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泉州市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鼓勵發明創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技術,推動專利事業的發展,促進技術創新和泉州經濟的發展,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進程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區:泉州市
  • 主題內容: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
  • 屬於:管理辦法
  • 負責機構:泉州市知識產權局
  • 頒布時間:2005年10月24日
檔案內容
總 則
1.為鼓勵發明創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技術,推動專利事業的發展,促進技術創新和泉州經濟的發展,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進程,根據泉州市委、市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07年起,設立泉州市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2.專項資金納入年度科技專項經營預算,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年適度增加。當年資金若有結餘,滾存下年使用。
3.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泉州市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泉州市科技局、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4.專項資金實行無償支持,主要用於專利申請資助、專利項目實施、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表彰與獎勵先進等。
5.專利申請資助範圍:
(1)向國內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費用,包括申請費、優先權費、登記費、印刷費、印花稅、授權當年年費,及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審查費,以上費用按申請人實際繳納的金額資助;
(2)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採取授權後一次性資助的方式:進入國家階段或直接申請外國專利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8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6000 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5000元;通過PCT程式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每件資助人民幣 5000元。按照《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符合上述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我市承擔50%的資助資金。對向兩個以上(含兩個)國家申請同一件專利的,資助最多不超過兩次。
(3)向香港、澳門、台灣申請專利的,採取授權後資助,具體金額參照上述向國外申請專利的資助額度執行。
6.專利項目實施:
(1)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市場前景好、技術水平高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優秀專利,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及其推廣套用,經市科技局、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對推動本領域技術進步及產業化水平具有特殊意義的項目,以立項的形式給予5萬~20萬元的扶持資金。
(2)重點行業、龍頭企業或專利試點示範企事業開展以專利為主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和實施的,對帶動本行業自主創新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提升具有特殊意義的,經市科技局、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評審論證後,以立項的形式給予3萬~10萬元的扶持資金。對實施企業專利標準戰略且企業專利技術被列入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的,以立項的形式給予5萬~10萬元的扶持資金。
(3)鼓勵支持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與專利信息化套用推廣,重點行業、龍頭企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事業實施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套用與建設的,對提升企事業整體技術創新水平及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具有重大意義的,以立項的形式給予一定金額的扶持資金。
7.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
專利保護專項行動、跨地區專利行政執法、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智慧財產權執法交流研討活動;專利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包括強化專利行政執法基礎條件、建立專利案件專家諮詢診斷、專利預警機制等,列入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8.表彰獎勵
對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優秀專利技術的發明人和設計人給予表彰和適當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給予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專利權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給予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和省專利金獎的專利權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給予相關的發明人和設計人適當的獎勵。
9.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
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亦即舉辦智慧財產權有關展會活動。智慧財產權宣傳普及包括開展紀念“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智慧財產權法制宣傳周”“科技三下鄉”“科普宣傳周”及各種會展智慧財產權宣傳諮詢等活動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相關主題的宣傳;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包括舉辦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專題培訓、研討、論壇等,邀請專家做專題講座、報告等,以及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等,列入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10.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
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工程及相關的考核驗收;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專利(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事業工作及相關的考核驗收。對列入國家、省、市專利(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經考核驗收後,專利(智慧財產權)工作成效顯著的,其所在地財政局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對列入國家、省、市專利(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單位經考核驗收後,專利(智慧財產權)工作成效顯著或列入專利(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的,分別獎勵5萬元(國家級)、3萬元(省級)、2萬元(市級)的專利工作資金;以上獎勵不重複頒發,可執行最高額度。
11.其他
開展智慧財產權戰略與發展規劃、智慧財產權專家顧問團活動,以及智慧財產權巨觀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專利代理、評估、諮詢等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壯大,支持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學術團體等社團組織開展諮詢、研討交流和法律維權等服務。
申請的條件
12.第一申請人為本市的單位或個人,或者在本市轄區內有經常居所、經常營業所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的專利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專利申請資助資金。
13.申請專利項目實施資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且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符合本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2)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3)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4)項目的設施地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且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包括在本市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和一定的自有資金等。
14.申請資助的專利不存在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侵權糾紛、撤消專利權的請求和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等。
應提交的材料
15.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的材料
(1)泉州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表;
(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3)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的,須提交授權通知書和專利證書複印件;
(4)申請專利國際申請(PCT)資助的,須提交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局發出的專利國際申請通知書、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檢索本通知書、繳納費用的通知書複印件;
(5)申請國外專利的,須提交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檔案、專利公開文本扉頁複印件、專利證書複印件;
(6)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證的複印件;
(7)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證明(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證明。委託代辦的,還需出具代理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以上申請材料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提供材料為複印件的,還應出示相應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對。
16.申請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1)泉州市專利實施資金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近期財務報表;
(3)專利證書,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授權使用的必須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實用新型專利必須同時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以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提供材料為複印件的,還應出示相應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對。
17.用於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表彰獎勵、宣傳培訓、試點示範、課題研究、中介社團服務等,按有關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受理、審批和支付
18.專利資助資金申請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審批和發放一次。
19.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支付方式
(1)申請人為單位的,以轉帳支票形式支付;
(2)申請人為個人的,以現金或者現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3)審批結果於申請受理後下一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在泉州市智慧財產權信息網站上公告通知,申請人自行上網查詢和通過電話查詢後,憑身份證明材料(或單位介紹信、個人授權委託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證來辦理領款手續。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合法收據(註明開戶行、帳號)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需在付款憑單上籤字確認;對於共同申請的專利,領款人需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的委託書方可領款;
(4)申請人應在審批後六個月內來辦理領款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20.專利項目實施資金按有關要求集中申報,每年度集中審批和發放一次。同一個專利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21.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申報項目初審後將擬扶持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項目給予立項補助。
22.市知識產權局與被批准使用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單位簽定《泉州市專利項目實施契約書》,並給予資金支持。專利項目實施資金必須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契約所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列支,否則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項資金。若由於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契約不力,致使契約無法正常履行,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契約,並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金。契約期滿後,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報《泉州市專利項目實施驗收申請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契約雙方簽章。市知識產權局對所撥付的專利項目實施資金予以一次核銷。
23.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表彰獎勵、宣傳培訓、試點示範、課題研究、中介社團服務等,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使用。
附 則
24.受專項資金資助、扶持或者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資金全數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25.本辦法自頒布起施行,2005年10月24日發布的《泉州市專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不再執行。
26.本辦法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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