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提高我市專利綜合實力,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特設立萊蕪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蕪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 解釋部門: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
  • 性質: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資助範圍,第三章 資金資助標準,第四章 申請資助的條件及資格,第五章 資助申請提供的資料,第六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專利申請、專利實施、專利管理及專利保護等方面的專項資助資金。
第三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國家和山東省專利事業發展政策為導向,與萊蕪經濟、科技發展相結合,實行誠實申請、科學管理、公開公正、擇優支持、無償資助的辦法。
第四條 各區財政也要安排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資金資助範圍

第五條 專利的申請
1、國內專利申請;
2、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專利。
第六條 專利項目實施
1、資助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
2、資助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
3、資助專利技術推廣套用、專利技術的引進再創新。
第七條 專利管理
1、專利知識宣傳和人才培養;
2、對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個人的獎勵及專利明星企業、專利獎的獎勵;
3、專利信息平台建設及專利園(區)、試點(示範)單位建設;
4、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5、專利預警機制的建立。
第八條 專利保護
1、專利執法基礎條件建設;
2、專利執法活動。

第三章 資金資助標準

第九條 專利申請
1、 國內專利資助。
(1)發明專利:申請階段每件資助1000元,授權後每件資助1500元;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階段每件資助300元,授權後每件資助300元。
2、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專利的資助,是指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專利申請階段和授權後的資助。每件每個國家(地區)資助20000元,其中進入申請國家(地區)審查程式後資助10000元,獲授權後資助10000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向多個國家(地區)申請專利的,最多資助三個國家(地區)。
對年專利申請量多、質量高的單位和個人另行獎勵。
第十條 專利實施和專利管理、專利保護的資助標準,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專利工作重點,向市財政局提出相應的年度資助標準和金額,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申請資助的條件及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條件
(一)專利申請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受理,並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國內專利;
2、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專利,已經申請國家或地區受理並繳納相關費用的;
3、專利授權後獲得專利證書的。
(二)申請專利項目實施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項目屬有效專利,權屬明確,無侵權糾紛;
2、實施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和較好的市場前景,能形成較好經濟、社會效益;
3、申請專利項目實施資助的單位,須在我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生產、辦公場所。
(三)專利管理、專利保護等資助,按有關規定條件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資格
1、在我市境內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2、資助申請人必須是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一件專利有多個申請人的應由第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3、除申請非職務專利(申請)資助以個人名義申請外,其它資助均以單位名義申請。

第五章 資助申請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萊蕪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提供申請資助單位登記(註冊)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並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國內專利申請資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繳納申請費的相關證明;
2、國內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須提供:專利證書;
3、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專利申請資助須提供:國內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國家(地區)專利受理通知書及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受理收費發票;
4、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須提供:申請國家(地區)專利證書。
以上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審核後複印件存檔,原件退回。
第十四條 申請專利項目實施資助資金的單位應填寫《萊蕪市專利項目實施資助資金申報書》,並按計畫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 專利資助申請堅持地域管轄的原則。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屬市級以下單位和個人申請的,首先向所屬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市直單位和個人申請的,直接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後報市財政局,申請採取隨時受理、定期審批資助的方式。原則上每季度審批一次。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項目實施資助的,每年年初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我市專利發展政策導向發布年度專利實施資助計畫,申報單位按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的年度計畫要求於每年的8月份集中申報、集中審批。市級以下申請資助的,首先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初審後,匯總上報市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市直單位申請的,直接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材料首先進行認真審查並實地考察,並提出初步意見,然後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鑑定意見;最後,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鑑定意見,審核確定具體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
第十七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指標檔案後撥付,屬於市直單位和個人申請的,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申請人或項目單位。市級以下資金按照市財政局下達的指標檔案撥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申請,市財政局負責核批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資金全數退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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