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銀川市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建設是銀川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為規範和加強我市科技創新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建設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平台是指具有較高的技術研發水平、公共服務能力,以本市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科研機構為依託,為產業創新提供公共科技服務的平台。主要包括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為主的公共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術服務為主的專業(行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
第三條平台建設的目的是根據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通過組織、最佳化和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完善相關基礎條件建設,提升公共技術服務能力,為本市高新技術研究、新興產業發展、產業技術創新、科技人才創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全面提高本市科技創新能力。
第四條平台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務求實效”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積極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多元化投入、市場化運行、開放共享”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平台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外提供科學儀器設備、自然資源、科學數據、科技文獻、智慧財產權等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提供試驗驗證、測試考評、開發設計、科技成果轉化及專利信息查詢等技術服務。
(二)培養高素質、專業化的科技資源管理與技術支撐服務人才隊伍。
(三)開展技術交流、技能培訓、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四)探索社會公共資源的共享機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依託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銀川市科技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全市平台的規劃、論證、立項、監督、驗收和績效考評等管理工作。根據平台建設規模,提出平台建設資金補助建議,會同銀川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平台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績效評估與追蹤問效。
第七條平台依託單位負責平台建設和運行,主要包括制定平台建設方案和發展計畫,落實平台建設的自籌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創新平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保障平台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八條各縣(市、區)科技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區)負責本轄區新建平台的推薦工作;指導平台的運行和管理,參與組織實施平台建設。
第三章申報與立項
第九條市科技局每年發布平台建設指南,集中受理申報、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條平台建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好的前期工作基礎和業績,具備承擔科技服務的能力,擁有為科技創新和科技產業化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人才團隊結構合理,平台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以及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技術裝備、科技資源、服務場所,能為基礎研究、高技術發展和產業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三)具備開展公共技術服務的體制和機制保障,能保證技術服務的公正性,並能以優質的服務取得收益,實現自我良性運行。
第十一條平台立項程式:
(一)申請。申報單位根據指南和平台建設條件要求,提交平台建設項目申請書,經各縣(市、區)科技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發區)初審並簽署意見,連同相應的證明材料報市科技局。
(二)初審。市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結合實地考察情況提出初審意見。
(三)論證。通過初審的項目,提交平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四)立項。市科技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平台立項和補助資金建議,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聯審,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五)任務書籤訂。被批准立項的平台建設單位與市科技局簽訂《銀川市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計畫任務書》。
第四章建設與驗收
第十二條平台建設可分期實施,建設周期為2年,實行邊建設、邊運行、邊服務的機制。
第十三條平台建設實行建設進展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獲資助的平台建設單位在建設期內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建設進展和運行情況總結報告報市科技局。
第十四條平台建設完成目標任務後,建設單位按照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的程式和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有關材料申請驗收。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對申請驗收資料進行審核,符合驗收要求後,組織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授予銘牌。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平台建設經費(含科技補助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主要用於科技資源的採集、整理和購置設備、工具以及計算機軟體等。平台建設專項資金應單獨核算,專款專戶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七條平台建設資金以依託單位投入為主,對列入市科技計畫平台建設項目的,市科技資金給予平台建設期內實際投入20%的資金補助,補助資金最高為50萬元。
第十八條市科技補貼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第一年撥付經費應不超過總經費的50%,其餘資金結合年度考核結果,分期撥付。
第六章考核
第十九條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平台建設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撥付科技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考評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考評結果向社會公示。考評結果不合格者要求其限期整改,當年度不予以科技資金支持;連續兩次考評結果不合格者,終止支持平台建設。
第二十一條平台建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採取停撥市科技補助資金,終止支持平台建設和收回補助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
(一)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保障條件不能落實,或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建設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制度的行為。
(二)依託單位管理不善,項目執行不力,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建設嚴重滯後於契約規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超期半年以上不能通過驗收的。
(三)不履行公共服務職責,偏離平台建設原則和方向並且不按要求整改。
(四)無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對項目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的。
(五)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