措施;融資規模1億元及以上項目單列材料(含項目建設書等基本情況);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未報送融資報告的原則上不納入次年融資計畫。
縣國資辦匯總初審並會同相關部門會商後,提出下年度政府融資計畫及項目資金計畫及建議,於12月10日前報縣政府。
縣政府審定國資辦上報的年度融資計畫後,將年度政府融資計畫、融資項目和融資資金用途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九條 縣政府收到縣人大常委會對年度融資計畫及項目的審議意見後,批轉縣國資辦將年度融資計畫及項目分解下達給各投融資主體,並由縣國資辦向各融資平台出具融資批覆,作為政府投資項目融資依據。
各融資主體根據下達的政府融資計畫制訂年度融資計畫,具體落實項目融資的方式、規模、期限、融資成本、還貸來源、融資次數和具體額度,按照與有關金融機構確定的承貸金額分別簽訂借款契約。借款契約報縣國資辦、縣金融辦備案。
第十條 在融資過程中,確因特殊情況需新增或者減少年度融資計畫及項目的,投融資主體應及時報縣國資辦,國資辦匯總後報縣政府,縣政府審定後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後執行。確需對部分單一項目融資事項進行調整的,投融資主體在保證項目實施進度的前提下應向縣國資辦報送調整方案備案。
第十一條 各投融資主體在債務性融資中需要提供有關方擔保的,應在融資方案中予以說明。縣級各投融資主體在融資中不得相互擔保,規避連帶風險。未經縣政府同意,各投融資主體不得對其他單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十二條 政府性融資要堅持多元化融資模式。銀行貸款原則上使用中長期貸款,除土地儲備貸款外,一般不借用3年期以下的貸款。融資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須報縣政府審批。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性投資應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績效第一、風險可控、依法經營的原則進行。各投融資主體應當充分發揮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制的作用,遵循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要求,堅持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戰略目標,制定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並按規定程式進行可行性研究、集體討論、科學決策,做到投資回收期與政府投融資計畫相匹配,實現投入與產出良性循環。
第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應重點支持縣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及社會事業等領域的建設,合理調配經營類和非經營類項目。非經營類項目應堅持有利於帶動基礎產業、改善投資環境、儲備土地增值的原則,提升城市形象和公共服務能力,增強公司自身造血功能;經營類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確保項目收益滿足償債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
各投融資主體嚴禁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嚴禁與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作投資;嚴格控制與主業無關的投資項目;未經縣政府同意,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收購兼併、以非現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應嚴格做好審計評估和盡職調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 各投融資主體所實施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關於重大決策事項程式辦理。500萬元以下投資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報縣國資辦審核,報縣政府審批;500萬元以上投資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報縣國資辦審核,報縣政府同意後報縣委審批。
各投融資主體年度總體投資規模應當按照縣政府年初審定的投資計畫執行,並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未經批准,不得超計畫實施。
第十六條 凡實施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大足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規範運作,杜絕違規操作。
第十七條 嚴格實行政府性投資項目目標管理,各投融資主體所實施年度項目須按月向縣國資辦報送實施進度。縣國資辦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投資完成後,各投融資主體應在三個月內對項目做出總結評價報告報縣國資辦,縣國資辦審查核實後報縣政府並抄送縣財政局。如出現未按計畫投資、未能實現項目預期收益、投資發生損失等情況,各投融資主體應及時向縣國資辦書面報告情況。縣國資辦應組成調查組,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向縣政府書面報告情況。
第十九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管理,嚴禁隨意變更。凡單項投資建設項目投入超預算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各投融資主體應及時將超預算情況和原因按第十條的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切實把土地儲備作為增強投融資主體資本運作能力的重要手段。由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全縣土地一級儲備,保持供需相對平衡,通過規劃控制、功能分區、土地整治等方式,促進土地增值,實現資源、資本、資金的良性循環。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融資資金堅持“統一管理、專項核算、封閉運行”的原則。
每年初縣國資辦應會同相關部門和投融資主體,根據年度項目投資計畫、還本付息需求、項目經營收益、財政專項補助等情況,制訂年度總體資金平衡計畫,報經縣財政審核、縣政府審批後,由縣國資辦統一調度實施。
縣國資辦應定期召開政府投融資資金調度平衡會議,對資金用款情況和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分析,加強國資集團內資金統籌調度,確保資金高效運行。
第二十二條 各投融資主體所實施投資項目必須為當年度按規定程式審批的方可納入資金安排計畫。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計畫又確需當年開工建設的應急項目或其他特殊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式報經縣政府批准後,方可納入項目管理追加資金投放計畫。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融資資金原則上採用授信額度方式,以降低融資成本。需要資金時由融資主體向授信銀行辦理用款手續(授信契約有規定提款時間和數額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所有投資項目必須按進度撥款。未能按計畫支用資金、造成資金積澱和未能有效落實還款來源、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項目,縣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減資金計畫。
第二十五條 各投融資主體須按投資項目開設專戶,按會計制度設立轉賬,按照下達的項目建設內容及投資計畫進行明細核算,在每月5日前向縣國資辦報送上月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及償還情況。縣國資辦匯總後應於每月10日前報送縣政府,並抄送縣財政局、縣金融辦。
第二十六條 各投融資主體應當於投資項目實施後,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資金的使用、進度、組織管理等進行檢查。每一季度末與融資資金存儲銀行、項目實施單位進行對帳,核對融資資金的投入、使用和償還情況,並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各投融資主體要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則,降低內部運行成本,將運行費用嚴格控制在規定標準之內。同時嚴格區分政府投資項目和其他項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攤費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資資金、擠占成本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充分利用政府徵信手段強化各投融資主體的投融資運作能力,採取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撥改投、非經營性國有土地作價注資、城建資產授權管理以及城市資源授權利用等多項措施,積極做大各投融資主體的資本金規模,增加現金流入,提高其資信等級。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投融資主體對政府性投融資形成的各類基礎設施、儲備土地等資產,要遵循科學合理、程式規範、全面詳盡、動態反映的原則,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登記、處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統計評價工作,真實反映投融資資產的價值。
