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根據《吉林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程受贈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

基本介紹

具體內容,實施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本細則規定的受贈單位是指全民健身工程興建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園、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等單位。
第三條 申報配建全民健身工程的程式:“市級工程”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當地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核准,市州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省級工程”由市州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省體育局審批。
第四條 受贈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體育工作納入單位總體發展規劃;
(二)建有依託街道、鄉鎮的體育組織;
(三)民眾體育活動普及;
(四)具備器材安裝的場地建設條件;
(五)有全民健身工程的專項經費;
(六)能夠保證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維修和管理;
(七)選址與綠化、美化、規劃相結合;
(八)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便於民眾參與,不擾民、不損綠。
第五條 省體育局職責:統籌規劃、巨觀管理。
(一)制訂省全民健身工程建設與管理規劃及相關政策,審查市州、縣(區)申報方案,對全省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實施《吉林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
(三)對健身器材生產廠家實行準入制,準入條件為必須獲得國家體育總局質量檢測部門的質量認定證明,對其產品進行質量保險,保證售後服務;
(四)保證全民健身工程配建的引導資金和器材更換的部分經費。
第六條 市州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一)制訂本市州全民健身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實施細則》,核准本市州、縣(區)申報方案,對全市州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進行具體指導監督與檢查;
(二)建立本市州全民健身工程檢查評估制度,將全民健身與管理工作列入市州對先進體育社區(街道、鄉鎮)的評選工作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單位的評選範圍;
(三)建立督導小組,對本市州全民健身工程定期檢查;
(四)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員隊伍,定期對全民健身工程體育指導員進行培訓;
(五)保證全民健身工程新建和器材更換的部分經費。
第七條 縣(區)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落實配建場地、組織開展活動。
(一)實施本市州全民健身工程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
(二)協助配建單位選擇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的用地和用房;
(三)落實新配建的單位引導資金的器材更換的部分經費;
(四)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員隊伍,培訓骨幹,開展豐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受贈單位的職責:具體實施、日常管理。
(一)將全民健身工程納入街道、鄉鎮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矢;
(二)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
(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做好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四)做好日常的開放工作,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為民眾提供健身指導服務;
(五)籌措全民健身工程建設和器材維修經費。
第九條 生產廠家職責:確保質量、長年維修。
(一)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技術標準生產健身器材,接受省體育局的監督;
(二)向受贈單位提供易損部件的備用件和專用維修工具;
(三)對安裝的健身器材實行一年內免費保修(包換)、終身維修,一年後的維修只收材料成本費;
(四)建立維修隊伍,公布報修電話,接到報修信息後,城近郊區應在24小時,遠郊區縣應在48小時內到現場處理,遇特殊情況時,應在三天內處理完畢;
(五)為受贈單位免費提供維修技術培訓;
(六)研創適合民眾健身需要的健身器材。
第十條 健身者義務:遵守規則、文明健身。
(一)自覺遵守全民健身工程開放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科學文明地進行健身活動;
(三)合理使用器材,發現器材損壞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建設經費採取國家體育總局、省體育局體育彩票公益金為引導資金與地方政府籌款相結合的辦法;
(二)日常管理經費由受贈單位負責;
(三)器材更新經費由省體育局和地方政府及受贈單位共同承擔,具體如下:
1、器材安裝後一年內由廠家免費提供保修(包換)。
2、一年以後,日常維修保養經費由受贈單位自行解決。
3、器材老化需更新時(活動類和固定類健身器材的報廢期分別為4年和7年),所需經費由省、市(州)體育局和地方各級政府公共解決。
第十二條 健身器材生產廠家要對全套器材配有標誌牌、使用說明牌、健身須知牌和警示標誌及中文說明,並按受贈單位要求將其安裝在顯著位置。
第十三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與市州、縣(區)體育行政部門及受贈單位簽定捐贈協定書,捐贈協定書的內容:
(一)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的工期;
(二)全民健身工程建設資金的投入比例及使用方法;
(三)全民健身工程的歸屬權及管理權,以及管理形式;
(四)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進行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確需收取管理費用的,所收費用必須用於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維修,收費標準應得到當地物價部門的批准。
第十五條 關於因全民健身工程而出現影響居(村)民正常生活的處理:
(一)凡因健身器材安裝位置不合理而影響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當地市州、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應責成受贈單位重新選擇合理位置另行遷移;
(二)凡因健身器材質量而影響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受贈單位應責成生產廠家對其進行修復,不能修復的應按受贈單位要更換價值相同的健身器材;
(三)凡因健身者高聲喧譁而影響居(村) 民正常生活的,受贈單位要加強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使用健身器材導致人身傷害的責任認定:
(一)由於健身器材質量問題對健身者造成傷害的,由該器材生產廠家負責賠償;
(二)由於受贈單位管理不善(如使用說明牌、警示標誌未設定或對已損壞的器材未採取相應有措施等)對健身者造成的傷害,由受贈單位負責賠償;
(三)由於健身者使用器材不當或明知器材已損壞仍繼續使用造成的傷害,責任由健身者自負;
(四)未滿12周歲的兒童在健身活動時,應有監護人陪同,否則,出現傷害事故由其監護人負責。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體育局負責 解釋。

實施時間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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