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貴州省專利資助管理辦法》由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貴州省財政廳於2018年3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貴州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貴州省知識產權局) 貴州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專利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科通〔2018〕號
各市(州)知識產權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管委會社管局、財政局,仁懷市科技局、財政局,威寧縣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各專利代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7〕31號),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創新成果申請專利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規範全省專利資助工作,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根據工作實際和專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對原《貴州省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黔科通〔2015〕37號)進行了調整修改。現將修改後的《貴州省專利資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知識產權局)
2018年3月8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為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創新成果申請專利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支撐我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國知發管字〔2013〕87號)和《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黔知發〔2012〕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經費來源
省級財政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資金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條 資助原則
專利資助遵循“質量導向、突出重點、事後資助、公開透明”原則。
第三條 資助對象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是在我省註冊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一件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以第一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為準。
資助申請人因發生名稱變更等情況造成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在進行專利著錄項目變更後再申請資助。
第四條 資助類別
專利資助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其中,一般資助用於向國內(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國外申請發明專利產生的有關費用,包括申請費、審查費、檢索費和代理費等。專項資助用於為專利權人提供保障支撐的費用,包括專利擁有、專利維權和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等。
第五條 資助條件及資助標準
(一)一般資助。
1、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人民幣,下同)。其中,對於獲得授權的首件發明專利,資助1萬元。
2、向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申請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每件資助5000元。
3、通過專利合作條約(以下簡稱:PCT)或其他途徑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實行分段資助,即: PCT進入國家階段(或其他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受理的,每件資助1萬元;獲得授權的,每件再資助2萬元。同一件專利申請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二)專項資助。
1、專利擁有。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20-49件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50-99件的,一次性資助8萬元;10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資助15萬元。同一專利權人累計獲得專利擁有資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
2、專利維權。通過無效請求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資助1萬元。通過司法訴訟終審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資助3萬元。
3、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和專利代理機構,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認證並有效運行的,每家給予資助10萬元:
(1)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實施單位;
(2)高新技術企業;
(3)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不含分支機構);
(4)擁有有效發明專利3件(含3件,不包括受讓取得)以上的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組織。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申請省級財政資助的,不得再向市(州)、縣(市、區)級財政申請資助;已經獲得市(州)、縣(市、區)級財政資助的,不得向省級財政申請資助。
第六條 申請材料
(一)申請一般資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貴州省專利資助申請表》並加蓋公章。
2、首次申請資助的,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相應證件的複印件。同一主體再次申請資助的,不再提交本項材料。
3、專利證明檔案:
(1)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授權的,無需提交專利證明檔案,在《貴州省專利資助申請表》中註明申請資助的專利號即可。但國防專利需提交國防專利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及最近一期專利年費繳費憑證複印件。
(2)在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
(3)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PCT進入國家階段(或其他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受理的,提交外國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相關繳費憑證複印件。在外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
4、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委託書。
5、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申請專項資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貴州省專利資助申請表》並加蓋公章。
2、首次申請資助的,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相應證件的複印件。同一主體再次申請資助的,不再提交本項材料。
3、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專利擁有”專項資助的,提交單位有效發明專利清單,單位加蓋公章(如有效發明專利中包含國防專利的,還需提交國防專利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及最近一期專利年費繳費憑證複印件)。
(2)申請“專利維權”專項資助的,提交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書、法院判決書等法律文書複印件。
(3)申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專項資助的,提交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材料和承諾書。承諾書載明下列內容:
本單位未向市(州)、縣(市、區)級財政申請過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資助;取得省級財政資助後,本單位保證不再向市(州)、縣(市、區)級財政申請資助。如有違反,本單位保證退還資助資金,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承諾書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4、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委託書。
5、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提交複印件材料的,在每一頁材料上,單位應加蓋公章。
第七條 資助流程
(一)提交申請。
申請人登入“貴州省網上辦事大廳”,進入“網上辦事——網上申請”欄目,選擇“貴州省科學技術廳”下的“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鼓勵”項目進行自助申報,即可填寫《貴州省專利資助申請表》並上傳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材料進行網上申報。
申請人亦可直接將紙件材料報送至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
申請人應當在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專利授權)或國外專利審查機構受理(公布或授權)後或專項資助事項發生後的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逾期不再給予資助。
(二)受理審查。
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定期對資助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時,如對材料有疑問,可以要求申請人在7日內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申請人逾期不提供的,資助申請審核不予通過。必要時,審核人員可到申請人單位進行現場覆核。
(三)資金撥付。
經審核合格,資助系統自動向申請人傳送資助辦理通知,申請人應當在通知後1個月內向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遵義路282號貴州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省科技廳(知識產權局)B區44/45視窗,郵編 550002,提交或寄交《資助收款收據》原件、單位蓋公章的《貴州省專利資助申請表》原件、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提交委託書原件。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資助。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財務部門向《資助收款收據》上載明的收款單位的銀行帳號轉賬撥付資助資金。
第八條 監督管理
(一)申請人對上傳或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資助的單位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對以重複申請資助、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將限期追回資助資金,並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不再受理其以後的資助申請;情節嚴重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辦理專利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查、核實工作中存在違反紀律、違規操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受委託的單位在代理專利資助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資助申請人串通作弊的,停止辦理資助,並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附則
(一)各市(州)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利資助政策,並報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備案。
(二)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原《貴州省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黔科通〔2015〕37號)同時廢止。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推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知發〔2014〕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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