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由來:為了加強瀘州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鼓勵發明創造,特對瀘州市專利申請、授權專利進行資助,並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 地點:瀘州市
  • 性質: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瀘州自主創新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鼓勵發明創造,特對我市專利申請、授權專利進行資助,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納入市財政經費預算,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統一管理,隨經濟發展情況逐年適度調整。
第三條 專利資助按照無償資助、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 專利資助資金使用範圍。
用於支持我市科技發展重點領域和前沿技術的專利申請、授權專利。
第五條 專利資助對象和條件。
(一)專利申請資助
對本年度提出的國內專利申請,給予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費資助,已享受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按照實際繳費額資助;未享受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按照實際繳費額的50%資助。
(二)授權專利的資助及標準
對本年度內公告授權的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給予資助
1.發明專利 30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 800元/件;
3.外觀設計專利 400元/件;
4.涉外專利 5000元/件(同一專利最多資助兩個國家和地區)。
(三)對上述專利申請和授權專利的資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第一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註冊的單位和有本市正式戶口的個人。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居民,如其專利申請在本市提出且專利授權日在居住證有效期內的。
2.專利申請資助應當在專利申請的當年提出,申請日為當年10月份以後的,提出專利申請資助的日期不得遲於申請日後的3個月;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資助,應當在授權公告日的當年提出,授權公告日為當年9月份以後的,提出授權資助的日期不得遲於授權公告日後的4個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由第一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出。同一件專利不得重複申請資助。
第七條 辦理專利資助資金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瀘州市專利資助經費申請表》(可到瀘州市知識產權局索取,也可到瀘州市科技局網站下載)。
(二)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提供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以及繳納申請費發票複印件;申請專利授權資助的,提供專利證書複印件。
(三)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有效證明材料複印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為身份證、戶口本或居住證;單位有效證明材料為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等)。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以上申請材料為複印件的,需出示相應原件,涉外專利應提供相應中文譯本。提供的申請材料一式一份,應按順序裝訂,統一使用A4紙張。
第八條 資助申請受理審批。
(一)申請人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交瀘州市知識產權局受理。
(二)瀘州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資助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進行必要的檢索核實,對涉外專利需待相關部門進行確認,於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資金髮放。
對審查合格的申請,每個季度末一周內進行集中發放專利資助資金。
第十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管理。
(一)專利資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當年如有結餘,可轉入下一年度結轉使用。
(二)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瀘州市知識產權局、瀘州市財政局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違規使用資金,一經核實將全額追回資金,以後將不再受理該單位和個人的相關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瀘州市知識產權局、瀘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瀘州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瀘市知〔200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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