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的資金。公益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機構和公益金使用單位。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機構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對全國公益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地區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公益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在體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日常公益金的收、繳事宜。
第三章 公益金的來源及構成
第七條 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一)從事體育彩票銷售總額中按不低於30%的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下級按規定比例上繳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開型彩票的棄獎收入。
第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所規定的範圍、比例提取公益金,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或隨意調整範圍和比例。
第九條 公益金必須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繳付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坐收坐支,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四章 公益金專戶管理
第十條 公益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用帳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國家體育總局收取並集中的公益金,實行中央財政專戶管理。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收取並集中的公益金,實行地方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必須按國家規定在銀行開設公益金專戶。
公益金專戶是體育行政部門在一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開設的單一用於公益金收支管理的計息專項帳戶。
公益金專戶分為公益金過渡戶和公益金支出戶。
第十三條 過渡戶是指體育行政部門委託體育彩票管理機構為代收統繳公益金而在銀行開設的專用收入存款帳戶。過渡戶的存款只限於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或下級管理單位過渡戶。
第十四條 支出戶是體育行政部門為接收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撥入的公益金而在銀行開設的帳戶。支出戶只能發生公益金核撥和支出款項。
第十五條 每個體育彩票銷售點的銷售現金,必須於當日存人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
體育彩票銷售實現後,應按規定的比例及時計提公益金,於結算後5日記憶體入公益金收入過渡戶,並於每月 10日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用款時要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公益金收支計畫填寫用款申請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公益金上繳財政專戶情況及時審批並將所申請資金撥入公益金管理部門的支出戶。
第五章 公益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專門管理機構,必須按照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公益金收支計畫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八條 公益金主要用於落實《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綱要》以下範圍的開支:
(一)資助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二)彌補大型體育運動會比賽經費不足;
(三)修整和增建體育設施;
(四)體育扶貧工程專項支出。
資助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是指用於民眾性體育活動、進行全民體質監測、培訓社全體育指導局等項開支。
彌補大型體育運動會比賽經費不足是指用於國際、國家、地方最高級別的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及重大國際單項體育比賽。
修整和增建體育設施是指用於彌補維修和新建大眾體育設施及專業體育比賽、訓練場館的經費不足。
體育扶貧工程專項支出是指專項用於支持貧困地區體育事業發展的支出。
第十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在安排公益金時,用於落實《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的資金為年度公益金收入總額的 60%,用於彌補落實《奧運爭光計畫綱要》經費不足的資金為 40%。省級以下(含省級)的體育行政部門要按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比例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合理安排使用公益金,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保證公益金專款專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二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跟蹤問效制度,加強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公益金的整體效益。
第六章 公益金收支計畫及報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級公益金收支規模和支出需要編制公益金年度收支計畫,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部門審批;同時,抄送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收支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一般不作調整。在年度執行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以及機構發生較大變化等原因需調整收支計畫時,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報公益金年度收支決算。同時,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編制月份或季度公益金收支情況表,並上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對所屬管理的公益金收支決算審核匯總後,編制本級公益金收支決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財政部門對體育行政部門報送的公益金收支決算進行審批,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應責成體育行政部門及時糾正。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覆的公益金收支決算,報同級人民銀行和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由上級體育行政部門編制所屬管理的公益金收支決算,並在兩個月內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公益金的管理和監督,不斷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帳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監察、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對公益金的收取、使用等資金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含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每年7月份將上一年度的公益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在指定的新聞媒介上(國家體育總局在人民日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省級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違反財經紀律進行處罰:
(一)體育彩票銷售實現後的現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存人棄我取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的;
(二)結算後,資金未及時、足額存入體育彩票公益金收入過渡戶的;
(三)公益金收入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編報年度公益金收支計畫及月、季、年度會計報表的;
(五)不接受審計、監察、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及上級體育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不按規定範圍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的;
(七)瞞報或轉移公益金收入、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的;
(八)用公益金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入股以及發放獎金、津貼和補助的;
(九)營私舞弊、貪污私分公益金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有第二十九條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單位應予以處罰:
(一)屬第(一)、(二)、(三)、(四)、(五)項行為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核減體育彩票銷售額度;
(二)屬第(六)、(七)、(八)項行為的,對違反規定使用的資金全部收繳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並暫停當地當年的體育彩票銷售,情節嚴重的,延長暫停體育彩票銷售時間;追究當事人及單位領導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三)屬第(九)項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屬第(十)項行為的,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井按以上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
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廢止
通知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體育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2013年12月23日
內容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15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體經濟字﹝1998﹞3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