第三十條 建立資產分類登記台賬制度。各投融資主體對投資形成的各類資產嚴格賬、卡管理,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保證資產完好。
屬於基本建設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應按項目進行核算,核算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要求。該類資產台賬反映的價值,應為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後的工程決算價值。
儲備土地的價值一般應按宗地進行歸集核算,核算的內容應遵循各級財政、國土部門關於國有土地儲備運營資金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該類資產台賬反映的價值,原則上可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評估,以評估後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登記入賬。
經縣政府批准對外形成的股份、債權及實物組成的資本,應遵循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經核算後如實登記入賬。
第三十一條 建立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對各投融資平台成立時政府撥給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的資產和其他法律確認的國家資產,在資產處置時,區別資產占用單位的性質,分別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政府投融資形成的基礎設施、非經營性房屋建築物等資產的處置,應當按照縣政府批覆檔案、會議紀要等相關要件確定的意見,進行資產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建立資產收益管理制度。政府投融資資產收益包括: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資產特許經營、廣告收入等收益;資產出售收入、資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土地出讓收益等。各單位應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資產收益的核算,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建立統計報表及綜合分析報告制度。各投融資平台在做好資產管理的基礎上,應當編制資產統計報表和撰寫綜合分析報告,每季度及時上報縣國資辦。縣國資辦負責匯總各投融資平台統計報表,做出報表匯總和分析說明,並定期書面報告縣政府。

第七章 償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 融資資金的本息償還按“誰融資、誰償還”原則執行。各投融資主體須按照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本息償還計畫,及時足額償還本息。
符合金融機構相關規定,並經縣政府審批同意,融資資金用於第三方的,借貸雙方應簽訂借款契約,明確還款期限和方式,由借款方按借款契約的規定,及時足額的還給貸款方,再由貸款方償還給金融機構。
第三十五條 各投融資主體每年末應將當年償債執行情況和次年償債計畫報送縣國資辦,縣國資辦匯總後,會同縣財政局、金融辦部門編制全縣政府性融資資金籌措和償還計畫,並報縣政府審定、縣人大常委會審批後執行。
當年償債執行情況和次年償債計畫主要包括:融資資金償債、自有資金償債和財政償債資金償債的計畫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償還本息資金主要來源於各投融資主體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收益,對公益性等低收益項目實施財政補助。
各投融資主體取得的政府投融資資產收益,應首先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債務償還和後續投入,其次用於平台自身的自我發展,不得違背徵信管理拖延還款,影響縣域金融生態。
對需實施補貼的部分由各投融資主體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經縣政府審定後方可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十七條 縣財政建立償債專項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項目運作收益、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補貼資金、預算外資金及土地基金等,償債專項基金專項用於政府性融資補貼還款。
第三十八條 嚴格還款付息審批管理。各投融資主體承擔的還本付息資金須在每期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內及時繳入縣財政償債資金專戶;對納入縣財政預算的還本付息資金,由縣財政局在每期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內撥付到償債資金專戶。還本付息資金支出由縣國資辦初審、報縣財政審批後撥付。
第三十九條 縣國資辦會同縣財政局、縣金融辦以債務率、償債率等相關指標為參考,建立政府融資風險預警體系,對政府的投融資規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評估和監督,把政府性建設總量控制在財力可承受範圍內,確保舉債有度、用債有效、還債有信。

第八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條 嚴格政府性投融資綜合目標考核。由縣國資辦統籌建立完善指標體系,對每年度政府性投融資計畫執行情況,對各投融資主體投融資完成情況和有關部門籌集資金情況,綜合財政評審、項目審計、徵信管理等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核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後作為政府補助和政府注資的依據,同時作為相關部門和人員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建立年度、季度融資計畫及執行情況報告制度。縣國資辦要按季定期收集各投融資主體融資計畫及項目的執行情況,每季度及年度末定期將全縣總體投融資計畫及項目的執行情況報告縣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
主要反映以下內容:融資計畫落實情況和融資項目進展情況;融資資金到位情況;融資項目建設情況;融資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使用融資資金公司的經營情況;變更設計和增加投資而調整當年融資計畫及項目的情況;債務償還情況;其他應報告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建立政府性建設項目財政投資績效評估制度。縣財政局要加強投融資體系資金運行監管,每年末應會同縣國資、金融等部門對各投融資平台資金使用進行投資績效評估,評審結果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定期向縣政府報告。評審結果納入考核體系。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專項審計制度。縣審計局應對融資項目有關投資建設和投融資平台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審計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審計結果納入考核體系。
第四十四條 建立金融生態指標評價制度。縣金融辦每年末應會同相關金融機構對各投融資平台履行維護地方金融生態職責提供評估報告報送縣政府。評估意見納入考核體系。
第四十五條 建立行政監察制度。縣監察局應當依法對各投融資主體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各投融資主體及其承擔的政府性投融資建設項目,依照本規定實施監督,督促項目建設投融資主體、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施工單位按本規定開展政府性建設項目投融資及項目建設,促進政府性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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