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是全國統一的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資格考試。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考試組織工作,制定考試政策和考務管理制度,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考務工作,負責考試命題、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頒發、組織巡考、考試安全保密、全國範圍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等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立專利代理師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審定考試大綱和確定考試合格分數線,其成員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有關人員和專利代理師代表組成,主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試各項具體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考務工作,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考試政策和考務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務組織、考試安全保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上報、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包括以下科目:
(一)專利法律知識;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三)專利代理實務。
第六條考試為閉卷考試,採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
第七條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閱卷的組織協調工作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八條應試人員在三年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經審核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做好考試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預防和有效應對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指揮、分級負責、有效控制、依法處理的原則,做到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需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考試優惠政策。符合考試優惠政策的考生,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允許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業的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在舉行考試四個月前向社會發布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公布考點城市、報名程式、考試時間和資格授予等相關安排。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內設定考點。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委託計算機化考試服務方(以下簡稱考試服務方)執行部分考務工作。
考試服務方應當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在本行政區域內設有考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考點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考點局指派巡考人員。巡考人員監督、協調考點局和考試服務方的考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上報。
全部科目考試結束後,巡考人員應當將考點局回收的考場情況記錄表複印件、違規情況報告單和相關資料帶回,交至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考點局監督和指導考試服務方落實本地區考站和考場,組織對本地區考站和考場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考試服務方承辦考務工作,並應當在考試前召開監考職責說明會。
考點局應當指派考站負責人。
第十八條 考點局應當監督和指導考試服務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則選擇考場。考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設施齊全、疏散通道暢通、安靜、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二)硬體、軟體和網路配置符合規定;
(三)具備暫時存放考生隨身攜帶物品的區域或者設施。
第十九條 考點局應當在每個考站設定考務辦公室,作為處理考試相關事務的場所,並根據需要安排、配備保衛和醫務人員,協助維護考試秩序,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第二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具有較高政治素質,遵守考試紀律,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有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三章 考試報名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並獲得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從事專利審查等工作滿七年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免予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考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
(二)受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三年。
第二十四條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的考點城市之一,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報名人員應當填寫、上傳下列材料,並繳納相關費用:
(一)報名表、專利代理師資格預申請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掃描件。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上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學位認證書掃描件;
(四)專利代理師資格申請承諾書掃描件。
申請免予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還應當填寫、上傳免試申請書,證明從事專利審查等工作情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作准考證,並發放給符合報名條件的考試報名人員。
第四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六條 應試人員應當持本人准考證和與報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每科考試開始前的指定時間進入考場,接受身份查驗後在指定位置參加考試。
第二十七條 應試人員不得攜帶下列物品進入考場:
(一)任何書籍、期刊、筆記以及帶有文字的紙張;
(二)任何具有通訊、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
應試人員攜帶前款所述物品或者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的,應當在各科考試開始前交由監考人員代為保管。
第二十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期間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不得相互交談、隨意站立或者走動,不得查看或者窺視他人答題,不得傳遞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場內喧譁、吸菸、飲食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60分鐘後,應試人員方可交卷離場。
第三十條 應試人員入座後,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考試結束前,應試人員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應當由監考人員陪同,返回考場時應當重新接受身份查驗。
應試人員因突發疾病不能繼續考試的,應當立即停止考試,離開考場。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出現考試機故障、網路故障或者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應試人員無法正常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的安排。
因前款所述客觀原因導致應試人員答題時間出現損失的,應試人員可以當場向監考人員提出補時要求,由監考人員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時,應試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指令,立即停止考試,將草稿紙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清點回收。監考人員宣布退場後,應試人員方可退出考場。應試人員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第三十三條 應試人員不得抄錄、複製、傳播和擴散試題內容,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五章 監考規則
第三十四條 監考人員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的考試服務方選派,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考點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應當佩戴統一制發的監考標誌。
第三十六條 考試開始前,監考人員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試開始前90分鐘,進入考場,檢查考場管理機、考試伺服器和考試機是否正常運行;
(二)考試開始前6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考務相關表格和草稿紙;
(三)考試開始前40分鐘,組織應試人員進入考場,核對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查驗應試人員身份,要求應試人員本人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簽名並拍照。對沒有同時攜帶准考證和身份證件的應試人員,不得允許其進入考場;
