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權利
1、獨占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製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例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
許可契約,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契約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
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件的範圍內推廣套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徵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於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後,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式: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名解
專利權主體
專利權人是指可以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類型
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
①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②發明人、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③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除另有協定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繳費義務
專利權人負有繳納年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可見,不按規定交納年費,其專利無效。因此專利權人每年必須按規定交納年費,來維持其合法權利,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的期限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終止。專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護,該發明便進入公有領域,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再對該發明享有專有權,該發明可由他人進行商業性利用。專利權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可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與發明人區別
許多人對專利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概念不清楚,對於兩者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很了解,誤認為發明人搞出了發明創造,應享有所有的權利,實際不然。我國專利法規定,職務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和署名的權利,卻沒有獨自使用、占有、處分專利的權利,例如,發明人不能將專利作價入股、轉讓專利權、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這些權利只有專利權人才能享有。
事例:某鄉鎮企業的
王廠長,發明了一種具有殺蟲作用的農藥有機複合肥料,實驗效果不錯,此後他請來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員進行確認,並在其幫助下使肥料生產更加標準化。在申請專利時,由於王廠長不了解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不知道專利權人與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有所不同,誤認為只要是專利發明人就對其專利技術享有所有的權利。該研究所在辦理專利申請時,將本單位作為專利申請人,而只將王廠長作為第一專利發明人,王廠長卻稀里糊塗地欣然認同了。幸虧王廠長所在的鄉鎮企業生產自己研製的複合肥料未被該研究所亮紅燈,要是自己企業在生產自行研發的複合肥料時受到該研究所的制約,並讓其支付專利使用費,那王廠長就十分被動了,其企業由此遭受的損失就更大了。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在沒有徵得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專利發明人也不能實施其發明的專利。
專利侵權
專利權人認為自己的
中國專利受到侵害後,應首先將對方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認真的對比分析,看對方的技術特徵是否確實落入自己專利的保護範圍內,以確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專利權人往往會過高估計自己的專利權,因此,最好委託中國的專利律師對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進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見。因為中國的專利律師熟悉中國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進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可以作為決策時的參考。
然後,專利權人還應對自己的中國專利權的專利性進行分析,以確定其有效性。因為,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
中國專利局只對發明專利進行實審,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進行實審,只進行形式審查。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發明專利,對其專利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可以不進行分析,只要檢查一下年費是否繳納,專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對
實用新型專利和
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認真進行專利三性分析。只有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具有專利性,確實是有效權利的前提下,才宜對專利侵權者採取行動。否則,一旦對方向中國專利局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就會因缺乏專利性而被宣告無效。
有關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性分析最好委託中國專利律師進行,其理由與上述委託中國專利律師分析專利侵權的相同。
專利權人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方可著手進行下一步工作。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契約等。
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也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以此為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還可以是不低於專利權人與第三人的
專利許可證貿易的專利許可費。為此,專利權人要提供已經生效履行的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協定。
如何收集上述證據,是外國專利權人比較頭痛的一個問題。一般來說,有些證據專利權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託在中國的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辦事處收集,但最好的辦法是委託中國的專利律師進行侵權調查,收集證據。
中國律師有律師執照,懂得法律,調查取證比較方便。
至於侵權者侵權利潤的確切證據,有時無法得到。在進行訴訟時,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證據,待確定專利侵權後,可以請求法院對侵權者進行查帳,以確定侵權利潤。然後,在此基礎上,再計算出侵權者應付的賠償金額。
變更流程
一、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提供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定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抗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覆或明確未抗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抗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抗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覆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契約的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該契約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契約上籤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契約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檔案。公民訂立契約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檔案。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轉讓方、受讓方均屬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向專利局提交雙方簽章的轉讓契約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
(2)轉讓方屬於中國大陸的法人或個人,受讓方屬於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出具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同意轉讓的批件,以及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章訂立的轉讓契約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契約文本複印件;
(3)轉讓方屬於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讓方屬於中國大陸法人或個人的,必須向專利局出具雙方簽章的經公證的轉讓契約文本原件;
(4)上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必須由轉讓方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港、澳地區及台灣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國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可按中國居民或法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辦理。
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併、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檔案。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二、交納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