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業扶貧開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點:河北省
- 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為促進河北省農業扶貧發展,增強河北省農村貧困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吸引國內外優質農業產業股權投資者向我省聚集,規範農業扶貧開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河北省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農業創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創業投資企業)支持農業創業企業,實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支持農業創業投資發展。
創業投資企業,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各市、縣設立的向農業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待農業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機構。
農業創業企業,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與貧困地區發展和貧困農戶增收有直接關係的成長性農業、扶貧及農業產業開發企業,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設立資金規模不超過5億元。來源為:(一)省財政廳從年度預算扶貧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的資金。其中,引導基金設立後3個月內到位資金不少於2000萬元;在引導基金設立後5年內到位資金不超過5億元。(二)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三)限制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四)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助的資金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由河北省扶貧基金會秘書處負責日常的投資運行管理。省扶貧辦、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委派人員組成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成立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方案進行評審。
第五條 引導基金運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服務地方、創新機制、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引導基金本身原則上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根據本辦法進行跟進投資的除外)。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主要採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及融資擔保三種。引導基金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七條 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符合河北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政策。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八條 引導基金要選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市、縣政府及社會資金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並重點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河北省內設立的農業創業企業。
第九條 引導基金要重點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等,重點支持能夠切實提高農村就業和生產能力的成長性農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