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專利工作管理辦法

《中山大學專利工作管理辦法》是2008年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專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確認和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的重要制度。為了調動我校師生員工的發明創造積極性,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我校專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南校區為科技處,北校區為醫學科學處)負責我校的專利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專利法宣傳教育,擬申請專利項目的有關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查,辦理學校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專利(申請)項目的跟蹤管理,專利技術的實施管理,糾紛調處,以及專利基金管理和專利獎勵等。
第二章專利申請

第三條凡我校教職員工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後,應將有關成果資料申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審查,決定是否申請專利。需要申請專利的,應先申請專利,然後再組織成果鑑定、發表論文或參加學術會議。在提交專利申請以前,有關人員應注意保密,以免喪失其新穎性;專利申請提出或公布後,對該項目有關的技術秘密仍應予以保密。
第四條擬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五條決定申請專利的職務發明創造,可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辦理專利申請手續,也可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如需要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後報校長批准,再委託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有關專利申請。
第三章專利基金

第七條學校設立專利基金,每年由學校撥款,用於本校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及專利獎勵所需費用。
第八條凡屬於中山大學的職務發明創造,並以中山大學為專利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的,其專利代理費、申請費、維持費、實質審查費、複審費、專利權登記費、專利年費等,可申請學校專利基金資助。
第九條專利基金資助基本原則:重點資助發明專利,適當資助實用新型專利,原則上不資助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資助金額每項不超過四千元,實用新型專利資助金額每項不超過二千元。
第十條專利基金的申請辦法:申請專利基金資助時,由項目負責人(基金申請人)填寫《中山大學專利基金申請表》,說明申請理由和項目開發套用前景,由基金申請人所在學(醫)院主管科研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醫)院公章後,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項目申請專利後,憑國家知識產權局收費單據,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後,在批准資助金額限度內按實際支出給付(轉帳)。
第十二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授權後兩年內的專利年費可由專利基金支付,授權兩年以後的專利年費由項目負責人自行解決。
第十三條中山大學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申請專利,以中山大學作為第一申請人的,學校專利基金可資助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金額限度的70%;不是以中山大學作為第一申請人的,可申請專利基金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金額限度的30%。
第十四條以中山大學名義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或外國專利的項目,按申請國內同類專利金額額度給予資助。
第四章專利實施與獎勵

第十五條專利技術的許可貿易(即專利使用權轉讓),以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代表學校簽約,並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在業績考核中視同SCI收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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