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優秀專利評獎辦法(暫行)

為深入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鼓勵發明創造,增強市場主體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我市發明創造的數量和質量,促進具有自主專利技術的產品及產業發展,按照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獎勵暫行辦法》等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優秀專利評獎辦法(暫行)
  • 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執行地點:貴陽市
  • 目的: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貴陽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優秀專利獎,每兩年組織一次評獎工作。獎項分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項。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為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貴陽市優秀專利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預。
第五條貴陽市優秀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二章申報條件和獎項設定
第六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依本辦法申請優秀專利獎評選:
一、專利權合法有效,無專利權屬糾紛及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
二、該專利已實施,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該項目未獲得過國家級或省級相同獎勵。
第七條優秀專利獎獎項設定標準:
(一)一等獎
該發明專利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的作用;對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節能降耗減排等起到積極的作用,或有效解決了本行業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實施三年以上,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並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
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較大作用;對解決本行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有較大作用;已實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並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
該外觀設計專利在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上具有較高水平;已實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並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設立貴陽市優秀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為貴陽市優秀專利獎評審機構。市優秀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每兩年組建一次,組成人員由貴陽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和專業評審小組。評審辦公室設在貴陽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優秀專利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專業評審小組人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主要從貴陽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中產生。
第四章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貴陽市優秀專利獎候選對象由各區(市、縣)知識產權局(科技局)、市級有關部門、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智慧財產權、科學技術專家推薦。
各推薦單位或專家應優先推薦高新技術領域的項目、積極運用專利制度維護和擴大市場份額的項目、曾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勝訴的項目、積極提出PCT國際申請或向外國申請專利的項目。
第十一條受推薦的單位或個人應向評審辦公室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①《貴陽市優秀專利獎申報書》;②專利證書複印件;③專利有效性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④專利實施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有關證明;⑤申報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是自然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二條評審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送交各專業評審小組。各專業評審小組按照評審辦法及評審標準進行初評,提出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初步意見,呈送評審委員會總評。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在充分聽取評審小組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選,票數超過半數者可以獲獎;若為半數,可再次進行投票或由評審委員會主任確定是否獲獎。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束後,評審辦公室將評出的獲獎項目公布在《貴陽日報》和貴陽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社會公眾可自公布之日起30天內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異議材料和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報評審辦公室裁定。評審辦公室在收到異議資料後,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授獎。
第十五條經公示和異議裁定後,評審辦公室將最終審核獲獎的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貴陽市優秀專利獎獎勵經費由貴陽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七條對榮獲貴陽市優秀專利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其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聘任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評審結束後若發現獲獎的單位或個人有關申報材料不實或不具備獲獎條件的,由評審辦公室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十九條參與評選活動的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並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