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加強以專利為主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貴陽市專利資金”(以下簡稱“專利資金”)。促進全市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專利資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巨觀導向、科學論證、最佳化投向、支持重點、注重效益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機構:貴陽市人民政府
  • 適用範圍:貴陽市
  • 類型:行政辦法
  • 專利資金來源:國家和省的扶持資金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加強以專利為主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貴陽市專利資金”(以下簡稱“專利資金”)。促進全市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作為專利申請人的單位或常住居民、實施專利技術項目的獨立企業法人以及為推動專利工作而開展相關活動的單位,均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利資金的資助與扶持。

第三條

專利資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巨觀導向、科學論證、最佳化投向、支持重點、注重效益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利資金的來源:
(一)市財政的專項預算撥款。
(二)國家和省的扶持資金。

第五條

專利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資助專利申請的相關費用。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申請代理費;發明專利實審費、維持費。
(二)用於資助及扶持符合貴陽地區產業發展方向、市場前景好、預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明顯的專利項目的實施。包括:樣機(品)研製或小試、中試、規模化生產及專利戰略研究等軟科學研究項目。
(三)用於資助及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起點高、後續創新潛力大、市場前景好並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專利實施項目。
(四)用於資助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以及以專利為主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宣傳培訓活動。包括:獎勵專利工作先進個人或單位、培育專利示範企業、舉辦智慧財產權培訓班、送培專利工作人才、製作電視節目、組織輿論宣傳、組織參加國內外發明博覽會及專利技術展交會等。
(五)用於資助專利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用於資助專利資料庫和國際、國內智慧財產權信息網站的建設及其運行費用。

第六條

申請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資助的項目,應是:貴陽地區重點發展的技術領域和行業;技術含量高的技術產品;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技術產品。
申請辦法第五條第(二)、(三)款資助的項目,應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已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已受理並已公開的發明專利申請項目。

第七條

專利資金的資助方式
(一)對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申請費、代理費、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實審費採用無償撥款的方式給予部分資助,資助金額控制在實際發生額的30%至80%;
(二)對於專利技術實施項目,採用無償撥款的方式給予部分資助。資金的劃撥方式分二次撥付:計畫下達時撥付70%,項目通過驗收或鑑定後,撥付餘下的30%;
(三)對於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款的項目,採用無償撥款的方式給予部分資助。資金劃撥方式一次性撥付。

第八條

申請專利資金資助、扶持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每年的3 – 11月份通過各區(市、縣)專利(科技)管理部門或直接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及下列有關材料。
(一)《貴陽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貴陽市專利項目實施資助(扶持)申請表》;
(三)獨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單位有效證明、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證書、發明專利公告通知書、法律狀態檢索證明、說明書摘要等(複印件);
(五)專利申請費用(申請費、代理費、實審費、維持費)繳費票據(複印件);
(六)專利實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後,應進行受理審查。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審查該申請人及申請資助、扶持的資金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
(二)資料審查:審查報送的檔案資料是否完整、規範。

第十條

對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進行立項審查。經立項審查通過的項目,即下達資助、扶持的通知,並分批報市財政備案。
對下達的專利申請經費資助項目,按核准資助的金額及資助方式撥付資金。
對下達的專利實施項目,按程式簽訂“貴陽市專利項目實施契約”後,按核准資助的金額及資助方式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專利實施項目進行鑑定、驗收,並定期向市財政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專利資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市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對虛報、挪用、剋扣、截留資助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市知識產權局應追繳回撥付的資金,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或個人的資助扶持申請。構成犯罪的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與各區、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項目進度及專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專利資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失職瀆職,造成專利資金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或監察行政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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