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市科委按年度提出經費預算,市財政局審核後撥付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1、專利申請資助及專利創造大戶補助;
2、重大專利技術二次開發和產業化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示範基地建設;
3、智慧財產權交易、信息開發利用、保護示範街區、人才培養基地等平台建設和優秀專利獎等專項獎勵;
4、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培育和貫徹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
5、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培育;
6、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的相關費用。
第四條 專利申請資助管理。專項資金專利申請資助對象:申請地址屬南京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申請內容
國內專利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的實審費。
國際專利申請資助具體細則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567號)和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關於江蘇省省級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1〕2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資助對象及額度根據國家及省當年下達有關檔案執行。
申請程式
1、申請人完成專利申請後,即可到所在區縣科技局辦理登記手續。
2、申請人須向所在區縣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專利申請費補助申請表》(由辦理登記機關提供) ;
(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請求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收費收據;
(3)單位申請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個人申請提交本人身份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全年受理專利資助申請,當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資助申請項目當年予以資助,當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請資助項目放入下一年度資助。
4、區縣科技局在對申請資助項目進行審查後,按市科委規定格式形成匯總表電子稿(格式見南京市知識產權局網站“表格下載”欄目),於當年11月5日前報市科委覆核,資助經費通過區縣科技局發放,資助項目原始憑證由各區縣科技局備案,複印件交市科委一份備查。
5、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有效,指定用途的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如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已資助的資金全數追回,並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6、專利申請人符合申請費減緩條件的可申請減緩,減緩證明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核實並出具相關證明,具體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條 年申請100件、50件、30件以上專利企業定額補助以及年授權專利100件以上高校、20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業的定額補助等扶持專利創造大戶政策參照專利申請資助程式執行。
第六條 重大專利技術二次開發和產業化實施項目和智慧財產權交易、信息開發利用、保護示範街區、人才培養基地等平台建設項目的補助,參照《南京市科技發展計畫及項目管理辦法》(寧科〔2006〕263號)的要求組織申報、實施和管理。
第七條 南京市專利技術產業化示範基地建設按照《南京市專利技術產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寧知[2008]1號)要求組織實施。
第八條 南京市優秀專利獎的評選按照《南京市優秀專利獎評選辦法》(寧知[2007]3號)的要求組織申報、評選。
第九條 南京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培育按照《南京市智慧財產權工作示範企業培育指導意見》(寧知[2007]8號)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對年專利申請代理服務量超1000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代理量占50%以上的我市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為我市專利申請人提供的專利申請代理服務量同比上年度增幅超30%、40%、50%以上三個層次分別給予獎勵。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南京市科技管理工作中建立專利審查制度實施意見(試行)》(寧科[2007]217號)規定,對各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專利代理服務量進行審查核實。
獎勵時間周期與專利申請資助時間同步。
第十一條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市科委負責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資助對象受資助情況進行調查,受資助單位和個人及相關專利代理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科委、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時間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6日起執行,原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南京市財政局制定的《南京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科[2008]142號、寧財教[2008]4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