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地點:南京市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機構,第三章 基金的設立和資金來源,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第五章 基金的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南京市委關於聚焦“四個第一”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打造中國人才與科技創新名城的決定》,深入貫徹和加快實施《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人才引領、科技創業,制度先試、園區先行”八項重點計畫的通知》,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業投融資體系,加速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創新創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以政府主導設立,市場化方式運行,旨在彌補市場失靈,對種子期、初創期及成長期等不同產業發展階段科技創業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
第三條 基金不得用於金融性投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 設立科技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市長擔任組長,分管秘書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發改委、科委、財政局、經信委、金融辦、國資委、審計局、工商局、科技創業投資集團等部門及管理機構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
第五條 委員會主要負責基金的重大事項決策和協調,包括基金的政策導向、資金籌措、管理制度、運行方式、績效獎懲等。
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包括聯繫管理機構、基金日常監管、提請召開委員會成員會議等。
第六條 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委託市科技創業投資集團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承擔基金的受託管理和市場運營職能。

第三章 基金的設立和資金來源

第七條 科技創業投資基金總規模不低於10億元,首期規模5億元,資金來源:
(一)市級財政資金;
(二)市各相關區縣、開發園區資金;
(三)經申請獲得的國家、省市創業投資引導資金;
(四)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以股權形式出資的資金。
第八條 科技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可採取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第九條 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按照資金投資用途進行區分,分類決策,分類管理。
(一)種子基金:由市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實行滾動積累。專項用於扶持和投資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的創新型企業、科技人才、專有技術或專利、科研課題項目,促進其技術孵化、產品企業化運行。
(二)直投基金:占基金規模的30%左右,即:總規模3億元左右,首期規模1.5億元左右。採取直接投資方式,主要針對成長早期和成長擴張期的科技企業開展股權投資業務,並吸引帶動社會資本投資。
(三)參股基金:占基金規模的50%左右,即:總規模5億元左右,首期規模2.5億元左右,主要為發揮母基金功能,參股設立投資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業投資子基金。
除種子基金外,直接投資基金和引導基金可按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條 基金必須選擇授牌的科技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資金監管工作。資金託管銀行要定期向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資金情況。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的主要對象為進入市科技創業企業資料庫的企業。
(一)直接投資
為了突出彌補市場失靈領域,科技創業投資基金中,種子基金投資對象為南京市內,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備較高創新水平(包括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有望形成產業規模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以及市外優秀的科技型企業和科技人才在南京的落地。直投基金部分可直接對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創業企業進行主導投資。
(二)參股投資
參股投資指參股設立其他創投基金及創投企業,該類創投基金必須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等早中期科技項目為主,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等早中期科技項目投資額不得低於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參股投資額的2倍。
(三)跟進投資
跟進投資是指對其他創投基金及創投企業選定投資的創業企業或項目,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可以與其他創投基金及創投企業共同投資,跟進投資比例原則不高於社會創投基金投資額的30%。
第十二條 委員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不同投資方式制定相應的投資決策管理辦法。其中:
(一)種子基金投資實行企業申請和基金管理公司行銷相結合、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的盡職調查,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確定種子基金支持的項目、額度和使用方式,並將評審結果提交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後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直接投資、跟進投資直接由基金管理公司按政策導向要求,按一般創投基金投資決策程式實施投資。
(三)參股投資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合作方案,報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要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具體退出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委員會負責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管,督促檢查各項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委員會負責對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工作的考核,對於種子基金、直投基金、引導基金的運作效果分類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委員會相關部門定期報告科技創業投資基金運作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每季度末向委員會報送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區縣、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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