(四)考試開始前10分鐘,向應試人員宣讀或者播放應試人員考場守則;
(五)考試開始前5分鐘,提醒應試人員登錄考試界面、核對考試相關信息,並向應試人員發放草稿紙,做好考試準備;
(六)考試開始時,準時點擊考場管理機上的“開始考試”按鈕。
第三十七條 考試期間,監考人員應當逐一核對應試人員准考證和身份證件上的照片是否與本人一致。
發現應試人員本人與證件上照片不一致的,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管理機上與報名資料庫中信息進行核對。經核對確認不一致的,監考人員應當報告考站負責人,由其決定該應試人員是否能夠繼續參加考試,並及時做好相應處理。
第三十八條 考試期間出現考試機故障、網路故障或者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應試人員無法正常考試的,監考人員應當維持考場秩序,安撫應試人員,立即請技術支持人員排除故障。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考站負責人報告。考站負責人應當做好相應處理,必要時應當逐級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並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指令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 因考試機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個別應試人員答題時間出現損失,應當向應試人員補時,補時應當等於應試人員實際損失時間。補時不超過10分鐘的,經監考人員批准給予補時;補時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報經考站負責人批准,給予補時;補時超過30分鐘的,應當逐級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並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指令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條 監考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在考場內吸菸、閱讀書報、閒談、接打電話或者有其他與監考要求無關的行為。監考人員不得對試題內容作任何解釋或者暗示。應試人員對試題的正確性提出質疑的,監考人員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指令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一條 發現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及時報告考站負責人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該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題;
(二)收繳違規物品,填寫違規物品暫扣和退還表;
(三)對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認定,並在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和交卷時間,由兩名監考人員簽字確認;
(四)將記錄的內容告知應試人員,並要求其簽字確認。應試人員拒不簽字的,監考人員應當在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註明;
(五)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記錄該應試人員姓名、准考證號、違規違紀情形等內容;
(六)及時向考站負責人報告應試人員違規違紀情況,並將考務相關表格及違規物品等證據材料一併上交考站負責人。確認應試人員有抄襲作弊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當清點、回收草稿紙,檢查所有考試機是否交捲成功,確認成功後按照要求上傳本考場考試數據。
第四十三條 考試期間監考人員應當如實填寫考務相關表格。應試人員退出考場後,監考人員應當將考場情況記錄表、違規情況報告單、違規物品暫扣和退還表、工作程式記錄表和草稿紙交考站負責人驗收。
第四十四條 每科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當清理考場並對考場進行封閉,考場鑰匙由考站指定的專人管理。
第六章 成績公布與資格授予
第四十五條 考試成績及考試合格分數線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數情況。
第四十六條 應試人員認為其考試成績有明顯異常的,可以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複查申請,逾期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考試成績複查僅限於重新核對各題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誤。應試人員不得自行查閱本人試卷。
第四十七條 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完成複查工作。複查結果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提出複查請求的應試人員。
複查發現分數確有錯誤需要予以更正的,經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報考試委員會主任批准後,方可更正分數。
第四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考試合格分數線公布後一個月內向通過考試並經過審核的應試人員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七章 保密與應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未啟用的考試試題為機密級國家秘密,考試試題題庫為秘密級國家秘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管理。
第五十條 命審題人員信息、試題命制工作方案、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考試合格標準、應試人員的考試成績和其他有關數據,屬於工作秘密,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不得公開。
第五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成立考試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考試保密管理有關工作方案,指導、檢查和監督考點局的考試安全保密工作,對命審題、巡考、閱卷等相關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和業務培訓,在發生失泄密事件時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保密委員會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成立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指導考點局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處理全國範圍內的重大突發事件。
第五十二條 考點局應當會同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成立地方考試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考試保密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監督、檢查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參與考試工作的涉密人員進行審核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對相關涉密考試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和業務培訓。
考點局應當成立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理和上報工作。
第五十三條 考試服務方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執行相應部分考務工作時應當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監督和檢查,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委託契約中的具體要求,並對涉及考試的相關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第五十四條 考試保密工作管理具體辦法和考試應急處理具體預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
第八章 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其口頭警告,並責令其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應當報告考站負責人,由其決定責令違規違紀人員離開考場:
(一)隨身攜帶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的物品進入考場;
(二)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三)故意損壞考試設備;
(四)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十六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考人員應當報告考站負責人,由其決定責令違規違紀人員離開考場,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給予其本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夾帶或者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
(二)違規使用具有通訊、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
(三)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
(四)以口頭、書面或者肢體語言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
(五)協助他人作弊;
(六)將考試內容帶出考場;
(七)有其他較為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十七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考人員應當報告考站負責人,由其決定責令違規違紀人員離開考場,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與其他考場應試人員或者考場外人員串通作弊;
(二)以打架鬥毆等方式嚴重擾亂考場秩序;
(三)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四)有其他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
應試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考人員應當報告考站負責人,由其決定責令違規違紀人員離開考場,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年不得報名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處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二)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
