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專利資助辦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湘知發〔201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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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的保護和運用,鼓勵發明創造成果取得專利權,提升我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進自主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湖南省專利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以本省轄區地址申請專利、工商註冊、固定居住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資助原則
(一)專利資助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需求、促進創新的原則。
(二)專利資助遵循公開公正、自願申報、專款專用的原則。
(三)專利資助遵循分類支持、突出重點、事後資助的原則。
第四條 資助的種類
(一)國內專利授權資助:申請國內專利已獲得授權的。
(二)國外專利申請資助: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並委託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向國外專利申請,在外國國家(地區)完成國家公布或正式獲得授權但未獲得國家財政資助的。重點資助有助於提升高技術產業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技術,有助於構建專利池、獲取核心專利技術等向國外專利申請。
(三)發明專利維持年費資助:對經專家評定並納入湖南省重點發明專利庫的擇優給予資助。重點資助涉及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符合兩型社會發展、促進民生改善和國家安全的單位發明專利,優先支持省內中小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
(四)專利工作績效資助:對專利綜合管理工作績效考評優秀單位予以資助。
第五條 資助標準及使用範圍
(一)國內專利授權資助:職務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000元,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400元;非職務專利資助標準按職務專利資助標準的50%給予資助。資助費主要用於單位或個人專利的申請費、代理費、年費等。
(二)國外專利申請資助:在外國國家(地區)完成國家公布或授權的,每件資助1萬元,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地區)申請,兩個階段的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非職務國外專利申請資助按上述額度的50%給予資助。資助費主要用於國際階段繳納的申請費、檢索費、傳送費、初步審查費、手續費等。
(三)發明專利維持年費資助:被評定為湖南省重大發明專利的,其中:對已在本省範圍實施轉化,並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維持年費按其上年實際繳費額的50%予以資助;對市場需求潛力大、發展前景好,未實施有效轉化且繳納維持費有困難的,按其上年實際繳費額全額資助;對維持時間超過5年以上的湖南省重點發明專利維持年費按其上年實際繳費額的60%予以資助。對同一單位或個人上年實際繳納發明專利維持年費超過50萬以上的部分給予30%資助。該費用主要用於單位或個人發明專利維持年費補助。
(四)專利工作績效資助:按照有關檔案對上年度全省專利綜合管理工作績效考評優秀的予以資助。該費用主要用於專利綜合管理工作績效考評優秀單位工作經費補助。
(五)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每年獲得的國內專利授權資助、國外專利申請資助和發明專利維持年費資助,其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程式
(一)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統一在湖南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專利資助專項管理系統”進行電子申請;
(二)電子申請除按照“專利資助專項管理系統”引導進行操作,準確填報有關信息外,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國內專利資助的非職務發明委託他人領取資助的,需提供委託書和專利證書及領取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並出示原件查驗。
2、申請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的,應提供《湖南省PCT專利資助申請表》、申請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職務發明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科研機構法人證明複印件,並加蓋公章;非職務發明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查驗)、項目證明材料(包括與國內代理機構簽訂的委託契約書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在外國國家或地區完成國家公布階段的,應提交專利申請授權前景證明材料、法律狀態證明材料;正式獲得授權的,應提交外國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授權專利公告首頁和授權證書複印件)等證明材料並出示原件查驗。
3、申請發明專利維持年費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政府部門認可的重大、重點發明專利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上年度實際繳納發明專利維持年費的相關票據。
4、專利權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應提供所有共同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辦理資助申請事宜的委託書。
5、資助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資助申請的受理、確定及資金的撥付
(一)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於每年2月底前在湖南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完成專利資助項目的申請;各市州知識產權局按屬地管理原則,在每年3月底前將受理的專利資助項目進行初審後,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上報到省知識產權局。中央在長和省直單位的專利資助項目在每年3月底前直接報到省知識產權局。經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共同審核,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後,確認為資助對象。
如當年度國家財政國外專利申請資助資金未在我省專利資助項目受理截止日前下達,則省級國外專利申請資助項目的初審、審核及公示延至國家專項資金下達之後。
(二)省級專利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在智慧財產權事務經費中統籌安排。省知識產權局每年4月底前向省財政提出資金報告,省財政根據審定的專利資助項目予以安排。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等工作,並採取授權支付方式撥付資金,具體按照《湖南省專利資助資金髮放工作細則》執行。省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資助資金台賬,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八條 監督與管理
(一)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專利資助工作機制,積極推進專利資助工作。
(二)獲得專利資助專項資金2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出具專利資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報告。
(三)各級智慧財產權部門要認真做好本地專利資助項目的申報工作,嚴格把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騙取專利資助資金,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切實加強對專利資助資金髮放情況進行督查,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責任追究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如實填報有關信息並提交相關資料。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資助經費全額追回,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湘知發〔201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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