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立項,第三章 契約管理,第四章 項目監理,第五章 項目驗收,第六章 專家諮詢,第七章 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管理,第八章 經費管理,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科技計畫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充分發揮科技計畫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規範銀川市科技計畫管理,明確管理程式,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提高政府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保證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根據《
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相關辦法,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川市科技計畫 (以下簡稱‘計畫’),是指根據銀川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市級科技研發經費支持,
銀川市科技局制訂並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等科技進步活動。
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計畫,由法人承擔,並規定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計畫是解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問題,實現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調控手段。計畫和項目的實施要圍繞建設創新型銀川、建設“兩個最適宜”城市的戰略目標,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為目標,轉變政府職能,健全決策機制,加強巨觀管理,規範管理程式,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科技發展要求的計畫管理體制,不斷推進科技計畫管理的公正、公開、規範和高效。
第三條 銀川市科技計畫由銀川市科技局組織實施,堅持依法管理、科學管理、責權明確、公開透明、運行高效的原則。並嚴格按照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銀川市科技計畫體系由基本計畫和重大專項兩部分組成。基本計畫包括套用研究開發計畫、科技成果轉化計畫、政策引導計畫、基礎條件建設計畫;重大專項是指對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推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和社會發展,培育新的增長點和新興產業,強化人才培養和基地建設有重大影響,能夠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系列技術難題或重大科技工程(包括專利、重要技術標準、人才和科研基地建設等)。
套用研究開發計畫:由科技攻關、軟科學研究、軟體開發和人口健康項目組成。
科技成果轉化計畫:由高新技術產業化、農業技術推廣、科技創業和信息技術套用項目組成。
政策引導計畫:由落實銀川市委、政府鼓勵科技創新創業扶持政策,以獎代補項目;對在優勢特色產業領域經自主研發,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成果的後補助項目和科技人才培養項目組成。
基礎條件建設計畫:由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建設、科技孵化園建設和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組成。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銀川市財政科技投入為主的科技計畫項目的立項、契約管理、經費管理、項目驗收、專家諮詢、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六條 發布指南。
銀川市科技局每年第四季度公開發布下年度計畫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項目申報具體方式和有關要求等。年度科技計畫指南由銀川市科技局計畫財務科負責編制。
第七條 項目申報。項目申報採取公開徵集、招投標和定向委託等方式。
公開徵集適用於基本計畫項目;招投標和定向委託適用於通過頂層設計、需要尋求具備研發能力的承擔方的項目。需要招標的項目必須符合招投標條件,由銀川市科技局或銀川市科技局與有關單位聯合提出招標,撰寫招標項目任務書,報局務會議審定後,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定向委託項目由銀川市科技局與受託單位簽訂項目委託書和項目任務書。
重大專項由銀川市科技局根據本市優勢特色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科技需求,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專項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相關單位撰寫項目任務書,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項目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項目組人員結構合理,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二)承擔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只能承擔1個正在執行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四)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九條 項目申請必須填報並提交銀川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書,初審通過的科技成果轉化計畫、基礎條件建設計畫項目須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附屬檔案。
第十條 項目受理和初審。項目受理和初審由銀川市科技局各主管業務科室負責。主要是對項目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續是否齊備進行形式審查,並依據年度計畫指南確定的支持領域和重點,對項目進行內容審查,在此基礎上進行篩選和推薦。初審推薦的項目數量為擬立項總數的1.2倍。
第十一條 網上論證申報。獲得初審推薦的項目,項目申請單位須登入“銀川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論證申報,並上傳項目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家論證。主管科室初審推薦的項目採取網上論證。由專家對項目預期成果價值、項目的創新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實現目標和融資方案的可能性等情況進行評價,對項目進行定量評估,明確是否立項的建議和項目考核指標、實施進度,並進行推薦排序。論證專家由主管科室提出專業領域,計畫財務科審定,綜合科技科負責抽取和組織論證。市政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開展的新技術、新產品套用試驗、示範項目,由市科技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以會議形式論證。
第十三條 立項考察。主管科室根據專家論證的推薦排序,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實地察看項目實施必須具備的各項條件及前期工作基礎。
第十四條 立項決策。對經過專家論證推薦和考察的項目,由主管科室提出立項建議和資金匹配方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局務會議審定。
第十五條 計畫項目實行公示制度。擬立項的項目在銀川市科技信息網和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網上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間有重大異議,經調查情況屬實並需調整的,報局務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 計畫編制。經局務會議審定後的項目,由銀川市科技局計畫財務科負責編制年度項目計畫,送銀川市財政局會簽、下達。
