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根據預算法、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興國縣政府採購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根據預算法、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興國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財政性配套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財政性配套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採購,是指以契約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雇用等。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原則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興國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採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責對政府採購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按計畫進行。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計畫編制和公布採購計畫。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含財政性配套資金)採購物資、獲取工程或者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集中採購和招標組織工作的專門機構,即政府採購中心。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本辦法所稱供應人,是指與採購人可能或者已經簽訂採購契約的供應商或者承包商。
第八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九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人投標的採購方式。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特定的供應人投標的採購方式。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人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人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詢價採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人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向供應人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 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服務。
(二) 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貨物。
(三) 單項投資或批量契約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市政維修養護在5萬元以上)
(四)、按規定應當集中採購的項目。政府財政投資的所有工程項目,均應進入縣政府採購機構進行公開招投標,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參與監督管理。公開招標應當按照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並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就集中採購的項目編制採購目錄,並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擴大集中採購的範圍。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經採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 採購項目由於其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人處獲得的;
(二) 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採購項目的價值不相稱的。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經採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 招標後,沒有供應人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 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 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經採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 只能從唯一供應人處採購的;
(二) 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人處採購的;
(三) 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人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照本辦法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 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 經公告或者邀請無三家以上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參加投標,或者供應人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
(五)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程式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招標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機構為招標人。政府採購機構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託採購主管部門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縣人民政府及採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二)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
(三) 招標檔案發放的辦法和時間;
(四) 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五) 開標地點和時間;
(六)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邀請招標的,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20日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內容參照招標公告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採購人的委託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投標人須知;
(二) 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三) 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方法;
(四) 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
(五) 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六) 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七) 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 政府採購契約的條款及格式;
(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本款第(六)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於投標金額的5%。招標檔案應當採購人確認。
第二十一條 招標檔案中應針對標的的具體情況,主要採用以下評標方法:
(一) 打分法;
(二) 最低投標報價法;
(三) 最低評標價法。
第二十二條 招標檔案定稿後,招標人應將招標檔案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備案。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收到招標檔案後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招標人方可刊登招標通告或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二十三條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人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開標前,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招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的知情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檔案發出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於20天。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或者更正時,應當在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規定投標截止時間1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修改、補充和更正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並將此變更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投標檔案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人。
第三十條 兩個以上供應人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在公證、監察機關的監督下進行。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代表應參加開標會。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織,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規則,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滿足招標檔案各項要求的情況下,以低於標底的最低投標價者中標。最低投標價者為二人以上的,抽籤決定中標者。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經採購主管部門同意,除考慮投標價格之外,可以綜合考慮其品質、性能和投標人的服務質量、經營業績等情況,確定中標者。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須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經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需有三人以上的有效投標才能成立。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確定後,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並退回未中標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政府採購契約
第三十七條 招標活動結束後,採購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中標通知書》 指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採購契約。所簽訂的契約不得對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八條 在採購資金已存入政府採購專戶、能保證採購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下,財政部門方可通知政府採購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採購契約簽訂後,採購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採購人、政府採購機構提供的完整驗收證明材料和採購契約相關條款統一支付。
第三十九條 中標的供應人應當在採購契約簽訂後的5日內,向政府採購機構提交不高於契約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政府採購機構收到履約保證金後,應當於3日內退還供應人的投標保證金。政府採購業務結束後5日內,政府採購機構應當退回供應人的履約保證金。依照本辦法規定不經招標而簽訂採購契約的,履約保證金按本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過程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服務或者工程的,在不變更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但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條 供應人有違反政府採購契約的行為,採購人應當將有關供應人違約的情況以及擬採取的措施,及時書面上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契約。
政府採購契約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各部門、各單位執行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政府採購工作的情況;
(二) 政府採購活動是否依採購計畫進行;
(三) 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 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五) 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六) 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受理關於政府採購的投訴,並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人中止採購,並及時做出處理;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採購額20萬元以上的招標活動,招標機構應當通知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部門派員參加。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於招標活動結束後10日內就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招投標過程、評標結果等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布本級政府採購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本級政府採購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縣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應當招標採購而未招標的;
(二) 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 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招標的;
(四) 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供應人違規串通的;
(五) 定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 其他違反政府採購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供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人、招標機構或者其他供應人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禁止其3年內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
(一) 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者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
(二) 在供應人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者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 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供應人的;
(四) 向採購人、招標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 與採購人、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的;
(六) 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 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 給採購人、供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 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 與採購人或供應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 其他違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政府採購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未執行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申報政府採購、擅自採購的,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於罰款,並報縣有關部門對其主要領導給予相關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