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許昌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專利的申請,扶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成長,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設立許昌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許昌市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申請國內職務發明專利及市場前景較好的非職務發明的申請人,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條件:
1、所申請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具有市場套用前景。
2、所申請的專利應當屬於國家、河南省及我市重點發展的高技術領域和支柱產業,包括機電一體化、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節能環保以及菸草、發製品、食品加工、汽車及零部件製造、造紙、紡織服飾、能源電力、新型建材等。
3、所申請的專利應當經由專利代理機構或申請人單位內部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利工作者辦理。
4、每件專利只資助一次。
第四條 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且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在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經費配置中予以重點扶持。
第五條 列入各級政府科技計畫的研究開發項目,以相關成果申報發明專利申請的將優先給予資助。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金額:發明專利每件10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每件300元。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申請人須交驗下列材料原件並報送複印件1份:
1、《許昌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申請表由許昌市知識產權局提供;
2、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費用發票,若發票原件已入帳的,須提供發票複印件及單位開具的證明;
3、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鄭州專利代辦處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發明專利授權通知書;
4、委託河南省境內專利代理機構的發明專利代理委託書及該機構開具的專利代理收費發票;
5、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
6、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有效證明;
7、其它相關檔案證明材料。
第八條 縣(市、區)專利工作管理部門,要結合本縣(市、區)的實際制定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申請資助的審批,簽發專利申請資助審核意見通知書。
第十條 對申請獲得批准的,申請資助的申請人在接到審核意見通知書一個月內,可到申請受理部門辦理專利申請資助領款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許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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