應試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九條 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違法手段獲得准考證並參加考試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給予撤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處理。
第六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考點局決定停止其參加當年考務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一)有應當迴避考試工作的情形而未迴避;
(二)發現報名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證件等行為而隱瞞不報;
(三)因資料審核、考場巡檢或者發放准考證等環節工作失誤,致使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受到重大影響;
(四)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五)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
(六)擅自將試題等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七)命題人員在保密期內從事與專利代理師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
(八)閱卷人員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
(九)偷換或者塗改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
第六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考點局決定停止其參加當年考務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組織或者參與組織考試作弊;
(二)縱容、包庇或者幫助應試人員作弊;
(三)丟失、泄露、竊取未啟用的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四)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本辦法對應試人員給予本場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年不得報名參加專利代理師考試、撤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處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本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本人,並將有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
第六十三條對於應試人員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因違規違紀行為受到處理的有關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考點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六十四條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考站是指實施考試的學校或者機構,考場是指舉行考試的機房,考試機是指應試人員考試用計算機,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命審題、試卷製作、監考、巡考、閱卷和考試保密管理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47號發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48號發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和2008年9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49號發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考試時間
2019年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是11月1-2日舉行。
主要業務
(2) 代理撰寫專利申請檔案、申請專利以及辦理審批程式中的各種手續以及批准後的事務;
(3) 代理專利申請的複審、專利權的撤銷或者無效宣告中的各項事務,或為上述程式提供諮詢;
(4) 辦理專利
技術轉讓的有關事宜,或為其提供諮詢;
(5) 其他有關專利事務。
其他相關
更名
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並從資格證的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並且參考了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
註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
準入
經國務院同意,人保部於2012年5月15日發布了清理規範職業資格第一批公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的專利代理人被納入第一批公告的準入類職業資格。
第一批公告的職業資格包括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兩類職業資格。準入類職業資格包括專利代理人等36項,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是由人保部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發展和管理需要,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設定的;上述兩類中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和相應國家職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設定的。專利代理人的設定依據的是國務院頒布的《專利代理條例》。
自國務院1991年頒布《專利代理條例》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組織了13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截至2018年6月12日,我國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人數達到3.7萬人。
截至2018年9月30日,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共2094家,專利代理人共18591人(註:因每月都有新辦、轉所、註銷的專利代理人,故此數為一個動態數)
數量
至2018年6月12日,我國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人數達到3.7萬人。
截至2018年9月30日,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共2094家,專利代理人共18591人(註:因每月都有新辦、轉所、註銷的專利代理人,故此數為一個動態數)。
代碼標準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 (第14號)
根據中國專利行業標準在制定中要為社會公眾服務、為國家巨觀決策服務、為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服務的指導思想,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特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及其相關規定,現予公布,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長
王景川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行業標準
(ZC 0002-2001)
1.引言
1.1 總則
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為了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系統建設相配套並為之服務,使專利代理人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保證專利代理人在代理專利申請時的檔案規範化,利於公眾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換和共享;並便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進行確認,加強專利審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標準。
1.2 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基本原則
1.2.1 先進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符合國際上先進技術發展的方向,能夠滿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要。
1.2.2 簡單實用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簡單實用,符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便於執行。
1.2.3 開放性和易維護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具有開放性和易維護性,便於修訂和擴充。
1.2.4 充分借鑑已有標準原則。對已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原則上應當遵循和採用。不能直接使用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經修改使用。
1.3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原則:
1.3.1 代碼唯一性、固定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要始終堅持唯一性,確定一個代碼只對應一個專利代理人的規則,每一個代碼不隨它的擁有者的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時,專利代理人在屬於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要保持固定性。從而使代碼易於使用和管理。
1.3.2 代碼的編碼方式實用性原則。依據本標準的條款1.2.2項,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定、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有利於外部人員和機構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簡潔、實用、規範。
1.3.3 持續改進原則。使本標準不斷完善,有利於用戶使用。
1.3.4 專利術語規範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範注釋並公之於眾,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擁有對專利術語的唯一和最終解釋權。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
在中國代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
