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專利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 地點:大連市
- 類型:辦法
- 對象:專利資助經費的管理
- 目標:全面實施“專利戰略”
條例辦法,第六條,
條例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專利申請第一申請人為本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戶籍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均可申請專利資助經費。
第三條 用於獎勵其專利產品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及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先進單位。
第四條 資助條件:
(一)其發明創造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二)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並初審合格;
(三)實用新型專利應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四)國外發明專利應已獲國外專利局授予專利權。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資助標準為申請費950元,實審費1200元。實際支出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支出資助。
(二)實用新型專利一次性資助600元。
(三)國外發明專利資助標準為10000元,每件最多資助二個國家或地區。
(四)對列入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業、專利試點企業、示範企業、專利產業化基地入住企業的專利申請給予專項資助,發明專利申請每項資助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每項資助8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每項資助500元。
(五)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先進單位的獎勵額度不超過經費總額的5%。
第六條
申請專利資助經費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連市專利資助經費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初審合格通知書、專利請求書首頁、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號;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發明專利申請及審查費收據、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四)大連市單位資格證明或個人有關身份證件;
(五)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國或地區專利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檔案、專利公開文本扉頁及專利證書;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專利資助項目在媒體公示,公示期滿若無疑義的,下達項目資助計畫,通知申請人領取專利資助資金。
第八條 專利資助經費從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經費中列支,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每年市財政局根據市知識產權局核准的專利資助計畫核撥給市知識產權局。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按不超過專利資助經費總額20%的標準用於宣傳、培訓、管理等費用。
第十條 市財政局對專利資助經費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專利資助經費的單位和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費,由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其將資助的費用全部返還並上繳市財政,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是依法在大連市註冊設立的機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