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體育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三條中心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中心財務部門應當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參與本單位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契約等事項,做好各項財務收支預測、計畫、控制、核實、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在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中心的公益金、獎金和發行成本費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第七條體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是指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的資金。公益金在體育彩票資金總額中的比例不得低於30%。公益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中心在體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公益金的收繳事宜,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繳付公益金,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條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一)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下級按規定比例上繳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開型體育彩票的棄獎收入。
第十條體育彩票銷售實現後,中心應按規定比例及時計提、結算公益金。公益金實行按比例分級留存使用的原則。為落實全民健身和奧運爭光計畫,國家體育總局按各地體育彩票實際銷售數額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其餘公益金由地方分級留存,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
第十一條獎金是向取得中獎資格的體育彩票購買者支付的獎勵金。
獎金在體育彩票資金總額中的比例不得低於50%.即開型體育彩票銷售現場須公布中獎辦法,包括獎級劃分、獎金數額等內容,明確體育彩票返獎金額不低於50%。電腦銷售傳統型體育彩票可在獎金範圍內按規定比例提取風險金。風險金是指從電腦彩票每個獎期銷售額中提取2%(在50%獎金範圍內),用來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的資金,當風險金累計達到200萬元時,超出部分存入調節基金。調節基金是指用來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用於設立特別獎項的資金。調節基金來源於:
1.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餘額;
2.逾期未兌付的獎金;
3.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4.風險金累計達到200萬元後超出的部分。風險金和調節基金提取後,要確保用於返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逾期未兌付的獎金不再予以兌付,視為自動棄獎,不得計入當期獎金支出。即開型體育彩票的棄獎收入經確認後納入公益金管理;電腦銷售傳統型體育彩票的棄獎收入,按有關規定納入調節基金管理,繼續用於返獎。
第十三條發行成本費是指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用於體育彩票印製、運輸、發行銷售、管理機構的公用開支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購置、租賃、維護等項目的支出。發行成本費在體育彩票資金總額中的比例不得高於20%,其中國家體育總局提取一定比例的印製發行費,用於體育彩票的印製、運輸和發行費用等,其餘由地方分級提留使用。
第十四條中心的發行費收入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准按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不得直接計人事業收入。中心收到反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可直接計人事業收入。
第十五條中心可從取得的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確定)提取修購基金,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0%,用於中心固定資產(如電腦彩票設備)的購置、維修等支出。
第十六條庫存彩票是指中心在發行過程中儲備的彩票。中心應根據市場需要制定合理的庫存彩票儲備定額,有計畫地訂購彩票,防止庫存積壓。庫存彩票必須建立健全出入庫制度,彩票的調入與發出,應按數量進行備查登記。
第十七條庫存獎品是指中心儲備的支付中獎者的商品實物。購入的庫存獎品按買價、稅金、加應負擔的運雜費等計價,但不得超過當地同類商品的市場零售價。
第十八條電腦彩票銷售系統設備包括機房主機和網點終端機等電腦設備,是開展電腦彩票業務重要的物質條件。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電腦設備等固定資產的維護和保養,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負責驗收,經驗收後的固定資產要及時人賬,並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中心的固定資產、庫存彩票、庫存獎品等應有專人管理,建立明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總賬進行核對。中心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對於盤盈、盤虧及毀損、報廢等應及時查明原因,區分不同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中心在保證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可利用閒置資產進行對外技資活動。中心對外投資應根據《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相關於續。
第二十一條體育彩票銷售實現後,中心應及時辦理資金結算手續。
省級中心要採取有效手段,如制定規章制度、簽訂契約協定、預收部分款項等,確保彩票資金及時回收,防止壞賬的產生。電腦銷售傳統型體育彩票的中心,應在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實際銷售數量與國家體育總局彩票中心結算應上繳的公益金和印製發行費;銷售即開型彩票的中心在調撥彩票時先預交印製發行費,在本批彩票發行完畢一個月內與國家體育總局彩票中心結算應上繳公益金。既銷售傳統型彩票又銷售即開型彩票的中心,應分別結算應上繳的公益金和印製發行費o
第二十二條中心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符合實際情況,並定期向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中心應當每季度向國家體育總局彩票中心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彩票資金結算表。中心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彩票資金結算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以下事項:
(一)年度彩票發行情況,本年經批准的發行額度、實際銷售數量等。
(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三)公益金收繳情況。
(四)對本年或下年度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五)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有關電腦體育彩票財務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廢止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2016年5月9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體育總局對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2件規章和19件政策性檔案,修改1件規章。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試行)
(1989年6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號發布)
(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布)
二、廢止的政策性檔案
(一)仲裁委員會條例
(1982年7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2)體政研字8號)
(二)關於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5)體乾字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3號)
(四)違犯《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4號)
(五)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 (87)體綜辦字23號)
(六)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2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8)體乾字103號)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9)體訓競綜字21號)
(八)關於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1997年4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發布,體群字〔1997〕50號)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體經字〔1998〕365號)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30號)
(十一)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444號)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53號)
(十三)關於公開水域開展游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游字〔2000〕304號)
(十四)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01年10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汽聯字〔2001〕122號)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2003年5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布,體群字〔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體群字〔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青字〔2012〕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