第三章 契約管理
第十七條 計畫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各類科技計畫項目下達後,銀川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技計畫項目任務書,任務書必須明確項目起止時間、主要研究內容、關鍵技術、考核指標、年度計畫進度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基本計畫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為1—2年,重大專項實施期限為3—5年。
第十九條 任務書籤訂。企業、科研機構承擔項目的由銀川市科技局、屬地縣(市)區科技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與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簽訂科技計畫項目任務書。銀川市科技局為甲方,項目承擔單位為乙方,屬地縣(市)區科技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丙方,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單位承擔項目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丙方;自治區和銀川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承擔項目的,直接與銀川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任務書籤訂後,由項目主管科室、綜合科技科、項目承擔單位、屬地科技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別留存。
(一)甲方的責任:
1、按計畫下撥科技經費;
2、監督檢查計畫任務執行情況;
3、協調解決計畫任務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驗收。
(二)乙方的責任:
1、按計畫任務書規定組織實施項目;
2、按甲方要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3、建立項目經費備查賬,保證科研經費專款專用;
4、負責提供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三)丙方的責任:
1、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協助甲方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3、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申報智慧財產權;
4、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成果申報和登記。
第二十條 項目執行期間,計畫任務書內容原則上不允許變更,若因故確需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科室審核,並經分管局長簽字同意後方可變更。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執行計畫任務的,由銀川市科技局做出終止決定。終止決定需經市科技局黨組會議審議批准。變更和終止決定由主管科室以書面形式報綜合科技科備案並納入信用記錄。
第四章 項目監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管理實行日常跟蹤監理和中期檢查報告制度。日常跟蹤監理由項目主管科室採取現場考察或集中匯報的方式進行;重大專項實行中期檢查報告制度,由項目主管科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同計畫財務科採取現場考察的方式進行,中期檢查須形成書面意見,納入項目檔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監理應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智慧財產權情況;
(三)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檢查不合格: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主要任務完成進度不足;
(二)預期成果未能實現或結果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檢查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第二十四條 檢查不合格的項目,由項目主管科室向項目承擔提出整改意見,並在3個月內再次進行檢查,如仍不合格,再次提出整改意見並予以通報。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科技計畫項目實行驗收制度。驗收由銀川市科技局綜合科技科負責組織,委託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具體承辦。
第二十六條 項目在實施期限到達前1個月內,由承擔單位向銀川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提交驗收申請和相關項目材料,經主管科室初審通過後提交綜合科技科,綜合科技科審核並負責抽取專家,會同主管科室、計畫財務科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專家原則上不能由項目論證專家擔任。
第二十七條 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須在項目執行期限內向銀川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書面報告理由,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可延期驗收,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期期限超過6個月的須提交黨組會議審議,審定同意延期的項目,主管科室須以書面形式報綜合科技科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到期應驗收的項目,綜合科技科應履行監督職責,及時提示主管科室提交項目驗收;主管科室應積極履行管理職責,督促項目單位提交驗收。主管科室和綜合科技科應在1個月內完成各自工作職責。各環節主管責任人是否按要求正確、及時履行職責,作為年度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根據項目實施具體情況,需要對項目提前進行現場驗收的,主管科室應及時向綜合科技科提出申請,由綜合科技科負責抽取專家,會同主管科室對項目進行現場驗收,現場驗收須形成書面意見,參與現場驗收的專家原則上應與項目驗收專家一致。
第三十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科技局下達的計畫檔案和項目契約書;
(三)項目工作報告;
(四)項目技術報告;
(五)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項目經費決算表;
(七)項目中期檢查意見和現場驗收材料;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應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智慧財產權情況;
(三)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
第三十二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驗收結論須記錄在案,作為以後項目承擔單位立項審查的主要依據之一。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驗收不通過:
(一)任務書規定的主要任務和考核指標完成不足85%;
(二)提供檔案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
(三)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結果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四)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五)擅自修改任務書考核指標內容。
(六)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驗收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提出復驗申請,3個月內經整改完成後,再次提交驗收。
