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職責,第三章立項與建設,第四章支持政策與經費管理,第五章運行管理,第六章 驗收與考核,第七章附則,
銀川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銀川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切實加強科技資源的整合,參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中心是我市構建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為解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技術支撐。
工程中心建設目的:為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工程化驗證環境,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為企業規模化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實行開放服務,接受行業或部門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任務,並為其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工程中心主要依託於我市行業、技術領域中科研實力雄厚、特色優勢明顯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規模以上企業建立。鼓勵企業與相關科研單位、高校聯合共建工程中心。鼓勵區外相關科研單位、高校在銀與企業聯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統籌規劃工程中心的布局,促進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制定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和考核評估辦法,指導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
(三)監督檢查工程中心建設科技補助經費的使用。
(四)編制下達並組織實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設項目計畫,檢查有關執行情況。
(五)批准工程中心建立、重組、合併和撤銷,組織進行建成後的驗收、授牌和考核。
(六)推薦、申報國家和自治區級工程中心。
第五條依託單位主要職責:
(一)制定工程中心發展計畫、目標和管理細則。
(二)為工程中心提供後勤保障和人員經費等配套條件。
(三)負責推薦工程中心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做好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評估工作。
(五)解決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立項與建設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每年發布工程中心組建指南,集中受理申報、集中組織專家評審。
第七條工程中心建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研究開發方向明確,特色突出,具備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在本領域具有明顯優勢,在自治區內同行業中是公認的技術權威,在國內有較高的影響。
2、有一批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有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3、擁有一支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固定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50%。
4、工程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較為完備,能滿足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需要。研究開發、試驗和辦公用房不少於500平方米,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
5、依託單位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有籌措建設資金的能力,能為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技術支撐及後勤保障,能夠承擔建設和管理工程中心的責任。
第八條工程中心立項程式:
(一)申請。申報單位根據指南和工程中心建設條件要求,按照規定格式填報《銀川市工程中心建設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經各縣(市)區科技局(銀川高新區管委會、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發區)初審並簽署意見,連同相應的證明材料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初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結合實地考察情況提出初審意見。
(三)論證。通過初審的,提交工程中心建設可行性報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四)立項。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工程中心項目和資金安排建議,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聯審,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五)任務書籤訂。被批准立項的工程中心建設單位與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簽訂《銀川市工程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作為資助、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工程中心採取邊建設、邊研究、邊運行和邊完善的原則,建設期限為2年。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將會同市財政局隨時對工程中心建設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與原建設計畫任務不符,有權要求限期改進,直至撤銷立項。

第四章支持政策與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經批覆建設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建設期內工程技術中心購置的先進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體,市科技經費按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在銀川科技園建設工程技術中心的,享受《關於在銀川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銀政辦發〔2011〕27號)。
(三)擇優推薦申報上一級工程中心建設。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的科技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戶管理,建立備查帳,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應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主要通過其自身面向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契約),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與依託單位的隸屬關係不變。工程中心在開展工程化研究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賬戶,可與依託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全權負責工程中心的工作。工程中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或解聘,報市科技局備案。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內保持基本穩定。
工程中心應依法設立《章程》。在《章程》中明確任務和目標,包括管理和技術在內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國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

第六章 驗收與考核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完成建設任務後,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根據《銀川市工程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者,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文並授予銘牌。驗收不合格者,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工程中心建設科技資助資金。
第十八條按照《工程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建設要求提前完成任務者,可申請提前驗收。逾期未完成任務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程中心提交的書面申請,視具體情況最多延長半年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投入運行後,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考評採取量化方式,主要指標包括成果、專利及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考評具體辦法另定)。考評結果作為衡量市工程中心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達不到考評指標者視為不合格,考評小組將對市工程中心發出整改通知。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者,收回銘牌,撤銷市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考評達不到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按不合格處理:
(一)工程技術委員會一年內不召開全體會議,發揮不了委員會作用的。
(二)依託單位對市工程中心不支持,配套建設經費及運行經費不到位,造成無法正常開展科研工作的。
(三)骨幹成員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時補充人員的。
(四)考核期內未積極開展各級各類研究開發或成果轉化項目,依託單位投入研發經費占本單位銷售收入比重低於1%的。
(五)一年內取得授權發明專利(或品種權)或在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數量低於2項(篇)的。
(六)工程中心每年年末應向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遞交《銀川市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及時遞交年度工作總結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 “銀川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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