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內容

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公開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
  • 發文日期:2011-11-09
  • 生效日期:2011-11-09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基本信息,相關檔案,總則,支持範圍方式,申報與審批,資金撥付,監督管理評價,附則,

基本信息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11
統一登記號:CSCR-2011-11009
公開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
發文日期:2011-11-09
生效日期:2011-11-09
信息時效期:2016-11-09
名 稱:長沙市財政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相關檔案

長沙市財政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
關於印發《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財教[2011]10號
各縣(市)、區財政局、知識產權局,市直相關單位:
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專項)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綱要實施,提升我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專項,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資金。包括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專利著作權試點示範和產業化推進、專利執法和著作權糾紛調處、巨觀管理、國內外學習交流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由長沙市財政局會同市知識產權局管理。市財政局負責智慧財產權專項的預算與財務管理,會同市知識產權局下達資金使用計畫,安排資金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項目,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項目申報、評審、驗收與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原則上按照公開申報、部門審核、專家評審、結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績效評價等程式使用管理。但專利申請補助資金或數額較小的資金可簡化程式。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重點突出、科學論證、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充分發揮公共項目資金的引導作用。

支持範圍方式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支持範圍包括:
(一)專利申請補助。包括個人和單位的專利申請、專利授權項目。
(二)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包括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智慧財產權中小企業戰略試點、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服務等企事業智慧財產權項目。
(三)智慧財產權執法。包括專利執法、著作權糾紛調處、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等項目。
(四)智慧財產權巨觀管理。包括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的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建設與發展等項目。
(五)著作權正版化推進。包括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軟體正版化工作等項目。
(六)智慧財產權平台建設。包括展示交易平台、專利信息檢索分析平台、維權援助平台等項目。
(七)智慧財產權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八)獎勵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九)物品、服務採購和其它應由智慧財產權專項支持的項目。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支持分為項目資助、服務採購、專利申請補助、課題研究、獎勵等方式,具體根據項目情況而定。原則上一個項目當年只能採取一種方式予以支持。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申報採取網上申報和直接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行網上申報方式。
第九條 申報與審批程式
(一)公開申報。網上申報項目直接登入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非網上申報項目向所轄縣(市)區和園區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主管部門申報。市知識產權局應將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申報程式及相關要求在網上或《長沙晚報》上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申報受理及相關情況匯總。
(二)部門審核。市知識產權局在各項目單位申報截止後,對所受理的申報項目集體進行篩選,會同市財政局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是否符合年度智慧財產權項目申報計畫;
2、項目單位及所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申報條件;
3、項目申報書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4、項目的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完整,項目預算是否合理。
(三)專家評審。根據部門初審結果,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部門初審所確定的項目進行評審,財政部門派員參加。由專家組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市知識產權局對評審合格的項目進行匯總後,報分管市領導審批。
(四)結果公示。由市知識產權局及時將審定的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在《長沙晚報》或政務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確因時間關係不能向社會公示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審核並報分管市領導審批。
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組織再次審查論證。公示結果報主管市領導審定。

資金撥付

第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資金撥付計畫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其中市屬及以上單位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區、縣(市)所屬單位項目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並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到各項目單位。
項目申請人辦理請撥款項時,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如下材料,並經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後方可執行:
1、項目資金撥款的正式通知(屬服務採購的除外);
2、項目協定書或服務採購協定書(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撥付除外);
3、項目申請撥款單、發票(個人專利申請補助和獎勵除外);
4、其他與申請撥款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收到相關款項後,按照相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及財務通則處理。
第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財政部門不予辦理撥款手續等事宜: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和項目協定書的要求組織實施項目的;
(二)申請撥款的項目內容與年度項目預算批覆不符的;
(三)項目支出超過規定開支範圍的;
(四)提供的相關資料不準確、不真實、不全面;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

監督管理評價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園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獲得智慧財產權專項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市財政等部門對上年度獲得智慧財產權專項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五條 獲得智慧財產權專項的項目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專項資金髮揮實效。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再申報智慧財產權專項:
(一)申報材料嚴重弄虛作假的(含同一項目變相重複申報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專項督查、提交項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年度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的。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對弄虛作假騙取智慧財產權專項的單位,除予以通報外,同時追回資金,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完成後,由項目單位組織項目績效自評,並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自評報告。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按照《長沙市財政公共項目支出績效評評價實施細則》(試行)進行重點和綜合績效評價。逾期不報送績效自評報告或績效評價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項目資金。
跨年度實施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向歸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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