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目的是規範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源於《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earthquake social service project
  • 目的:規範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
  • 相關法規:《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 級別:二級管理單位
  • 對應:地震社會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服務工程)管理,依據國家基本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遵照《國家地震安全計畫管理辦法地震安全計畫管理辦法》,同時結合社會服務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服務工程屬於國家地震安全計畫的組成項目之一。社會服務工程按建設內容分為:震害防禦服務系統、地震應急救援服務系統、地震預警示範系統。按建設單位分為39個單位子項目,單位子項目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
第三條 社會服務工程投資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服務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為中國地震局。
第四條 社會服務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契約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社會服務工程建設實行兩級管理體制,中國地震局為一級管理單位,建設單位為二級管理單位。建設單位指承擔社會服務工程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各直屬單位。
第六條 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是社會服務工程法人。
第七條 項目責任人代表項目法人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八條 單位子項目實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二節 項目法人和責任人管理職責
第九條 項目將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職責:
(一)按《國家地震安全計畫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負責與中國地震局各司室溝通。
(二)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預)算;
(三)組織編制年度投資計畫,報中國地震局;
(四)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
(五)組織編制建設單位預算;
(六)提出預算內的設計變更意見,報中國地震局;
(七)負責投資控制;
(八)負責進度控制;
(九)負責質量控制;
(十)負責招標採購的管理,實施中國地震局集中採購;
(十一)提出設備和軟體的技術指標,報中國地震局;
(十二)負責財務的管理;
(十三)組織項目培訓;
(十四)每月向中國地震局匯報項目進展和下階段工作;
(十五)每月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匯報項目進展;
(十六)負責項目檔案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七)在中國地震局主持下,組織單位子項目竣工預驗收;
(十八)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十九)負責項目總驗收的準備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責任人職責:
社會服務工程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責任人代表項目法人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從項目立項開始到項目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計畫、組織、協調,對項目涉及的全部工作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實現項目的目標。同時對整個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採購、契約等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實行“三師”即總設計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三辦”即總設計師辦公室(簡稱總設辦)、總工程師辦公室(簡稱總工辦)、總會計師辦公室(簡稱總會辦)管理體制。
“三辦”在項目法人和“三師”的領導下工作,“三師”對項目責任人負責。
第十二條 總工程師職責
項目總工程師在項目法人的領導下,主持總工辦工作。根據項目設計,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負責項目建設中有關工程技術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和根據需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預算內修改設計的建議;審核項目建設依據、技術規程,提交項目驗收報告等。
第十三條 總工程師辦公室職責
(一)對項目法人負責,負責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對項目總工程師負責,負責項目技術指導、協調和諮詢;
(二)負責起草項目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制定項目相關技術規程;
(三)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的組織工作;協助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相關內容的編制;
(四)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
(五)負責制定工程進度計畫和年度用款計畫;
(六)負責審核項目年度建設任務和投資計畫;
(七)負責對建設單位的項目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
(八)負責項目統一集中採購的招標組織工作,組織編制項目採購招投標和契約文本,負責契約的執行管理;
(九)負責建設單位項目進展匯總工作,編髮項目簡報,檢查和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十)負責組織編寫項目驗收報告;
(十一)承擔對各建設單位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配合項目一級管理單位開展項目審計監察,並負責項目審計監督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項目各類檔案的收集和管理,並配合中國地震局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檔案進行驗收;
(十四)負責與中國地震局相關司室溝通聯繫;
(十五)負責項目的宣傳與報導;
(十六)承辦項目法人和項目總工程師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總設計師職責
項目總設計師在中國地震局相關業務司室和項目法人的領導下,主持總設辦工作,負責項目設計工作;負責項目建議書編寫;協助指定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項目總設計師辦公室成員對項目的預算內設計變更或調整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總設辦職責
(一)對總設計師負責,協助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預)算的編制;
(二)負責審核項目的預算內設計變更或調整;
(三)協助項目及分項開展測試大綱和驗收大綱的編制;
(四)承辦項目總設計師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總會計師職責
項目總會計師在項目法人的領導下,主持總會辦工作。負責組織制定項目財務管理制度,並對有關財務重大事項提出決策建議,審核項目預算和年度投資計畫,組織編制財務分析報告和竣工決算工作。
第十七條 總會辦職責
(一)對項目總會計師負責,組織制定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二)負責指導、培訓、監督、檢查各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審核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四)參與項目重大經濟契約、協定的簽訂;
(五)監督檢查項目投資計畫執行,提供項目財務分析和建議;
(六)組織編制項目財務報表、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七)負責項目執行期間總會辦財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八)組織並接受上級財務及審計部門對項目投資管理的監督檢查;
(九)承辦項目總會計師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建設單位職責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為單位子項目責任人,對單位子項目的管理負責。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建本單位社會社會服務工程管理機構,並報項目法人備案;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項目管理規章制度;
(三)負責制定本單位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四)負責控制本單位項目投資概(預)算執行和工程進度;
(五)負責本單位項目實施進度月報編制和上報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項目工程建設質量;
(七)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施工圖設計;
(八)負責本單位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九)負責組織本單位項目工程、設備及軟體等的招標;
(十)負責本單位項目資產的管理;
(十一)負責本單位項目信息資料及檔案的管理;
(十二)配合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本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
(十三)負責對本單位項目實施審計追蹤工作;
(十四)負責本建設項目的宣傳及保密工作。
(十五)協助、配合投資部門、一級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對本單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及時反映出現的問題和處理措施。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年度投資概算由項目法人匯總審核,報中國地震局,經批覆後納入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完善投資控制的制度,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預)算編制年度預算,作為建設單位投資管理和單位工程建設的依據。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實際造價控制在批准的投資概算指標內。嚴禁擅自變更設計概(預)算,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凡發生重大技術變更不涉及投資調整的,建設單位應報項目法人,經總工程師和中國地震局主管業務司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如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因其它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投資的,建設單位必須報項目法人,經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中國地震局主管業務司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地震安全計畫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式報批。預算調整上報檔案內容包括:
(一)調整理由:方案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調整內容:調整後的設計方案、圖紙、概(預)算、技術規範和其他內容等;
(三)調整前後比較:變更方案與原方案在設計目標、具體技術指標、標準、質量、工期和造價上的比較分析;
(四)建設單位項目責任人、設計方與監理方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單位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和現場洽商。單位工程具體施工方案的設計方在簽發涉及投資變動的設計變更前,需徵求建設單位意見。發生重大技術變更或涉及投資調整的情況,由建設單位依據本辦法的第二十一條執行。在現場涉及經濟性的洽商需嚴格簽字程式,一般情況下需由單位工程的施工方、監理方和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單位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應符合國家相關檔案規定及契約約定。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形象進度、契約約定條款及時撥付工程款。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工程監理制。建設單位責任人對項目建設質量終身負責;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對項目建設質量管理進行全程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依照項目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等,嚴格監控工程實施過程,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標準。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通過監理機構對工程的各項實施環節與建設成果實施監管。
第五章 進度管理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項目總體目標的實現,項目法人應實時跟蹤項目進展,並通過項目網站、檔案、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項目進度。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階段性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建設單位要建立項目例會制度,重要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並及時上報項目法人。
第三十條 項目實行定期工作匯報制度。各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進展,形成周、月、季度報告,並及時報項目法人。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期限完成階段建設任務的,視情況報請中國地震局給予通報,並責成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影響項目進度的特殊情況,建設單位要及時向項目法人報告。
第六章 招標採購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招標投標制。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採購。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招標程式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和《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細則》、《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規程》以及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如採用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招標核准方案》中的招標方式之外的方式進行採購,應按規定提前向中國地震局申請並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採購結果須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要將所有政府採購項目按照財政部預算管理要求全部編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章 契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過程中各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契約管理制。項目契約文本必須採用國家工商管理等部門制定的規範格式契約文本。
第三十九條 項目契約必須經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審查後方可簽訂。項目財務部門按照生效後的契約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契約文本管理制度,全過程負責設計、施工和設備採購等契約文本的保管、整理和歸檔。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契約執行跟蹤機制,全過程監督契約執行情況;建立契約處理機制,控制和有效處理契約變更、索賠,妥善解決契約爭議。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家地震安全計畫管理辦法》和管理辦法等檔案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切實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嚴格資金審批許可權,對財政資金管理和支付,要認真執行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建設單位法人代表對項目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領導責任。建設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責成專人負責相關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資產驗收手續,設定項目資產核算的必要輔助賬簿或資料庫,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確保項目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項目質保金的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確保質保金保管安全,清退有序無誤。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經批覆後,對交付使用的資產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項目財務管理工作,並報項目法人備案。在項目建設期間要保持財務人員的相對穩定,對確需調整的項目財務人員,要函告項目法人備案。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項目檔案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檔案局《國家重大項目檔案歸檔要求與檔案管理規範》和中國地震局《重點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檔案部門要按照項目法人列出的項目檔案歸檔目錄,責成專人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登記、整理和歸檔工作,並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五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密的檔案材料,要按檔案保密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保管,並適時做好檔案的解密、銷毀等工作。
第十章 審計和監察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審計監察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配合中國地震局對各建設單位概(預)算執行、項目資金與資產及違規問題進行審計監督;建設單位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概(預)算執行、項目資金與資產及違規問題的審計監督,並督促建設單位對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審計監察部門要責成專人負責項目審計監察工作,並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五十四條 審計監察人員要按照《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履行職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注重對項目政府採購招投標、項目預算執行、項目契約簽訂及涉及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環節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審計監察部門要配合上級審計監察部門的工作,並協助查處項目中的違紀違法問題。
第十一章 驗收管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實行分級驗收。
(一)單位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主持。
(二)單位子項目檔案驗收工作由中國地震局辦公室主持,項目法人配合做好組織工作;
(三)單位子項目的技術驗收由中國地震局相關司室主持,項目法人配合做好組織工作;
(四)單位子項目竣工預驗收由中國地震局主持,項目法人(項目責任人)在中國地震局的領導下組織驗收工作;
(五)項目驗收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主持;
第五十七條 單位子項目投資完成率達到95%以上,經試運行合格,並通過項目技術驗收、檔案驗收,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方可向項目法人單位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
第五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在所有單位子項目竣工預驗收通過基礎上,編制總體竣工財務決算,方可申請進行項目總驗收。
第五十九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按照《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先審核後審批”的原則進行。各建設單位完成單位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後,項目法人(項目責任人)負責組織編制項目財務竣工決算,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六十條 驗收工作按照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組織編制的驗收大綱執行。
第十二章 獎懲
第六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國地震局對在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環保節能、技術創新等方面獲得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專項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對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和規模、嚴重超概算、建設質量低劣、進度嚴重滯後的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採購結餘資金。
挪用、截留項目建設資金以及採購結餘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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