其他方面的本標準使用者。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以下術語和定義,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範性註解。
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專利申請和其他專利事務的專門人員。
專利代理機構: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代碼:用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來代表一個具有固定意義的對象。
唯一性:一個代碼只代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並且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只用一個代碼表示。
固定性:一個代碼所表示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表示一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一旦確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在屬於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在沒有變更所屬機構情況下,確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即大流水號,經過確定後就不再改變。
專利代理機構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專利代理機構從業資格的憑證,稱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專利代理機構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證書。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並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執業證書。
省別行政區劃代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的編碼規則,採用頭兩位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詳見附錄1)
大流水號: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號採用全國統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號: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號採用國家行政區劃內排序方式。
校驗位:從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簡稱為源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的數字、字母或者數字字母組合。將源數據和校驗位一起傳輸或者書寫,可以校驗在傳輸或者書寫的過程中是否有錯誤發生。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檔案及相關數據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者。
代碼管理者: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門負責某類專利代碼管理者。
4.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4.1 專利代理人代碼編碼規則
採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4.2 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者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人代碼並對其保留修改權利。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代碼管理者負責專利代理人代碼的標引、管理、維護工作。
5.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代碼管理者建立一個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有效運行環境。其具體職責是:
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代碼;
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
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碼管理者負責解釋代碼標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6.頒布和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實施。
6.1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頒布
本標準於2001年11月1日頒布。
6.2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實施
6.2.1 標準實施
本標準暫定於2002年6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需要變更,則通過本標準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標準監督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監督標準的實施。
6.2.3 標準改進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對代碼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將制定新的專利代理代碼標準。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
2.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
標準GB2260-1995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形資料庫境界和居民地要素執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1995),並根據需要擴充了部分代碼。代碼的結構如下:
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
<pre class=precontent>
代碼 省(自治區、直轄市)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內蒙古自治區
210000 遼寧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龍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蘇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東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廣東省
45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慶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貴州省
530000 雲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區
610000 陝西省
620000 甘肅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65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710000 台灣省
810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91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擴充代碼)
附錄2: 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1.簡介
《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補充和註解,同樣具有部級標準的法律強制性。
《規定》對三個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即《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重新制定編碼規則,作為部級標準予以規範和頒布。
2.目標
加強專利代理代碼的規範性和法律性,促進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三證”管理,完善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的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3.編制《規定》的原則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1.2和1.3項,規定統一的代碼編制原則。
4.適用範圍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2項,規定統一的適用範圍。
5.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標準
5.1 專利代理機構代碼
採用5位阿拉伯數字:前2位用國家規定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表示,後3位採用行政區劃各自的小流水號。
5. 2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
採用7位阿拉伯數字:2位省別行政區劃代碼+5位大流水號。
5. 3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
採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註:以“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
6.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4.2項,統一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7.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5項,指定統一的代碼管理者及其責任。
8.頒布和實施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6的相關規定,統一頒布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注意
專利代理人跟
律師是兩個不同的資質,雖然都是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不能誤認為專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師都能包辦,尤其是在企業有
法律顧問的情況下,尤其應該搞清楚自己的
法律顧問是否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或者是否是專業的智慧財產權律師之後再決定是否委託他辦理專利
事務。
一般情況來說,專利代理人只能處理專利事務,而不能處理其他法律事務。普通律師只能處理“除專利之外”的法律事務,處理不了專利事務,因為大部分的律師都不具備
理工科技術背景,看不懂專利的技術信息,並且也沒有經過處理專利事務的
特殊培訓。而專業的智慧財產權律師既能處理專利事務,也能處理其他法律事務,專業性極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