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專利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完善專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專利基金管理辦法》(浙財教字【2003】38號)、《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專利工作的意見》(江政發【2003】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山市專利資金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和完善專利補助資金管理
  • 章數:六章
  • 實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第四章 獎勵,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專利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創新資金;
(二)上級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資金主要用於:
國外發明專利經費資助、國內專利經費資助(補助);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試點示範和專利工作的獎勵。
第三條 資助對象
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自然人。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專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申請人,下同)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內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並進入實質性審查或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二)國外發明專利已獲國外專利管理部門授權;
(三)列入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計畫,專利示範企業和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內專利資助(補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國內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補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或已獲專利授權提供專利證書複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申請受理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繳費憑證;
(四)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第一頁(複印件)。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發明專利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2);
(二)申請國(或地區)專利管理部門專利證書複印件;
(三)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複印件。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性審查階段按每件3000元人民幣資助(省財政資助),授權後再補助5000元(市財政補助);
(二)國外發明專利按每件40000元人民幣資助(每件限資助在2個國家的申請,省財政資助30000元,市財政補助10000元);
(三)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按每項2000元補助(市財政補助);
(四)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按每項1000元補助(市財政補助)。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專利申請人向市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經市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送市財政局覆核(符合報省補助條件的由市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轉報上級智慧財產權管理行政部門申請資助)。
(二)符合補助條件的,市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會同財政局聯合下達補助通知,由補助單位向市財政申請撥付。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於資助範圍;
3、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4、提供的材料不全;
5、已獲得其它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

第四章 獎勵

第九條 對列入國家、省專利工作示範(試點)或在智慧財產權(專利)制度建設、管理、宣傳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屬於由我市承擔的專利補助資金,以及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和獎勵等經費,列入市科技局科技專項資金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專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留轉下年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資助(補助)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辦法受益人。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和科技局對專利資助(補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資助(補助)的費用全數退回財政,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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