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是 為促進我省自主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鼓勵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的積極性,提高我省專利申請的質量和數量,特設立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內設立資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資助資金的監管審批資助政策制定和解釋。領導小組下設四川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資助申請的受理、報批等日常工作。資助資金的領取手續由四川省知識產權局財務室統一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 資助對象:本省境內單位和個人
  • 資助原則:部分資助 重點資助等
  • 實施時間:2008年4 月 1 日
  • 2015年指南:2015年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報指南
印發信息,辦法正文,

印發信息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知識產權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適應我省快速發展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形勢,提高我省專利申請的質量和數量,促進我省自主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現將修定後的《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00八年三月 日

辦法正文

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自主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鼓勵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的積極性,提高我省專利申請的質量和數量,特設立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內設立資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資助資金的監管審批資助政策制定和解釋。領導小組下設四川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資助申請的受理、報批等日常工作。資助資金的領取手續由四川省知識產權局財務室統一辦理。
第三條 資助的原則:
(一) 。
(二) 重點資助。
(三) 不重複資助。
(四) 按年度資助。
(五) 按轄區資助。
第四條 資助的對象:本省境內單位(以註冊地為準)和個人(以身份證為準)的專利申請,且《專利申請請求書》上申請人地址屬本省境內的(多個申請人共同申請的,以第一申請人為準)。
第五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資助我省技術起點高,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申請,其中重點和優先資助我省國家級和省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和智慧財產權優勢培育企事業單位,以及屬於我省支柱產業的重點企業、骨幹企業、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和重點出口企業的職務發明專利申請。
(二)用於資助確有困難申請人的專利申請。
(三)用於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 資助的內容:
當年度的發明專利申請費、審查費(須與申請費同時繳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和涉外專利申請相關費用,以及經領導小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關專利申請費用。
一件專利申請(相同技術方案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或相同技術方案的涉外申請同時申請或指定多個國家的,視為一件申請)只能享受一次資助,已享受省內外其它形式專利資助的,本資助資金不再資助。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費用給予部分資助。同一個人申請資助資金,全年度累計不超過1萬元。同一單位申請資助資金,全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同一重點單位申請資助資金,全年度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8萬元。
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所列行為的專利申請不予以資助。
第七條 資助的標準:(單位:元/件)
申請人類別 發明申請費 發明專利實審費 實用新型 涉外申請
職務發明申請 200 , 1000 , 100 , 5000
非職務發明申請 100 , 500 , 50 , 5000
第八條 資助的受理、領取時間:
(一) 資助申請應在申請當年內提出。
(二) 專利資助資金使用完畢後的資助申請不再受理。
(三) 申請人應在四川智慧財產權信息港公布《專利申請資助金領取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領取資助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申請資助應提交的材料
(一) 《專利申請資助申請書》。
(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成都代辦處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 《發明專利請求書》或《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複印件。
(四)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單位法人或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各一份。對提交的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五) 涉外申請的相關繳費憑據。
(六) 屬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申請人應提交困難證明材料。
申請資助資金的專利申請人及代辦的專利代理機構,應按規定提交真實合法的申報材料。若弄虛作假提供申報材料、非正常專利申請、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已領取的資助金全額追回,並追究其責任,其以後的資助申請不予受理,受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則取消其代辦資格。
第十條 資助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人可自行或委託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資助金申請手續並領取資助金。
接受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應建立專門賬目管理代領的資助金,代領的資助金應及時交付申請人,並辦理規範的交付手續,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續費或挪為它用。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代領、領取資助資金行為進行監管,專利代理機構應予配合。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負責資助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和相關財務制度以及廉政的相關規定,嚴肅認真、公正公開、高效熱情地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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