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向創業企業進行創業投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個部門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39號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試行)》(閩政文[2007]401號)以及《福建省省級工商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企[2007]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1)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補償;(2)資助省內創業企業接受省內外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管理服務;(3)資助創業投資公共平台建設。

基本介紹

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創業企業的涵義及投資運作要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的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在福建境內工商部門註冊,並實際投資於福建境內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可申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省外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福建省內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申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的創業投資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創業投資企業已對福建境內企業進行了實際投資,所投資企業為註冊在福建境內的中小成長性企業。
(二)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三)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四)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五)不投資於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六條 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的標的為創業投資企業的實際投資額,補償額度計算式子為:補償額度=實際投資額×補償比例;補償比例=年度引導資金中用於風險補償的資金總額÷核定的年度創業投資實際投資總額。
章 創業投資管理服務補助的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 接受省內外創業投資諮詢服務機構服務的省內創業企業,可以申請創業投資管理服務補助。
第八條 申請創業投資管理服務補助的創業企業必須已與創業投資企業簽訂管理服務契約。
第九條 創業投資管理服務補助的標的為服務契約額,補助額度計算式子為:補助額度=服務契約額×補助比例;補助比例=年度引導資金中用於管理服務補助的資金總額÷核定的年度創業企業接受管理服務契約總額。
第四章 創業投資公共平台建設補助的對象和標準
第十條 承擔下列工作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創業投資公共平台建設資助:
(一)組織創業投資企業與我省創業企業的引進對接工作,舉辦創業投融資對接、創業投資政策發布會、創業投資培訓班等活動;
(二)開展創業投融資中介服務;
(三)承建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資料庫和建設福建創業投資網;
(四)承接福建省推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五)建設創業投資行業促進組織,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活動;
(六)其他。
第十一條 申請創業投資平台建設資助的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社團法人資格;
(二)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公共平台項目的確定。由省經貿委於每年年底前,根據可用於公共平台項目的資金總和,擬定下一年度工作方案並編制項目預算,會同省財政廳確定
第十三條 公共平台項目主要委託中介機構等服務平台來進行,超過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項目應通過多家競爭,擇優確定。
章 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資金申請書,包括申報材料目錄及對所申報檔案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二)投資機構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1);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營業資格證明檔案;
(四)企業章程或其他進行投資和管理的主要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評估標準說明,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及激勵約束機制說明等;
(五)企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介紹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員的從業背景、投資紀錄(附屬檔案2);
(六)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風險補償申請表(附屬檔案3);
(七)所投資的福建境內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八)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其它股東或合作方簽訂的股權投資協定;
(九)入資憑證複印件及加蓋工商局查詢章的公司股東名單(含股東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額)。
第十五條 申請創業投資管理服務補助的創業企業,除持第五條所列有效檔案外,尚需提交下列有效檔案:
(一)投資或管理服務契約;
(二)創業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營業資格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創業投資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補助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 申請報告;
(二) 公共平台建設實施方案;
(三) 工商或事業、社團註冊登記證複印件。
第十七條 引導資金補助的申請應在創業投資企業已實際進行投資或創業企業已接受管理服務以及公共平台建設開始的1個月之後至兩年之內提出,申請截止期為每年7月1日。
第六章 管理程式
第十八條 按屬地原則,由企業單位提出申請。縣(市、區)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經貿委申報,同時上報省財政廳,抄送設區市經貿委、財政主管部門;設區市項目設區市經貿主管部門向省經貿委申報,同時上報省財政廳。省屬項目由主管部門或其控股的省集團(控股)公司提出意見後向省經貿委申報,同時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省經貿委企業處負責受理引導資金補助項目申請報告及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對上報的補助項目根據《福建省省級工商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核、審定後,聯合下達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企業單位收到引導資金後,應當在財務上作增加資本公積處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單位應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財政廳、省經貿委不定期組織抽查。對於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引導資金的企業或單位,財政主管部門將已撥付資金金額收繳國庫處,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引導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和經貿部門要對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此條規定的,除將已撥付資金全額收繳國庫處,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引導資金組織開展的專項審計、監督檢查、評審論證、績效評估等管理性支出,按千分之三的比例據實列支。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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