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吉林省全
- 第二條: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國家體
- 第三條 :全民健身工程興建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吉林省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使全民健身工程成為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推動民眾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作為啟動資金,捐贈給城市社區、農村鄉鎮及公園、學校、機關等部門,由受贈單位興建,旨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性體育設施。
第三條 全民健身工程興建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園、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贈單位,擁有受贈或受贈資金購置的體育器材、設施等產權,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條 吉林省體育局是全省全民健身工程工作執行部門,負責省內各地全民健身工程建設和使用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
各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州、縣(市)區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做好與規劃、城建、園林等有關部門的組織與協調。
第五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要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服務民眾、保證質量、建管並舉的原則,調動和發揮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以期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資 金
第六條 全民健身工程建設啟動資金由國家體育總局和吉林省體育局從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鼓勵和提倡受贈單位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籌集和吸引其它資金共同投入。
第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度要向吉林省體育局報送本地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全民健身工程情況,並以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全省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對全民健身工程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三章 建設與配置
第八條 全民健身工程應當在居民小區、公園、街心花園、廣場等便於民眾健身並且安全的場所興建。
第九條 擬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申報,由省體育局確定受贈單位。省體育局負責與受贈單位簽訂包括工程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內容的捐贈協定書。
第十條 受贈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民眾體育活動開展普及;
(二)具有符合標準的室內、室外場地建設條件;
(三)能保證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維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工程場地的選擇和器材的配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與城市、社區、公園等建設規劃相配套,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應該出現擾民現象。
第十二條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並且應當是生產廠家向保險公司投保的產品,確保全全、實用。
受贈單位要嚴格執行生產廠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規定,按時報廢。
第十三條 全民健身工程必須配備有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規定標識的標誌物。標誌物應醒目、美觀、經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改變全民健身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並經省體育局同意。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工程應當方便民眾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確需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當地物價等部門審批,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用於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對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受贈單位應當對受贈物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要求向捐贈執行部門報告使用、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受贈單位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長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辦法。
第十九條 全民健身工程必須設定使用說明和健身者須知等告示牌。對因使用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損壞的設施,必須設定警示標誌及中文說明牌。
第二十條 受贈單位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員隊伍,對場地、器材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受贈單位要在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競賽、健身、遊戲等活動,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體育積極分子的作用,對健身者進行科學指導。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資、建設、管理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省、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管理和使用中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市州和縣(市)區,省體育局將減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用於全民健身工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對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證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贈單位,由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對於損壞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受贈單位應酌情責其賠償或修復,對侵占和故意破壞全民健身工程設施者,除責其賠償損失外,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