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行政區域:福建省
  • 作用:專利申請資助
目的,時間,

目的

為規範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特制定本辦法。

時間

第二條 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度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不足,資助申請繼續受理,資助資金待下一年度發放。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對象
第一專利權人(第一專利申請人)的地址在本省(不含計畫單列市,下同)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
第四條 專利申請資助範圍
(一)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和授權。
(二)國內授權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三)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
(四)符合專利法規定,向外國(地區)申請專利且獲得授權。
涉及國家或福建省重點項目、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權人或發明人、國家級或福建省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獲得新世紀巾幗發明家或福建省優秀巾幗發明者稱號的發明人、工人和農民發明人,可優先獲得資助。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種類
(一)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檔案印刷費、維持費、審查費、登記印刷費、印花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二)國內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後的專利申請費、登記印刷費、印花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三)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可獲得資助。
(四)外國(地區)授權專利可獲得資助。
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費、維持費、審查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減緩後才可申請資助。
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其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如果是在同一國家,在先申請已享受專利申請資助的,不再資助其在後申請。
向外國(地區)申請同一件專利的,獲得的資助不超過兩個國家(地區)。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額度
(一)國內發明的專利申請和授權按實際發生費用資助。
(二)國內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按實際費用資助。
(三)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每件資助5000元。
(四)符合專利法規定,向外國(地區)提出專利申請且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10000元、實用新型專利資助8000元、外觀設計專利資助6000元。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資助申請,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表
申請表一式二份(可從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填寫規範,簽章齊全。
(二)身份證明
資助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資助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證件複印件並簽名。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為兩人或以上的,提供其他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委託辦理資助申請的,還需提供辦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和資助申請人出具的委託書。
(三)費用票據
國內專利申請或授權、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的資助申請,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福州代辦處開具的收費收據。
獲得外國(地區)專利授權的資助申請,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的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發票和明細賬單、通過PCT途徑或其他途徑官方寄送的發票或明細賬單。
(四)其他材料
國內專利申請或授權的資助申請,相應提供受理通知書、專利證書。
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的資助申請,提供《關於繳納規定費用的通知書》。
外國(地區)專利授權的資助申請,提供外國(地區)專利證書。
第八條 各設區市要設立市級專利申請資助資金,進行匹配資助。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省知識產權局給予30%的資助;三明、南平、龍巖、寧德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省知識產權局給予50%的資助。
第九條 設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轄區內單位(含中央屬和省屬)和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外國(地區)授權專利的資助申請材料的初審,報省知識產權局審批後,由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辦理付款。
為了方便專利權人,省知識產權局委託設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各自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授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申請材料的審核,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即予受理和審批,辦理付款。
第十條 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每月20日前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資助資金上月使用情況,在每年1月20日前辦理年度結算。
省知識產權局按財政年度向省財政廳報送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和年度決算報表。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責令其返回所獲資助費用,並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 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不予資助。在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之前申請人已獲得資助的,責令其返回所獲資助費用,不返回所獲資助費用者取消其資助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由省知識產權局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於第一專利權人(第一專利申請人)的地址在本省的台港澳同胞。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之後(含當日)的專利申請、授權專利屬於本辦法資助範圍。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含當日)的專利申請、授權專利,仍按照《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科財〔2002〕74號)、《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閩科財〔2005〕50號)辦理資助。
2009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含當日)的專利申請、授權專利的資助申請。《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科財〔2002〕74號)、《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閩科財〔2005〕50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知識產權局和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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