第三十四條 對驗收未通過且無意整改或經整改後仍無法通過驗收的項目,以專家組不通過驗收的書面意見作為項目結題備案依據,並納入項目檔案和信用記錄。
第三十五條 對項目執行超過任務書期限6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請的,或提交驗收材料不符合任務書要求、無法驗收的,由綜合科技科會同主管科室、項目承擔單位形成書面結題意見,作為項目結題備案依據,並納入項目檔案和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由於企業轉產、破產兼併、資產重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完成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做出書面匯報,由項目主管科室提請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項目終止,終止決定由主管科室以書面形式報綜合科技科備案並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銀川市套用研究開發計畫項目可申請自治區科技成果鑑定。申請區級成果鑑定必須先向主管科室提出申請,經主管科室初審同意,並經綜合科技科審查推薦後方可申請;申請區級成果鑑定的項目必須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通過區級成果鑑定的項目,銀川市科技局不再另行組織驗收評審,但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照《銀川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在銀川市科技局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三十八條 政策引導計畫中落實銀川市委、政府鼓勵科技創新創業扶持政策,以獎代補項目,須提供符合資助條件的相應證明材料,在銀川市科技局登記備案;對在優勢特色產業領域自主研發,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經自治區科技成果鑑定,在銀川市科技局進行成果登記後,方可申請後補助支持。
第六章 專家諮詢
第三十九條 計畫項目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在計畫指南、立項、招標投標、項目驗收等過程中的諮詢作用。
第四十條 專家組的產生。專家組從銀川市科技諮詢專家庫中按照項目所屬專業領域隨機抽取產生,專家抽取和專家庫管理由銀川市科技局綜合科技科負責。銀川市科技局委託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承擔“銀川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銀川市科技諮詢專家庫”的建立和日常維護工作,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在項目管理過程中不承擔管理和決策職責。
第四十一條 以下人員不宜選聘為諮詢專家:
(一)與諮詢對象有利益關係的;
(二)諮詢對象因正當理由事先正式書面申請迴避的;
(三)在以往諮詢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第四十二條 專家組構成人數原則上為單數,不少於5人;重大專項專家組一般不少於7人。
第四十三條 銀川市科技局向諮詢專家提供與諮詢工作相關的資料、信息和數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費用,對諮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章 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四十四條 計畫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照《銀川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進行登記。市級科技成果登記和管理工作由銀川市科技局綜合科技科負責。
第四十五條 銀川市科技計畫體系基本計畫中的套用研究開發計畫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計畫項目、政策引導計畫中自主研發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的後補助項目以及重大專項,經驗收或自治區科技成果鑑定通過後,可登記為市級科技成果;其它項目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進行備案,不作為科技成果登記。
第四十六條 計畫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
第四十七條 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立卷、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四十九條 科技成果檔案管理工作由銀川市科技局綜合科技科統一負責。各項目主管科室必須妥善收集、整理和保管項目自申請到驗收所產生的全部檔案、資料,並在項目驗收時及時移交給綜合科技科立卷歸檔。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五十條 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實行零基預算制度。在編制年度計畫經費預算時,根據計畫指南確定的重點工作和項目專題,提出計畫經費的預算安排。
第五十一條 銀川市科技局計畫財務科負責按財政撥款進度及時將經費撥付項目承擔單位,並對項目執行中的科技經費使用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五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經費(含主管部門配套、單位自籌部分的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和建立備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項目預算嚴格專款專用。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三條 建立科技計畫項目全程管理信譽檔案。項目承擔單位(承擔人)、專家及中介機構、科技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要嚴格執行項目立項、監理、驗收、評估評審的各項規則、程式和辦法,正確履行對項目的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等職能,對計畫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信譽檔案,進行績效跟蹤和考核。
第五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正確履行職責、項目執行情況良好、驗收通過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其在今後年度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並優先推薦申報上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五十五條 對在項目實施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正確履行職責,不按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情況的,除予以通報外,對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兩年內不予市級科技計畫項目支持、不予推薦申報上級科技計畫項目、不予出具與所承擔項目相關的各種證明。
第五十六條 專家和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論證結果與項目實施結果掛鈎。在論證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與項目論證評審的資格,三年內不再聘請。論證評審結論與項目實施結果差異較大的,在無其它客觀原因情況下,減少其參與論證評審項目的數量,直至取消評審資格。
第五十七條 項目主管科室推薦的項目與項目實施結果掛鈎,實行績效考核。推薦立項的準確性、項目的實施效果、是否正確履行相應職責、履行職責是否及時到位等內容作為考核相關部門和公務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銀川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辦法》(銀科字[2003]1號檔案)、《銀川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銀科字[2010]46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