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專項資金和專用基金的設立、分配、使用和監督的管理,必須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資金使用範圍:專利實施轉化補助;
  • 地區:銀川
  • 實質: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有效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推動科技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專利申請、扶持專利技術實施、鼓勵科技創新,提高銀川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進銀川市科技創新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結合銀川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是指銀川市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資金使用範圍: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補助;
(二)專利實施轉化補助;
(三)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帶領的創新團隊開展科技創新,使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兌現獎勵;
(四)對企業(科研院所)牽頭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兌現獎勵;
(五)智慧財產權(專利)基礎條件建設;
(六)國際國內重大的專利技術合作與交流;
(七)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專利保護、專利人才培訓;
(八)專利戰略研究、專利預警體系建設。
第四條 適用對象:
本市(含三區兩縣一市)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第一權利人,住址在本市的自然人,在本市進行創業或在本市實施專利轉化的非本市居民以及負責專利事務協調管理的政府機關。
第二章 專利補助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專利補助應具備的條件:
(一)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
(二)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並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三)專利補助資金申請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四)申請國外發明專利已被國外專利管理機構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第六條 申報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並提供原件核對。
(一)銀川市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補助申報表;
(二)專利證書和繳納專利費用票據及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個人身份證、居住證明等有效證件及複印件;
(四)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提供受理國(或地區)相應的材料。
第三章 專利實施轉化補助的申請
第七條 申請專利實施轉化補助的條件:
(一)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具有市場前景、符合國家、自治區、銀川市產業政策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實施轉化;
(二)在本市內實施的專利項目,專利權人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個人,申報項目應當擁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報項目應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三)授權之日起三年內實施轉化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四)專利權所有者或合法實施者;
(五)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實施專利所需的生產場地、設備、研發人員和自籌資金,具專利技術已實施;
(六)自專利授權之日起三年內,屬於工業類型的專利,其專利產品累計形成100萬元以上的銷售;屬於農業類型的專利,其專利技術規模化示範推廣面積達到500畝以上。
第八條 申報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轉化補助須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銀川市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轉化補助申報表;
(二)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年費發票及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及複印件;
(四)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申請書;
(五)自專利授權之日起三年內,專利實施轉化形成銷售情況或規模化示範推廣面積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商標和標準獎勵的申請
第九條 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申請獎勵應具備的條件:
(一)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帶領的創新團隊開展科技創新,使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
(二)銀川市區域內的企業;
(三)獲得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證書的企業或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認定的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企業;
(四)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自發布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第十條 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申請獎勵,企業須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並提供原件核對。
(一)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獎勵申請表;
(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證書及複印件或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及複印件;
(三)企業與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簽訂的協定及工資證明等;
(四)自治區認定的創新團隊證明材料;
(五)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主持的課題形成科技創新成果,市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鑑定(驗收)證書;
(六)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及複印件;
(七)科技創新成果沒有受到市級科技資金資助的證明。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申請獎勵應具備的條件:
(一)獲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牽頭制訂企業(科研院所);
(二)銀川市區域內的企業(科研院所);
(三)牽頭制訂企業(科研院所)獲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自發布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第十二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牽頭制訂企業(科研院所)申報獎勵須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並提供原件核對。
(一)填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獎勵申請表;
(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布的國家標準文本檔案及複印件;
(三)國家主管部委批准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檔案及複印件;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標準文本檔案及複印件;
(五)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及複印件。
(六)以上(二)、(三)、(四)項僅需提供一項即可,其中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需提供在國家標準委備案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七)由科研院所牽頭制定的標準,應有該標準領域銀川市優勢骨幹企業作為主要起草單位與牽頭部門共同參與起草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審核
第十三條 銀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申請補助、專利實施轉化補助,以及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創新團隊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牽頭制訂企業(科研院所)兌現獎勵。銀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科負責受理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於補助範圍
(三)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六章 補助方式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補助標準:
國內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全額補助,專利授權後的年費由企業和個人自理(一個專利只能補助一次);國外發明專利給予2萬元獎勵(同一專利在多個國家申請的只獎勵一次)。
第十六條 專利實施轉化項目在申報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調研、篩選,提交局務會審定,與財政局會商後下達,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七條 對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或其帶領的創新團隊進行科技創新,使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一次性獎勵創新團隊20萬元。
第十八條 對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牽頭制訂企業(科研院所)給予10萬元獎勵,對地方標準的牽頭制訂企業(科研院所)給予5萬元獎勵。
第七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按銀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的年度工作計畫列入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後使用。
第二十條 銀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對知識
產權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銀川市財政局和銀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共同負責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追蹤問效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專利實施轉化項目,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帶領的創新團隊開展科技創新,使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獎勵項目,以及獲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獎勵的強制性標準獎勵項目,在《銀川市科技局落實科技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的操作規程》規定中須進行成果登記的,在銀川市科技局綜合科技科進行成果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補助、獎勵的經費全數收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銀川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銀財發【2009】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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