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興國縣關於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介服務官方方面的暫行管理辦法,為規範該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範該縣勘察設計等服務委託行為,提高服務行為的公開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興國縣
  • 類別:暫行辦法
  • 用於:公共資源交易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範我縣勘察設計等服務委託行為,提高服務行為的公開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在我縣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由依法取得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各類服務,包括:
(一)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業務;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服務業務的招標代理業務;
(三)政府採購、拍賣等業務;
(四)檢測、檢驗、評估等鑑定業務;
(五)其他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以下招標、拍賣、掛牌和採購項目適用本辦法: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國家融資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經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
(六)政府採購項目;
(七)國有和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國有土地、礦產資源招拍掛項目。
第四條 本縣所屬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中介服務的,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的確定,可採用招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比選和自行委託三種形式。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含)以上的;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該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征地、拆遷費用)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
第七條 本辦法中未納入招標範圍的其他服務項目,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和中介業務契約估算價分別採用公開比選和自行委託的方式確定委託中介機構:
(一)總投資額50萬元(含)—1000萬元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勘察、設計、監理服務項目,或勘察、設計、監理業務單項服務契約金額在2萬(含)—30萬元的,須採用公開比選的方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其他的按規定辦理告知後可由項目單位自行委託中介服務機構;
(二)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契約金額在2萬元以上(含)的,須採用公開比選的方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2萬元以下的可由業主單位自行委託中介服務機構;
(三)政府採購招標代理和拍賣業務代理須採用公開比選的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
(四)其他中介服務業務契約金額在2萬元(含)以上的,須採用公開比選等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2萬元以下的可自行委託。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如採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三)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採用公開招標,將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
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由項目單位、行政監管等各部門廣泛推薦三家以上具備承擔項目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投標。
縣重點項目的邀請招標由縣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縣人民政府授權縣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二)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必需的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根據設計條件及設計深度,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類型分為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招標和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招標兩種類型,我縣原則上以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為主。
第十一條 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項目單位可實行方案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即通過對方案設計的評比確定項目初步設計、施工設計的承擔機構。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應按照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積極鼓勵採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技術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縣重點工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中,對經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方案在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投訴處理後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根據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主要包括:
(一)項目單位(招標人)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二)項目單位(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的,或者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項目單位(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也發生上述問題,依次可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三)項目單位(招標人)將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檔案約定的相關機構或會議,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
縣重點工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的定標辦法須報縣發改委審批後方可發布。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檔案和招標公告中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約定:
(一) 投標人的設計方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
(二) 招標人對中標人、未中標人的設計方案的使用許可權和處置權力;
(三) 未中標人的設計方案補償方案、金額等。
第十五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勘察設計等服務項目的其他招標投標程式,遵照法律法規及我縣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必須採用公開比選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委託項目,應由項目單位向縣招投標中心、行業監督部門和縣招投標市場管委會辦公室辦理告知。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的公開比選活動,由業務操作部門與項目單位合理確定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等級和評選辦法,共同編制比選檔案、公開發布比選信息、組建評選小組,綜合考評服務收費標準、技術力量、服務質量等因素,確定中選人。
比選業務信息在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2-3個工作日以上,中選結果應公示1-2個工作日。
中介服務機構公開比選活動,經二次公告仍無中介機構參與,可由業主按公開比選的條款自行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 對採用自行委託方式的中介服務委託項目,項目單位項目概況、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等級設定和服務收費預算金額等項目情況應向相關部門辦理告知程式後,方可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
第十九條 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勘察、設計、監理等各類中介業務的委託行為進行監管:
財政、國土、林業、規劃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監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業內項目的監管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對各類項目涉及的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招標投標市場管理部門對進入招標投標中心的各類交易活動進行場內監督,重點對信息公開、專家抽取、交易規範、執行工作紀律等進行監督。會同行業監管部門建立履約行為評價機制和中介準入機制。
監察部門對各類交易活動進行行政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規定,應當實行招標或公開比選的而採用自行委託的,一經查出,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項目單位與中介服務機構串通而影響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並追究相關單位負責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必須與中介服務機構在人員、財務、業務、名稱等方面脫鉤,不得與任何部門、單位有互為隸屬關係。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任職、掛職或兼職。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和業務操作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履約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向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政監察或行業監管等部門報告。經上述部門調查認定,中介服務機構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業監管部門依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罰,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將違法違規及處理情況上報、通告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有偽造資質證書、出借證照、串通作弊、泄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或因自身工作失誤導致所代理業務失敗、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並承擔相關責任和經濟賠償。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採取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結果無效。中介服務機構在辦事代理業務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操作。
第二十五條 參加招標投標、比選活動的企業、個人和評標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業監管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時間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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